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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私权保护的数字遗产继承法律问题研究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合规 > 企业合规 >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保护

广东理济律师事务所,广东 深圳 518000

摘要:文章以隐私权冲突下数字遗产继承的法律困境与破解为研究对象,首先对数字遗产进行了简单的介绍与分析,随后探讨了隐私权冲突下数字遗产继承面临的法律困境,最后提出了一些破解策略,希望能为相关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隐私权;数字遗产;继承;困境;破解策略

伴随着互联网产业的飞速发展,网络与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数字财产、数字遗产等概念也逐渐被人们所熟知接受。但关于数字遗产的继承,当前在我国法律层面依然有着较大空缺,面临着诸多困境问题,尤其是如何在保护用户隐私的情况下,合理进行遗产继承,已经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项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此加强探索分析,推动我国司法实践更好发展。

一、数字遗产概述

何为数字遗产?早在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便在《保存数字遗产宪章》给出了答案,即个体在死亡后,在互联网络之上所遗留下来的相关数据信息,例如照片、文本、数据库资料、各种账号等都属于数字遗产。对数字遗产做进一步细分,可以将其分为“物质”层面的数字遗产与“精神”层面的数字遗产,前者是指能够直接与金钱关联的数字遗产,例如宝贵的游戏账号、游戏装备等[1]。除此之外,还包括以下虚拟货币,例如Q币、比特币等,后者还包括用户的个人社交账号、文件资料等信息。上述这些数字遗产还涉及到用户的个人隐私问题,因此关于数字遗产的继承,当前依然面临很多法律困境问题。

二、隐私权冲突下数字遗产继承面临的法律困境

(一)相关法律的缺失

相较于实物财产的认定,数字财产属于虚拟财产,因此实际认定更为复杂,且缺乏统一标准,因此继承人很难通过常规的方式,完成数字遗产的继承。尤其是在我国现有的《民法典》继承编之中,关于能够继承的“合法财产”分类,并不包含数字遗产这一类型,且在继承方式上,也无法完全照搬常规遗产方式。这种法律法规的缺位,导致数字遗产继承面临较大的困境。除此之外,在现实之中,如果想要保护数字遗产,只能借助《民法典》这种相对“笼统”的法律,利用其对财产模糊的定义,来达到保护数字遗产的目的。但这也导致无法准确确定数字遗产的价值,且由于缺乏统一明确标准,在实际裁决时,主要依赖于法官个人主观判断,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司法公平公正性,不利于裁决说服力提升。

(二)网络服务条款与继承法存在冲突

来对数字遗产进行追根溯源,在最初,数字遗产仅仅是一个账号、一个软件等,且用户在使用这些账号、软件时,通常会与背后的网络运营服务商签订第三方协议,例如隐私保护协议、数据账号保密协议等,上述这些私法与遗产继承法律存在一定的冲突。这种冲突主要表现在使用权与所有权的方面,在服务运营商来看,用户只享有账号的使用权,所有权依然归服务运营商所有。这也意味着无论用户为账号花费了多少心血,促使账号有更高价值,但只能够使用这些“价值”,无法拥有这些“价值”。但在用户看来,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这种矛盾冲突当前依然存在。除此之外,在数字遗产中,还包含了用户诸多隐私,尤其是一些社交账号,实际包含的隐私更多。而用户在初次使用账号前,都会签订所谓的隐私保护协议,这意味着其他人不得获取用户数字遗产中的隐私信息,自然也会无法适用遗产继承权利。

(三)数字遗产价值评估困难

谈到数字遗产的继承,必然绕不开数字遗产的价值评估。现如今,互联网已经深度渗透进人们工作学习生活的方方面面,各种数字财产形式也层出不穷,除了早期的游戏账号以外,还包括一些虚拟货币、各种社交账号等,这也意味着数字遗产形式日益丰富,本身价值评估也变得更加复杂。关于数字遗产价值的评估,一定程度上受法官个人主观判断的影响,但对一些年龄偏大的法官而言,他们虽然法律专业能力非常强,判案经验十分丰富,但由于互联网接触的时间、深度不及年轻群体,故可能对案件审理带来一定的影响。这些影响主要表现为对数字遗产价值评估不准,且缺乏明确的价值评估标准,因此只能依赖于法官个人主观臆断进行确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判决的公平公正性。

