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
设立登记申请书
□基本信息 | ||||||||||||||||||
隶属企业 (单 位) | 名 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企业类型 | 登记机关 | |||||||||||||||||
营业期限 | ||||||||||||||||||
名 称 | ||||||||||||||||||
营业场所/ 经营场所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设立 | ||||||||||||||||||
负 责 人 | ||||||||||||||||||
申领执照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
核算方式 | □独立核算 □非独立核算 | 从业人员 | 人 | |||||||||||||||
经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填写) |
(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 | |||||||||||||||||
资金数额 (分公司除外) | 万元 币种 □人民币 □其他 _________ | 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填写) | □长期 □ 年 | |||||||||||||||
□负责人信息 | ||||||||||||||||||
姓 名 | 国别(地区)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拟任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负责人任命文件 □经决定,兹任命 为负责人。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 ||||||||||||||||||
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申请人承诺 |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隶属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隶属企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联络员信息 | ||||||||||||||||||
姓 名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 ||||||||||||||||||
□财务负责人信息 | ||||||||||||||||||
姓 名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附表1
承 诺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机关名称):
(企业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
年 月 日
注:1、《承诺书》只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名 称 | |
住所(经营场所) |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作出如下承诺: 一、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对企业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经营场所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房屋、危险建筑房屋、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三、申请人承诺,在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五、登记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
年 月 日 | |
□住改商承诺 (限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 |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遵守小区管理规约; 四、不从事存在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产生声光污染和油烟污染以及影响小区生活环境、治安管理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 年 月 日 |
注: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
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附表2
印章刻制信息
印章类型 | 数量 | 印章形状 | 印章材质 |
法定名称章 (只允许一枚) | £ 圆形 £ 椭圆形 (仅限外资企业可选) | £普通光敏£水晶光敏£铜制光敏£回墨£铜制材料£牛角£塑像 | |
财务专用章 | £ 圆形 £ 正方形 | £普通光敏£水晶光敏£铜制光敏£回墨£铜制材料£牛角£塑像 | |
发票专用章 | £ 椭圆形 | £普通光敏£水晶光敏£铜制光敏£回墨£铜制材料£牛角£塑像 | |
合同专用章 | £ 圆形 | £普通光敏£水晶光敏£铜制光敏£回墨£铜制材料£牛角£塑像 | |
法人名章 (只允许一枚) | £ 正方形 | £普通光敏£水晶光敏£铜制光敏£回墨£铜制材料£牛角£塑像 | |
报关专用章 | £ 圆形 £ 椭圆形 | £普通光敏£水晶光敏£铜制光敏£回墨£铜制材料£牛角£塑像 | |
其他类型印章 | £ 圆形 £ 椭圆形 £ 正方形 £ 长方形 £ 上三角形 £ 下三角形 | £普通光敏£水晶光敏£铜制光敏£回墨£铜制材料£牛角£塑像 | |
钢印 (只允许一枚) | £ 圆形 | £钢 |
注:1.仅限需要办理印章的企业填写。
2.法定名称章和发票专用章是必填项,其他印章类型为非必填项。
3.法定名称章、法人名章和钢印只能刻制一枚,其他类型印章可刻制多枚。
附表3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注:可将住所使用证明附于此页。
附表5
其他文件
此处可另附材料:
1.分支机构设立决定书;公司、企业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2.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
2.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3.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地址的使用证明。
4.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及提交规范.doc
© 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转创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备案号: 京ICP备19055770号-4
Transverture International Group Co Ltd, Guangdong Branch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9号尚层国际1601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6号华能大厦
佛山顺德区北滘工业大道云创空间
东莞市大朗镇富丽东路226号松湖世家
梅州市丰顺县留隍镇新兴路881号
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39号文化大厦
欢迎来到本网站,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
稍后再说 现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