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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办发〔2021〕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切实推动广西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对加快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给予政策支持
为集中力量补齐县域经济发展短板和补强薄弱环节,增强县域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动力,从以下方面给予全区各县(市、区)政策支持。
(一)支持培育经济强县(市、区)。
1.3年内在全区遴选一批经济实力强、发展质量好、特色优势明显的县(市、区)进行重点支持,实施“一县(市、区)一策”,在产业发展、要素保障、投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保障。(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
(二)支持县域特色优势主导产业集聚发展。
2.支持每个县(市、区)发展1—2个主导产业,推进特色化、差异化发展,每年遴选一批县域特色产业,统筹相关资金和政策集中支持,实行“一业一策”。(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
3.发挥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导向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市县设立县域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县域优质企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加强财政金融政策联动,加大“桂惠贷”投放力度,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实体经济支持力度,积极开发符合县域产业经济特色的金融产品。支持县域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用好政府债券资金,加快补齐县域公共服务短板。(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
(四)支持现代特色农业发展。
4.统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自治区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优先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田园综合体、农业产业强镇、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农业和冷链物流等发展。统筹自治区农业专项资金,对创建自治区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的项目,每年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的支持,连续支持3年。(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供销社)
(五)支持县域文旅产业发展。
5.对获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获评全国旅游标准示范县的县(市、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获评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获评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评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奖励资金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牵头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六)支持县域基础设施建设。
6.支持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撬动更多金融及社会资本投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民生等有利于补齐全区县域经济发展短板的领域,重点支持园区标准厂房和道路、供电、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县域园区基础配套能力。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用好自治区财政现有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项目建设。对其中有一定收益但难以商业化合规融资、确需举债的县城公益性项目,可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予以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大中型准公益性及经营性项目,可利用开发性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按照市场化原则和项目实际予以融资支持。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信贷支持等方式给予支持。(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广电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电网公司,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7.支持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广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自治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资金70亿元以上,倾斜支持县域乡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能力提升,重点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风貌提升、教育、文化、养老、公共卫生等项目。(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广电局,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广西电网公司,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加强财政政策支持。
8.对3年内税收收入连续增长(考虑疫情因素,2020年视同增长)且增长较快的70个县(市),自治区以2020年为基期,给予当年税收收入环比增量奖励。其中,税收收入增幅均超过当年全国、西部地区和全区增幅的,按超过全区税收增幅以上的增量部分全额(100%)奖励;税收收入增幅高于全区增幅但未超过全国或西部地区税收增幅的,按超过全区税收增幅以上增量部分的50%奖励。税收收入增幅未超过当年全区税收增幅的,不予奖励。鼓励设区市参照自治区做法对所辖县(市)给予奖励。(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配合单位:广西税务局)
(八)强化组织和人才保障。
9.支持县域人才培养引进,编制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建立县(市、区)“人才编制池”,优先用于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支持县(市、区)在区外创新资源富集、创新人才集聚的地区设立“人才飞地”,引导退休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到县域工作或开展技术合作、项目帮扶,积极鼓励和引导在外务工经商人员、退役军人等返乡创业,推动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在县域设立实习实践基地,鼓励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10.拓宽基层干部成长渠道,选拔优秀县(市、区)党政正职充实到区直单位领导班子,选拔优秀乡镇党政正职担任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市级部门班子成员,或交流到区直单位任职。注重选拔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优秀村党支部书记、到村任职过的选调生、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进入乡镇领导班子。(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九)强化用地保障。
11.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除按自治区规定的商服、商住用地须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外,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基础设施补短板“五网”项目、“双百双新”产业项目、“5个50”产业项目及单独选址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计划指标实行核销制,由自治区统筹保障。(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开展改革试点。
12.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围绕在体制机制创新、放权赋能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改革试验。选取若干个县(市、区)开展扩权改革试点,除规划管理、重要资源配置、重大社会事务管理外,按其承接能力,依法赋予其与设区市同等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引导县(市、区)探索政务服务新模式、新体验,改革事中事后监管新途径、新方法。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赋予经济发达镇同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权限。(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设区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对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城区)、进步县(城区)给予奖励激励
自治区每年组织开展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分类考核,依据考核结果,评比表彰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城区)、进步县(城区),并给予奖励激励。
(一)给予一次性财力奖励和资金支持。
13.对获评年度“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城区”的县(市、区),自治区本级财政分别给予5000万元一次性财力奖励;对获评年度“广西高质量发展进步县”、“广西高质量发展进步城区”的县(市、区),自治区本级财政分别给予3000万元一次性财力奖励。在政府债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治区安排一定额度的县级新增政府债券,支持获奖县(市、区)公益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二)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14.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依规用地用矿、不重复奖励支持的前提下,对获评年度“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城区”的县(市、区),自治区本级分别给予30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对获评年度“广西高质量发展进步县”、“广西高质量发展进步城区”的县(市、区),自治区本级分别给予20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三)提高干部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优秀比例。
15.对获评年度“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城区”、“广西高质量发展进步县”、“广西高质量发展进步城区”的县(市、区),其党政领导班子及作出重大贡献部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提高至25%,党政正职年度考核评优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优先评定为优秀等次。(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
16.对任县(市、区)党政正职3年以上,且在任职期间所在县(市、区)连续获评“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城区”、“广西高质量发展进步县”、“广西高质量发展进步城区”的领导干部,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三、其他
(一)本政策由自治区县域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本政策与自治区现行或今后出台的其他政策内容相重叠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和自治区最新政策执行。(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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