三、隐私权冲突下数字遗产继承法律破解策略

(一)完善数字遗产继承法律制度

首先,应深度剖析数字遗产本身的性质,理清其与常规遗产的根本区别,明确数字遗产的范围,这是从法律层面明确数字遗产权利必要的前提。如果忽略这一重要前提,那么受“用户协议”的影响,网络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地位注定是不平等的,用户会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网络运营商在数字财产控制方面将会更加强势。尽管在我国法律中,尚未对财产进行全面、详细、明确的定义,但归根结底,财产依然有着鲜明的两大特征,一是具有金钱价值的“物”,二是具有财产所具备的“利益”性质[2]。对前者来说,应具有支配性与独立性,例如地产、房产等。但从当前学术研究来看,针对数字财产对立性依然存疑,数字财产的经济价值与效用体现也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因此不能够将数字财产划分为“物”类型,可以将数字财产视为具有财产权或财产性利益。在最新修订的《民法典》中,已经正式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法律保护范围内。尽管关于这种网络虚拟财产究竟属于何种产权,《民法典》中也没有进一步明确,但已经确定的是,将网络虚拟财产划分为“物权”范畴,只不过这种“物”相对更加特殊。因此基于“物”的属性,自然可以将用户视为数字财产的所有权人。由此可以推断,用户在死亡后,这种数字财产自然会被纳入到能够继承的范围内。

其次,还可以从完善继承法律入手,通过扩大可继承财产的范围,将数字遗产也纳入其中。究其原因在于,通过上文叙述可知,《民法典》赋予了数字财产“物”的属性,并且当前在立法趋势方面,也在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将数字财产视为“物”的一种加以保护。再加上从发达国家一些相关数字遗产继承问题解决经验来看,将数字遗产纳入继承法律法规,是保护继承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以德国为例,德国司法认为,数字遗产与常规遗产最大的区别在于继承方式的不同,本质上都属于财产,没实质性差异,在数字遗产继承方面可参考常规遗产继承规定。韩国游戏产业十分发达,在司法方面认为,虚拟游戏账号同样具有财产属性,网络运营商无权对游戏账号的归属、内容等进行控制、篡改。基于此,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在遗产继承法完善中,可参考国外经验,注重区分数字遗产与常规遗产的性质,并将其纳入遗产继承法律法规中来,从而有效保护继承人合理的数字遗产继承权利。

(二)采取多种方式扫清网络服务条款阻碍

首先,从法理的视角来看,用户之所以强调自身对数字财产具有所有权,是因为用户在这一过程中,付出了非常多的精力与财力。以某游戏账号为例,用户在游戏角色养成过程中,不仅要花费大量精力“做任务”“升级”,有的还会花费大量金钱,用于购买“武器装备”“装扮”等,在上述过程中,也赋予了数字财产的人格属性。账号只是一种工具、一种框架,但账号内容的填充需要用户花费大量财力物力。虽然这些内容统一存储在网络运营商的服务器之中,但并不影响用户对相应内容的所有权。尤其是用户用写作软件完成了作品创作,但这并不意味着该作品的著作权归软件背后的运营商所有。并且在当前法律中,关于游戏币、钻石等充值道具,理应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道具”。基于此,即使网络运营商认为账号不属于用户,但依然有义务帮助用户的继承人取得账号内有价值的内容。

其次,从合同的角度来看,在网络服务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由于会签订一些用户协议,这些协议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因此也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法律规定用户在注册账号时,网络服务运营商应采用醒目的方式,向用户做出相关提醒,尤其是协议之中关于用户的责权利内容。换句话说,只有网络运营商能够充分证明自己已经对用户做出了充分的提醒与告知义务,否则与用户签订的用户协议将不会产生法律效力。那么数字财产的所有权应归用户所有,这为数字遗产的继承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最后,从当前的《民法典》视角来看,即使网络服务运营商在与用户签订协议的过程中,提供了有充分的提醒,且用户协议合法有效,但依然不影响用户的继承人合法继承用户的数字财产。究其原因在于,我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公民在死亡后,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这些财产不仅包括物的所有权,还包括以下财产性利益,例如债权、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而用户本身对账号具有使用权,因此在用户死后,其继承人同样能够继承账号的使用权,继续使用该账号或者相关的数字化财产。

