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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并有固定资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依法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万元以上;从事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万元以上的;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至于达不到的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区县税务局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建账。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执行。设置简易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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