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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丰顺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丰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丰顺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反映。
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5日
丰顺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促进本县总部经济的发展,在培育发展本土企业总部的基础上,积极引进一批在外乡贤企业,省、市外企业集团,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省内外民营企业到我县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梅市府办〔2014〕21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对象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总部经济企业是指在丰顺县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县外的总部经济企业。
二、扶持措施
符合总部经济的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一)在县供销社办公楼腾出部分办公室,免费提供给总部和地区总部企业作为办公(临时)场所。
(二)根据总部经济企业的用地需求情况,自然资源部门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优先将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出让,保障总部企业发展用地需要。
(三)丰顺县财政每年预算列支不超过5000万元,设立扶持总部经济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企业及有贡献的企业高管人员,根据其对促动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大小情况,于第二年3月份前由丰顺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核定额度后给予企业扶持资金及企业高管人员专项补助,总部经济企业扶持资金及高管专项补助由企业向丰顺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完备的认定所需材料。
三、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一)定期召开由县政府主持的银企联席会议,为企业提供多种融资渠道;支持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二)建立领导挂点联系制度,由县委、县政府领导分工挂点、定期走访,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三)总部企业所需的水、电、气、通信等公共设施,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供应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政策与本县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四)总部企业可享受、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等相关手续的服务,在各管理部门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享受行业重点企业待遇等服务,优先提供人事、社保、出入境便利等各项服务。
(五)县财税和统计部门要增加总部企业识别标志,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县各部门要将总部企业作为重要服务对象,定期召开经济情况通报会和意见征求会。
(六)大力发展各类新型服务业,充分发挥各类科研机构和特殊人才的作用,为总部经济发展提供完备的产业支撑、良好的科研支撑和充足的人才支撑。
(七)加大对总部集聚区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完善公共配套服务,为总部企业创造优良的商务环境。
(八)配合做好通关协调工作,为总部企业在货物进出关、主要高级管理者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
(九)总部企业负责人及高管人员未成年子女在丰顺就学,由教育行政部门按企业人员意愿原则上给予照顾安排。
四、工作要求
(一)为加强对我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推进丰顺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丰顺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丰府办函〔2021〕290号)。
(二)由丰顺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总部经济企业扶持资金及高管专项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1.丰顺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总部经济企业资格进行核定。
2.丰顺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核定企业对促动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大小情况,出具认定手续。县财政局负责将扶持资金拨付给各总部经济企业及企业高管人员。
3.所有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且能够依法纳税的企业。
4.入驻丰顺县的总部企业或区域性总部(总部经济),对全县的产业发展具有重大示范作用或对全县经济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奖补办法。
五、附则
本实施意见由丰顺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有效期3年。
我县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丰顺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实施方案》,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梅市府办〔2014〕21号)和依据《丰顺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丰委办〔2010〕22号)有关政策,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制订文件背景
为了促进本县总部经济的发展,在培育发展本土企业总部的基础上,积极引进一批在外乡贤企业,省、市外企业集团,行业
中处于领先地位的省内外民营企业到我县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若干意见的通知》(梅市府办〔2014〕21 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粤东西北振兴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推动梅州加快振兴发展。依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梅市府办〔2014〕21号)文件精神,丰顺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起草了《丰顺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三、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2014年6月24日,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梅市府办〔2014〕21号)。同时,对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对文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丰顺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四、主要内容说明
全文共有五个部分,由对象范围、扶持政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及附则等内容组成。
1、第一部分对象范围。
2、第二部分扶持政策。
3、第三部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4、第四部分工作要求。
5、第五部分附则。
五、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经丰顺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审查,此件制定主体明确,制定依据充分,制定权限、制定程序、送审手续内容和形式合法,不存在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情况。
六、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2021年11月29日,县委、县政府向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局、县科工商务局、县审计局、县发展局、县财政局相关单位致征求意见函,征求各单位对《丰顺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意见。经汇总意见,各相关单位都无意见。
七、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于2021年12月21日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提请县委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以丰顺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该文件。
丰顺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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