(三)注重加强司法制度的创新

在当前社会,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已经离不开互联网的支持,因此很多资金方面的使用也与互联网产品有着越来越紧密的联系。基于此,关于数字遗产的继承审判,建议成立一个专门的互联网法院,负责独立审判,解决互联网之上的法律纠纷问题。这一建议在现实生活实际已经得到了实践,例如杭州成立了互联网法院,这些法院的法官本身有着丰富的互联网专业知识,关于与互联网利益纠纷的审判也更加专业。虽然在该互联网法院中,暂时没有公开关于数字遗产集成案件审判的内容,但从当前互联网发展形势来看,数字遗产普及程度越来越高,涉及范围也越来越广。可以通过加强司法制度的创新,充分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加强数字遗产继承制度性保护,从而更好地保护数字遗产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彰显司法的公平公正性。

(四)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合理进行数字遗产继承

在数字遗产继承方面,如何在确保继承人能够顺利继承遗产的前提下,又能够很好地保护被继承人的个人隐私呢?为达到这一目的,一些网络运营服务商会从用户服务协议中出发,明确作出规定。在账户继承方面,继承人只能够继承账户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并且明确禁止用户共享账户和密码,从而用于规避用户个人隐私泄露所引发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从当下最新进展情况来看,还有一些技术服务商选择另辟蹊径,通过利用一些技术手段,在用户在世时,为用户提供设置遗产联系人的功能,让用户自己明确账户的联系人。从而在用户去世后,允许遗产联系人访问用户指定内容。或者在区块链技术的帮助下,在明确用户已经死亡后,自动获取用户的遗嘱。如果对所述遗嘱用司法机构节点公钥进行的签名能够顺利通过验证,那么,将会自动触发所述遗嘱中的内容。其中,用户的合法继承人会获得遗嘱中用户的数字资产凭证,并采用对应继承人个人安全内核节点的公钥进行签名,以此来完成数字遗产的继承。当然,这种技术解决方案是否是最合理的数字遗产继承方式,至今仍未可知。并且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适用法律不同,因此上述这种做法合法性也会存疑,但可以肯定的是,它为在保护用户隐私前提下,合理地进行数字遗产继承提供了一条可行方法。除此之外,我们也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例如在当前,国外一些律师事务所和信托机构开始提供数字资产信托服务,通过利用信托的安全性、私密性等特点,帮助原权利人及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解决上述问题。例如早在2015年,美国统一法律委员会(ULC)便修订了《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范本》(UFADAA),使得受托人具备以与管理有形资产和金融账户相同的方式,管理数字资产和电子通信的合法权利。在信托模式中,数字资产始终在信托计划范畴之内,能够起到良好的财产隔离效果。当原权利人因为破产或离婚时,这些财产也不会受到相应的影响[3]。除此之外,在原权利人过世后,通过信托的帮助,还能够保证权利人指定的受益人在信托计划的指导下,顺利地享有数字资产的相关权益。而当原权利人具有行为能力时,可以按照信托计划及所适用法律的规定,对信托计划及其中的受托人、受益人作出调整。当然,由于当下数字资产信托依然有着较大的发展完善空间,各地法律对信托的规定也不完全一致。因此,原权利人也需要谨慎选择受托人与信托安排服务,但毫无疑问,这种做法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在保护用户隐私的前提下,促使数字遗产得到合理的继承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

总而言之,数字遗产继承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尤其是在法律制度尚未完善的今天,在数字遗产继承方面,依然存在诸多的困境阻碍。需要我们在对数字遗产进行深度了解的前提下,分析其中的困境问题并提出解决策略,促使数字遗产得到合理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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