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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GS-2022-05
珠科创〔2022〕75 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方向项目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创新局反映。
特此通知。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2022年7月8日
珠海市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方向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珠海市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方向项目管理,推动产业第一与创新主导战略相融合,按照《珠海市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珠海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的意见》、《珠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珠科创〔2020〕54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及我市实施创新驱动主导战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和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方向项目是指面向珠海市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引擎及创新发展先行区的战略定位,聚焦制约我市重点产业集群、产业链核心环节及前沿重点领域开展的具有重大创新性和突破性的技术研发、应用示范,有望在3-5年内形成一批产业带动性强、技术自主可控的原创性科技成果,对产业发展具有全局性、带动性的技术攻关项目。
第三条 项目按照支持领域明确、项目层次清晰予以部署,分为重大项目及重点项目两个层次。重大项目是指针对我市重点产业集群和省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中我市优势产业亟需重大技术系统、重大工程、重大装备等进行战略性、系统性、全链条组织部署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针对前沿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元器件、关键零部件、装备和主要依赖进口的原材料、基础材料、部件装备等,进行集中攻关和突破的科技项目。
重大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重点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3年。
第四条 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与健康、智能家电、装备制造、精细化工及前沿新材料、高端打印设备、工业软件与基础软件等重点产业集群核心关键技术的攻关及应用示范。
第五条 项目组织实施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聚焦重大。瞄准重点行业领域发展关键环节,聚焦重大需求,强化需求牵引、目标导向,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着力解决当前及未来发展面临的关键技术瓶颈和突出问题,发挥全局性、综合性带动作用。
(二)统筹布局,协同推进。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区各类创新主体在重点任务攻关部署和参与实施等方面的协同联动作用,支持社会各类创新主体以产学研结合的方式积极参与。
(三)创新机制,公平公开。项目立项以竞争择优为主,综合运用定向择优、定向委托、揭榜攻关等新型项目遴选机制,立项过程必须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四)绩效导向,强化监督。建立项目立项管理全过程的监督评价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注重项目关键节点目标和里程碑式目标考核,注重实施效果评估,着力提升科技创新绩效。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市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方向项目的牵头组织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如下工作:
(一)研究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二)牵头研究提出重大攻关需求、研究设置重点领域攻关方向、研究编制及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三)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论证)、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等,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等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研究,优化重点领域攻关方向布局。
第七条 各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予以审核,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推荐。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具体研究任务承担及经费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恪守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具备必要的科研基础,如实提交项目材料、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规范使用科研经费、按合同约定推进项目实施、接受配合项目和经费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项目任务目标负责。
第三章 资助方式和遴选形式
第九条 本方向项目分为事前资助和配套补助两种方式。
(一)对于本方向确定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以事前资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单个重大项目财政支持额度原则上定额300-500万元,且财政经费占比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自筹经费的50%;单个重点项目财政支持额度原则上定额100-200万元,且财政经费占比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自筹经费的50%。
(二)对2020年(含2020年)以来由珠海市单位牵头组织实施,获得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等国家或省科技部门立项、总资助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给予配套补助。配套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上级资助的50%,且不超过牵头单位自筹经费的5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由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以珠海单位获得的上级资金为计算依据。上级有明确要求的,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本方向项目可采用竞争择优、定向择优、定向委托、揭榜攻关等方式予以遴选立项。
(一)本方向项目主要通过竞争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做到“多中选优,扶优扶强”。
(二)定向择优(定向委托)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对于战略性、紧急性、特殊任务,且组织程度较高、行业内优势单位较为集中或典型应用示范特征明显的方向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的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但须对申报单位的资质、与项目相关的研究基础及配套资金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揭榜攻关是指对由我市重点领域龙头骨干企业、产业联盟、研发机构等提出的行业重大技术难题或重大需求,面向市内外各类创新主体或联合体予以揭榜攻关;对市内外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已经比较成熟的且符合珠海市重点产业集群创新发展需求的重大科技成果,组织有技术需求和应用场景的企业在珠海市内进行揭榜转化。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本方向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牵头单位应为珠海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二)牵头单位应承担项目的核心研究组织任务,在相应领域具有较好优势,具备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或资源整合能力。如牵头单位为企业,需满足上一年度研发费用超过300万元。
(三)承担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社会信誉、纳税信用良好。
(四)项目负责人须为项目承担单位全职人员。
(五)同一项目不得改头换面多头和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主体责任,相关材料经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送。
(六)项目承担单位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申报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重点产业集群头部企业、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创新型(独角兽)企业牵头,以产学研的方式与省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及其珠海分支机构、香港、澳门、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联合申报项目。
第五章 项目申报及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及立项主要包括编制指南、发布通知、组织申报、组织评审、项目公示及下达等。
(一)制订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研究编制年度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方向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应充分遵循项目整体定位、总体目标和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规律,细化分解形成年度项目指南。指南编制工作应采取有效方式充分吸收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
