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基本信息 | |||||||||||
名 称 | |||||||||||
主要经营 场 所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设立 | |||||||||||
执行事务 合 伙 人 | 姓名或名称 | 国 别 (地 区) | |||||||||
委派代表姓名 (仅限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 | |||||||||||
合伙企业 类 型 | □ 内 资 | □普通合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 |||||||||
□ 外商投资 | |||||||||||
出 资 额 |
认缴 万元,其中:实缴 万元(币种 :□人民币 □其他 ) | ||||||||||
核算方式 | □独立核算 □非独立核算 | 从业人员 | 人 | ||||||||
经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协议)填写) |
(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 | ||||||||||
合伙期限 | □长期 □ 年 | ||||||||||
合伙人数 | 人 | 其中,有限合伙人数 (仅有限合伙填写) | 人 | ||||||||
申领执照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
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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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 | |||
姓名/名称 | 固定电话 | ||
电子邮箱 | 移动电话 | ||
身份(资格)证明类型 | 身份(资格)证明号码 | ||
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 | |||
我单位作为合伙企业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现委托 代表我单位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委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 |
名 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不填写) | |
委托事项 | |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委托 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横线部分根据实际填写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其他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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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名称 或 姓 名 | 国别 (地区) | 住 所 | 证件类型 及 号 码 | 承担责任 方 式 | 出资方式 | 评估方式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缴付期限 |
注:“承担责任方式”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填写“无限责任”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评估方式”栏,以货币出资的,填写“无”;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或机构评估”;以劳务出资的,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缴付期限”填写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限。此页内容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联络员信息 | |||||
姓 名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 |||||
□财务负责人信息 | |||||
姓 名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附表1
承 诺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机关名称):
(企业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
年 月 日
注:1、《承诺书》只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名 称 | |
住所(经营场所) |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作出如下承诺: 一、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对企业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经营场所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房屋、危险建筑房屋、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三、申请人承诺,在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五、登记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
年 月 日 | |
□住改商承诺 (限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 |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遵守小区管理规约; 四、不从事存在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产生声光污染和油烟污染以及影响小区生活环境、治安管理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 年 月 日 |
注: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
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附表2
印章刻制信息
印章类型 | 数量 | 印章形状 | 印章材质 |
法定名称章 (只允许一枚) | £ 圆形 £ 椭圆形 (仅限外资企业可选) | £普通光敏£水晶光敏£铜制光敏£回墨£铜制材料£牛角£塑像 | |
财务专用章 | £ 圆形 £ 正方形 | £普通光敏£水晶光敏£铜制光敏£回墨£铜制材料£牛角£塑像 | |
发票专用章 | £ 椭圆形 | £普通光敏£水晶光敏£铜制光敏£回墨£铜制材料£牛角£塑像 | |
合同专用章 | £ 圆形 | £普通光敏£水晶光敏£铜制光敏£回墨£铜制材料£牛角£塑像 | |
法人名章 (只允许一枚) | £ 正方形 | £普通光敏£水晶光敏£铜制光敏£回墨£铜制材料£牛角£塑像 | |
报关专用章 | £ 圆形 £ 椭圆形 | £普通光敏£水晶光敏£铜制光敏£回墨£铜制材料£牛角£塑像 | |
其他类型印章 | £ 圆形 £ 椭圆形 £ 正方形 £ 长方形 £ 上三角形 £ 下三角形 | £普通光敏£水晶光敏£铜制光敏£回墨£铜制材料£牛角£塑像 | |
钢印 (只允许一枚) | £ 圆形 | £钢 |
注:1.仅限需要办理印章的企业填写。
2.法定名称章和发票专用章是必填项,其他印章类型为非必填项。
3.法定名称章、法人名章和钢印只能刻制一枚,其他类型印章可刻制多枚。
附表3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
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范围:授予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人名称或姓名)在中国境内接受企业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
被授权人地址 | 邮政编码 | ||
被授权人联系人 | 电子邮件 | ||
被授权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仅限外资企业填写。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地区)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地区)投资者设立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附表4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注:可将住所使用证明附于此页。
附表5
合伙协议
注:可将协议附于此页。
附表6
其他文件
此处可另附材料:
1.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
2.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3.资信证明、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载明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出资情况或提交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5.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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