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继续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以下简称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继续教育协会,其英文名是Guangdong Association for Continuing Education,缩写为GDACE。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和热爱继续教育的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公益性、专业性、全省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各项政策措施和治国理政方略,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以培养更多专业技术人员为己任,推动继续教育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加强行业内部纪律,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加大行业联系的同时发挥行业的优势,从而更好的为继续教育行业服务,规范市场行为,推进行业健康发展,提高广东省继续教育行业的整体水平,进一步培养更多的人才。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767号兴怡物业楼A栋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有关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动员、组织、协调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及社会力量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对继续教育行业的管理,推动继续教育发展。
(二)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广泛听取会员对行业发展的意见,代表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政府与行业之间的关系,向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行业合理化的意见、建议,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
(三) 宣传继续教育,组织学术交流、文化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开展文化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促进继续教育资源共享,增强协会凝聚力。
(四)组织业内人士对本行业的发展进行理论研究,搞好有关课题的调研论证,提高继续教育水平,发展继续教育文化,拓展继续教育领域,推动继续教育事业的建设,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提供更专业的服务。
(五)协调会员间的关系,开展技术和管理制度的交流活动,推动继续教育事业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协助政府培养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六)宣传公益理念,传播公益文化,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积极鼓励协会内部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
(七)发挥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并开展与继续教育相关的人员培训、学术交流、总结推广继续教育工作先进经验,表彰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八)受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积极开展同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地区以及国际间相关组织机构的学术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
(九)开发继续教育网络课程及在线学习平台,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文件或规定,组织编写信息资料、刊物、教材和书籍。提供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产品,开展各种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并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以吸收单位会员为主,适当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积极主动参加本会的各类活动,自愿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七)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社会活动,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超过二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上面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会员大会会议(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等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3 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任期 5 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七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在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秘书长为专职;
(四)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单位及以上的代表人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提名名誉会长以及顾问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以及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待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会长审批聘用;
(四)组织起草有关文件材料,制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搞好年度工作考核、总结,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六)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七)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报会长审批聘用;
(八)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下设综合部(办公室)、网络服务部、会员部、培训部、财务部、交流合作部等部门,协助协会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为协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经过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人数3名。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会长单位2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理事单位3000元/年;会员单位1000元/年。
本会免收个人会员、专家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或执行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五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含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管理层人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建工作。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对社团组织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五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工作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六十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8日第一届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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