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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永刚 岳振峰* 梁淑雯 窦 媛 俞 坤 王丙涛 章桂明

(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广东深圳 518045)

摘要 预包装食品标签是消费者选购食品时了解食品信息的重要途径,准确的食品标签才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作为进口食品检验监管的重要要素之一,在进口食品检验监管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对我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中的一些关键要素及常见问题进行了总结,以期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有所帮助。

关键词 标签;预包装食品;关键点;问题分析

1 引言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是进口食品检验监管的重要要素之一,在进口食品检验监管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需要越来越高,对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视,食品标签是承载食品信息的重要载体,是消费者购买食品的重要参考,准确规范的食品标签才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 本文就我国目前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中一些关键要素及常见问题进行了总结分析,以保障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的准确性, 从而规范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

2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关键要素及问题分析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涉及要素众多,在标签检验时应全面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还应要全面掌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涉及的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才能准确确定产品属性、配料及添加剂使用情况、是否使用规范汉字等。

2.1 检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果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依据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要有,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3]以及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4]等。 另外,一些产品标准和其他通用标准对食品标签有特殊规定也是标签检验依据,如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5]、GB 2719—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6]、GB 19299—2015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果 冻》 [7]、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8]、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9]等。 此外,我国推荐性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都有术语和定义对产品属性和配料进行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新食品原料公告也对标签有特殊要求,完整掌握相关标准及规定是保证标签检验完整准确的关键。

2.2 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是食品标签检验的第一要素,是食品标签中最核心的部分,也是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依据,同时食品名称也是消费者选购食品最关注的要素。

食品真实属性名称与食品监管息息相关。 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涉及产品检疫准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等都依据来食品真实属性,如调制乳需要签订双边议定书、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提供输华乳制品卫生证书等,而含乳饮料只需提供简单的贸易单证。

确定食品添加剂能否添加首先需确定食品名称。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也需要首先确定产品真实属性名称才能确定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如油橄榄是木犀科齐墩果属的油料作物,产地主要集中在地中海沿岸国家,如西班牙、意大利等;橄榄为橄榄科橄榄属乔木植物,原产中国南方、日本及马来半岛一带,目前进口意大利、西班牙等国的腌渍橄榄罐头其原料都是油橄榄,部分油橄榄罐头中添加的食品添加剂葡萄糖酸亚铁按照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10]只可用于腌渍的蔬菜(仅限橄榄),腌渍油橄榄罐头并不能使用。

食品名称应当使用相关食品标准规定的某一个或几个名称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如虽然GB 7101—2015 规定饮料是经过定量包装的、供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的、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0.5%的制品,但要区分产品具体的真实属性必须查询GB/T 10789—2015/XG1—2018《〈饮料通则〉国家标准第1 号修改单》[11]、GB/T 31121—2014《果蔬汁类及其饮料》[12]等,这些标准对饮料类产品都有相应的规定,食品名称须按照标准规定的名称进行标示,如果汁含量不低于10%的可称为果汁饮料,果汁含量不低于5%但低于10%只能称为水果饮料等。

若食品名称不能反映产品真实属性,可能会误导消费者把该产品误认为另外一种更有价值的产品。进口食品由于标准差异,部分采用标签加贴的形式进行整改,导致产品标签出现2 种不同属性名称,如中国台湾产番茄酱,其配料为水、番茄酱、红糖、食醋、食用盐,按照我国标注其真实属性为番茄调味酱,其加贴标签品名虽然已改为番茄调味酱,但原标仍用繁体字标为番茄酱;再如中国香港生产的“果汁”,其真实属性为果汁饮料。 在入境进行技术整改时应彻底覆盖原标签上误导消费者的食品名称。