(二)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申报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原则上项目成果归属和产业化须落地珠海市,应用示范类项目需有珠海市内行业领域龙头骨干企业参与。
(三)项目申报。在市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中受理项目申报,各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各类创新主体按本实施办法和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并由各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四)遴选方式。竞争择优类项目原则上采用指标评分制的方式,综合采用“书面(网络)评审”、“集中(视频)答辩”、“现场考察”等形式中的一种或几种遴选方式。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类项目原则上采用咨询论证的方式遴选项目,主要从项目技术情况、财务情况及预算合理性情况进行评价。揭榜攻关类项目原则上采用答辩论证的方式对项目进行评价。经综合评价,按照程序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
(五)项目公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政府网站公示拟立项项目清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项目下达。对于公示期间以实名方式提出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项目,不予立项。对于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对本方向项目如涉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应在申报时按要求提供科技伦理承诺书。
第十五条 在申报、评审、立项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咨询专家等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各自承诺事项和违背相关承诺的责任。对项目评审(论证)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上述相关主体,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失信行为纳入市科研信用记录,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资金拨付及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财政支持所需资金由市、区按照税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涉及市级承担资金纳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涉及区级承担资金由各区纳入本区财政预算安排。市区财政部门应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统计和拨付工作。
第十七条 事前资助类项目,在签订合同(任务)书后采取一次性拨款方式。事后配套资助类项目,在签订合同(任务)书后按上级项目资金分批下达比例下达配套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支出。事前资助类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及比例须严格按照《资金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且间接费用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事后配套资助类项目资金参照上级要求,由资金使用单位自主统筹用于相应项目的科研活动。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项目资金使用必须采取专账管理,财政资金实行单独列账,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需与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合同(任务)书应对项目任务目标、资金拨付、经费使用、绩效考核等内容进行约定,且所列各项内容原则上应与项目申报书相一致。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执行期内,项目牵头单位应按要求,于次年3月底前,通过市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如须对以下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应按程序通过管理平台报批报备:
(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论证后,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复调整。
(二)变更项目经费参照《资金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如项目一般研发人员、研究方案及研究路线,在不降低研究目标和确保项目任务合同执行的前提下,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研究调整,并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合同书变更内容经审核同意或备案后生效,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部分,在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时一并作为基本依据。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期满3个月内通过市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验收;因故需要延期的项目应在项目合同原执行期终止日之前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复后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正常进度组织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统筹做好项目验收和财务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产业化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验收专家执行回避制度。验收一般采用专家组审阅材料、听取汇报、实地考察、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等方式。原则上应用示范项目验收须包含技术产品考察与示范展示环节。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结题”三类。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验收;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且无法证明履行应尽科研义务,或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存在成果充抵、侵犯他人合法知识产权、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规范、骗取或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不配合验收工作等行为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三)在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合规的前提下,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成果,因客观因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主要指标的项目,可按结题处理。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验收组织机构在充分研究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及征求验收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机会,整改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重新提请验收,第二次验收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九条 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报项目终止。项目出现重大风险行为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项目强制终止,根据履职尽责、经费使用管理和验收意见的具体情况,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退回部分或全部政府扶持资金。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开展项目监督工作。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的整改意见。各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配合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推荐项目的跟踪监督工作,及时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反馈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在项目申报及实施全过程实施诚信管理。存在失信行为将按科研诚信有关规定执行。
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项目承担单位或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停拨所有未拨款项,撤销该项目,追回已拨款项,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立绩效管理机制。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完善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自评制度,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评级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切实将廉政风险防控融入攻关项目实施管理全过程,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全面排查廉政风险点,明确防控责任,强化社会监督畅通检举、申诉处理渠道。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加强自律和自我约束,规范权力运行,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管理生态。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方向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过程管理与验收、诚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8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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