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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从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管理 > 企业管理可持续 > 安全企业管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

装卸管理人员从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交〔2021〕2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

  为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从业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法治、业务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从业管理办法》,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2月31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

装卸管理人员从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装卸管理人员”)从业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法治、业务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考核和从业资格认可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装卸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资格考核

  第三条 参加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核应当掌握、熟悉、了解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考核大纲所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

  鼓励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的人员参加考核。

  第四条 本省从业资格考核使用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的题库作为主题库,在全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平台上进行考核。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考核大纲编制备用题库。

  第五条 各考点的考试机构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的统一部署,及时公布考核计划,并做好考务工作。

  遇有不可抗力情形,需延长考试时间,推迟、暂停或另行考试的,由考试机构决定并通知应试人员。

  第六条 从业资格考核每次考核时长90分钟。考试开始后30分钟之内不能交卷,在交卷之前考生可以自行修改考试答案,交卷完成后,答案无法修改。

  第七条 每场考核由系统在题库中随机抽取100道考题,每题1分,总分100分。

  应试人员在计算机上答题。应试人员提交试卷或考试时间终了系统自动交卷后,系统自动判分,7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八条 考核不合格可当场补考一次,补考的程序及合格标准与正式考核相同。

  未参加当场补考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另外安排补考。

  第九条 考核过程中违规行为记入考核诚信档案,参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考试诚信档案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建立,由各考点的考试机构负责管理。

第三章 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条 装卸管理人员经从业资格考核合格后,取得《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和编号进行打印。

  第十一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5年。

  资格证书到期需要换发的,持证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至90日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重新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装卸管理人员申请换发资格证书,应提交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教育及考核记录,记录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完整记录持证人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教育档案。

  (二)每年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少于16小时。

  (三)每次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结果为合格。

  第十三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参加考核合格后取得资格证书:

  (一)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未达到16小时且培训不合格的;

  (二)证书有效期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到期未换发的自然作废,原持证人如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装卸作业管理工作应当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核。

  第十五条 资格证书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书补发。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撤销的。

第四章 从业行为规定

  第十七条 装卸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资格证书准予从业的资格类型和种类范围从事装卸作业。

  第十八条 装卸管理人员从事装卸管理活动时应当携带资格证书,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装卸管理人员从业期间应当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港口经营人应做好装卸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为本单位的装卸管理人员建立培训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应包含个人基本信息、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考核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港口装卸作业应全程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现场监控下进行。

  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船舶装卸作业期间,船岸界面应全程至少有一名装卸管理人员现场值守。

  第二十二条 装卸管理人员从事装卸作业现场指挥或者现场监控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装卸港口作业的管理。

  (二)遵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和企业规章制度。

  (三)监督作业现场其他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作业。

  (四)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定每个作业现场的范围。装卸作业期间,装卸管理人员需要离开所管理的作业范围的,需与其他装卸管理人员做好工作交接。

  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船舶装卸一般以一艘船舶作为一个作业现场,也可根据管道连接的实际情况调整作业点划分;散装固体、包装危险化学品船舶装卸一般以一台装卸设备为一个作业现场。

  第二十四条 连片式油气化工品泊位一名装卸管理人员最多可同时管理两个相邻泊位。其他形式的泊位每名装卸管理人员只能同时管理一个泊位。

  散装固体、包装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人员管理范围一般为指挥手或装卸机械负责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与聘用的装卸管理人员订立劳动合同,装卸管理人员应配合受聘的港口经营人提供资格证书信息。

  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本单位聘用和解聘的装卸管理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资格证书编号、从业区域等信息汇总报送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许可时,应当审核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装卸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从业行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港口经营人和装卸管理人员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装卸管理人员有应注销资格证书情形的,应及时报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辖区域内从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信息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应当如实记入信息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装卸管理人员,是指取得《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在港口码头企业负责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现场指挥,或者现场监控,以及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港口装卸作业管理人员。作业类型包括装卸包装类、散装固体类、散装液体类等种类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 装卸列入《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其它危险货物的装卸管理人员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本省以外取得资格证书,但在本省港口企业从业的装卸管理人员,在本省从业期间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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