2.3 食品配料

食品配料信息是食品标签的重要要素,也是确定食品属性的重要基础,必须准确无误地标示全部配料。 部分进口预包装食品采用在原包装外加贴中文标签,原标签多为外文或者仅有简单的标签,甚至原标签没有配料信息。例如,进口酒类产品大多数配料不详尽或根本没有配料信息,这些情况增加了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的复杂性,常见的配料表标示不规范情况有:(1)部分配制酒配料表以“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为引导词。 配制酒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再加入其他可食用物质进行调配混合加工而成,其加工过程所用的原料并没有改变为其他成分,应用“配料”或“配料表”作为引导词。 (2)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应全部在配料表标示,部分产品配料未全部标示,如复原苹果汁其配料表为“浓缩苹果汁”,白兰地配料表“葡萄汁”,都是漏掉了生产调配过程中加入的原料“水”;葡萄酒配料表“葡萄汁”就是遗漏了生产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3)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必须使用GB 2760—2014 中的通用名,其在配料中的标示必须选用GB 7718—2011 中的一种形式进行。苹果酸须标示为L-苹果酸或DL-苹果酸、三氯半乳蔗糖应标为三氯蔗糖、角豆胶应标为槐豆胶、醋酸应标为冰醋酸等;建立食品添加剂项的,纳入该项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重量超过2%,食品添加剂项仍标在配料表的最后,未按照各种配料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 (4)配料表定量标示不规范。 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的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在标签上标示该配料或成分的含量。例如,进口的黑枸杞标签上标示富含花青素但未标示含量,特别强调的配料没有进行定量标示。 对于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某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也应在标签中标示其含量,如不含防腐剂、不含着色剂、不含任何添加剂等都需要进行配料定量标示。(5)所使用的配料违反我国的有关规定,主要有2 种情况: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如新食品原料菊粉不可用于婴幼儿食品,东南亚进口的糕点含有着色剂亮蓝,亮蓝在我国不可以用于糕点;普通食品中使用未获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新食品原料,或者使用只允许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例如巴戟天只可用于保健食品。 (6)食品配料还涉及检疫性风险问题,关系到产品是否能够进口。 例如,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产含肉、含蛋月饼,必须提供《动物制食品卫生证书》方可进口,对于配料含有来自口蹄疫疫区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则禁止进口。

2.4 标签未使用规范汉字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在原产国或地区主要以外文或繁体字进行标示,进口时采用在原进口预包装食品包装外加贴中文标签方式进行标示,规范汉字与外文或繁体字不对应是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的常见问题,主要包括使用外文或繁体字标示而没有使用规范汉字,外文字符大于相应的汉字等,如营养成分不对应、外文进行营养声称中文没有标示、外文食品名称字体高度大于相应的规范汉字等。

2.5 净含量字符度和强制性标示内容字符高度不满足要求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 cm2 时,强制标示内容不得小于1.8 mm。另外,净含量的标示是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3 项内容字符高度应符合规定。一些进口食品在原包装上加贴中文标签,没有严格的制版,印刷字符高度不能满足要求;另外一些进口商未清除理解标准条款,只关注净含量文字、数字高度及强制标示内容文字高度,而忽略了标签中法定计量单位以及营养成分表中数字和单位字符高度。

2.6 规格及日期标示与原包装不符

大包装食品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应在大包装标示净含量的同时标示规格,进口商应清晰掌握大包装内的情况,防止漏标规格。 另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注应与标签上配码的日期对应,保证年月日顺序与标签所标注的对应,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应与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充分沟通,了解产品的具体情况,防止不必要的损失。

2.7 营养标签不符合

部分进口商对营养标签存在误区,认为营养成分表就是营养标签,而忽略了标准对营养标签的其他要求。 营养标签常见的问题包括:(1)中外文营养标签信息不对应。 部分进口食品营养成分表仅用中文标示能量及核心营养素信息,而用外文标示除核心营养素以外的其他营养素信息如反式脂肪、胆固醇、糖、膳食纤维、钙等;再者使用外文进行营养声称,但未有对应中文标示,如外文宣称低糖、富含膳食纤维、含钙等,这些都造成营养标签中外文标示不对应。(2)营养成分表不符合要求。营养成分表应以GB 28050—2011 附录B 的形式标示,表题为“营养成分表”。 同时,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0” 界限值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如100 g 食品中蛋白质含量不能标示为0.5 g,必须标示为0 g、钠含量2 320 mg 不能标示为2.32 g、维生素B1必须标示为0.10 mg 而不能标示为0.1 mg。 (3)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之外,其他需强制标示内容不完整。一些食品使用了营养强化剂如强化小麦粉含有维生素B1、维生素B2、烟酸、还原铁等,应在营养成分表标示强化后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 对于配料含或者生产过程中使用含人造奶油、起酥油、植脂末等氢化或部分氢化油脂的,应在营养成分表标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4)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不符合要求:营养声称及功能声称字号大于食品名称,如“高钙饼干”,在品名的其他位置宣称高钙时,“高钙”字体高度大于食品名称“高钙饼干”;进行了声称但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声称条件,如低糖必须满足营养成分“糖≤5 g/100 g(固体)或100 mL(液体)”;功能声称没有使用GB 28050—2011附录D 中规定的用语,这些功能声称用语必须与标准保持一致。

3 结语

预包装食品进口商及进口食品标签检验人员应当不断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保证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让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能够清楚了解食品标签所传达的信息,合理选择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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