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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所:为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基金及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提供扩位证券简称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金融 > 上交所 > 科创板

      上交所发布关于扩位证券简称业务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出,自2022年5月16日起,为在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基金及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提供扩位证券简称。已有扩位证券简称的基金、科创板股票等证券产品,其扩位证券简称不变;没有扩位证券简称的主板股票、债券等证券产品,其扩位证券简称初始默认与其证券简称相同。发行人、基金管理人等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修改扩位证券简称。为规范扩位证券简称的使用,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务指南第7号――扩位证券简称》,现予发布,并自5月16日起实施。

  原文阅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7号――扩位证券简称

  第一条为规范扩位证券简称的使用,便于市场主体理解扩位证券简称含义及功能,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所在保留现有证券简称的基础上,为在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基金及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提供扩位证券简称。

  扩位证券简称是指使用比现有证券简称更多的字符来标记相应证券的简称。

  第三条 扩位证券简称最长不超过15个汉字(30个字符),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行人应当预留充足字符用于设置证券特殊标识,基金管理人应当预留至少2个字符用于设置证券特殊标识。

  第四条扩位证券简称和证券简称应同步设置相同的证券特殊标识。证券特殊标识及其含义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6号――证券特殊标识》。

  第五条本所在行情信息的产品信息文件及本所网站中同步展示证券简称和扩位证券简称,会员、行情信息供应商及其他市场机构可根据需要自行展示扩位证券简称。

  发行人按现有规定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展示证券简称,无须展示扩位证券简称。

  第六条发行人、基金管理人设置扩位证券简称,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与本所市场已使用的证券简称或者扩位证券简称相同或高度相似、容易混淆;

  (二)使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区域性、行业性通用名词;

  (三)与自身业务或者品种特点无关,可能误导投资者;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审慎设置扩位证券简称。扩位证券简称原则上应当来源于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公司全称,在证券简称的基础上适度扩展,并与主营业务相匹配。

  第八条上市公司申请变更在本所上市的股票或存托凭证的扩位证券简称的,应当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可向本所提交变更扩位证券简称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所在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通知本所为其办理扩位证券简称变更,且应当在变更日前3个交易日披露拟变更的情况。

  为体现简明性,建议扩位证券简称的自定义部分(即证券特别标识以外的部分)不超过8个汉字(16个字符)。

  第九条在本所上市的股票或存托凭证的证券简称发生变更的,其扩位证券简称相应变更为新的扩位证券简称,上市公司可同步或者单独启动扩位证券简称变更申请流程。

  第十条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券的扩位证券简称可参照“年份后两位+发行人缩写+序号”格式,由发行人自主确定,并向本所申请设置或者变更扩位证券简称。

  特殊品种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券的扩位证券简称,鼓励使用“短期”、“可续期”、“绿色”、“碳中和”、“可交换”、“乡村振兴”、“创新创业”、“纾困”等(例如绿色公司债券、绿色ABS、绿色企业债券)字样,突出品种特点。

  第十一条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本指南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本指南自2022年5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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