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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有序推进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推动我县全域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产品提质升级,撬动社会资本建设旅游大项目、大品牌,推动我县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在2018年印发的《平远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27号)精神及《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中“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各部门资金支持全域旅游发展,出台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旅游发展奖励补助政策,制定开发性金融融资方案或政策”要求,需要县级配套旅游专项资金政策。

2.《关于印发<平远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旅字〔2018〕4号)文件有效期为3年,2020年到期。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1.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符合要求的旅游相关项目。重点突出对旅游项目建设、企业培大育强、生态富民带建设、旅游市场开拓、新业态和产品开发、旅游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鼓励和引导。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四、内容解读

全文共有六大部分,分别是资金设立、资金使用范围、扶持项目、项目评审、监督管理和其他。其中,“扶持项目”包括“推进优质旅游项目建设”“大力拓展旅游市场”“推动标准化建设”“推进智慧旅游”“推进生态富民带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其他”共8大项26小项内容:

(一)“推进优质旅游项目建设”中2小项内容,是为了促进旅游重点项目的投资建设,提高旅游核心吸引力,打造平远旅游拳头产品。

(二)“大力拓展旅游市场”中3小项内容,旨在通过“来平游客数量”这一扶持指标,鼓励旅行社扩大平远旅游宣传,组织外地游客来平旅游,从而提高平远客流量,提高平远旅游综合收入。

(三)“推动标准化建设”中4小项内容,是为了鼓励旅游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品牌,以引领性旅游品牌为突破点和关键支点,带动县内核心旅游产品建设和旅游吸引物要素全面提升,从而提高全县旅游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符合《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中关于“品牌突出、数量充足”等方面要求。

(四)“推进智慧旅游”中2小项内容,是为推动我县智慧旅游发展,构建与大众旅游时代自助游相匹配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同时符合《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中关于“智慧旅游”方面的要求。

(五)“推进生态富民带建设”中2小项内容,是为推动我县乡村旅游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同时符合《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中关于“乡村旅游”等方面的要求。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符合《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中关于“旅游人才”方面的要求。其中,第1小项内容,符合《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中“旅游培训”方面的要求;第2小项和第3小项是为了提升平远旅游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平远旅游服务水平;第4小项是为旅游商品、文创产品研发提供人才储备。

(七)“鼓励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是为鼓励平远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延长消费产业链、丰富平远旅游业态。其中,第1小项是为鼓励我县特色旅游纪念品、文创产品开发、生产和经营,同时符合《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中关于“旅游商品”等方面的要求;第2小项是鼓励较大型特色旅游购物场所发展,同时符合《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中关于“旅游购物”等方面的要求;第3小项是为推动我县夜间旅游项目发展,同时符合《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中关于“演艺活动”等方面的要求;第4小项是为推动我县民宿品牌化方向发展,同时符合《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中关于“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等方面的要求;第5小项是为推动我县特色住宿业态发展,同时符合《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中关于“非标住宿”等方面的要求;第6小项符合目前群众接收信息的习惯,鼓励文旅咨询自媒体建设,利用社会力量扩大平远旅游的宣传幅度。

(八)“其他”中3小项内容是为建立健全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平远旅游公共服务水平,同时符合《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中关于“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五、新旧政策对比

根据《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针对创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基本条件和目前我县旅游发展短板,在参考梅州市大埔县等周边县区旅游扶持办法基础上,同时,为加大对优质旅游项目的扶持力度,扶强扶优,撬动社会资本建设旅游大项目、大品牌,对《平远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平旅字〔2018〕4号)(以下称:原办法)内容进行修改提升,具体如下:

1.本办法将原办法中“(七)延长旅游产业链条”的项目类别名称修改为“(七)鼓励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2.本办法删除了“品牌农家乐创建”“A级乡村旅游景区”“鼓励建设旅游特色小(城)镇”“鼓励建设民宿(乡村客栈/农家乐示范区)”“旅游扶贫”等5个扶持项目。

3.本办法新增了“旅游度假区创建”“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发展”“鼓励生产性保护的非遗项目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特色住宿业态建设”“鼓励文旅资讯自媒体建设”等5个扶持项目。

4.本办法将“推进优质旅游项目建设”第2小项内容中“税收贡献”条件由原办法的“20万元以上”提升至“50万元以上”。

5.本办法将“过境游市场”的最高扶持额度由原办法的“5万元”,提高至“10万元”。

6.本办法将“过夜游市场”的扶持门槛由原办法的“500人次”,提高至“5000人次”;每人次扶持标准从“5元”提高至“8元”。

7.本办法对“大型活动市场”中大型活动的类型给予调整,删除“研学”,增加“节庆、体育赛事”。

8.本办法将“旅游饭店评星”对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扶持标准由原办法的“3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

9.本办法将“旅游景区创A”对国家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的扶持标准由原办法的“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300万元、800万元”。

10.本办法将“数据中心”的扶持条件增加“建设了企业大数据中心,有大数据中心操作平台”。

11.本办法将“鼓励行政村发展乡村旅游”中关于乡村旅游的条件进行提升,要求需成功申报广东省文化和旅游特色村、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

12.本办法进一步明确“鼓励企业发展旅游新业态”的扶持条件:对同一经营主体,仅可获得一次性扶持资金。

13.本办法在“鼓励开发平远特色旅游纪念品”中增加获奖旅游商品(纪念品)的扶持。

14.本办法在“注重特色旅游购物场所发展”中将“旅游购物场所”的扶持条件增加“年营业额达到120万元以上”。

15.本办法将“常态化演出或夜间旅游项目建设”中每周演出次数由原办法的“至少开展2场(次)”增加至“至少开展3场(次)”。

16.本办法将“大型旅游停车场”中停车场需配套的旅游厕所等级由原办法的“2A级或以上”提升至“AAA级”,将扶持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调整为“10万元”。

17.本办法对民宿的扶持内容进行调整:取消“验收认定合格并办理相关证照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扶持资金”,将对金、银、铜级民宿的扶持调整为对梅州市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民宿的扶持,扶持金额分别为3万元、5万元、8万元。

18.本办法进一步明确“旅游厕所”的扶持对象需是“未获得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

19.本办法还对原办法的部分用词、用句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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