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补贴标准: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备注:
1.初创企业是指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2.初创企业创始人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男60岁,女55岁)提出申请。
3.分公司不可申请;
4.同一法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带动相关人员就业的,只有一家企业可申请。
5.初创企业需正常经营: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对象: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3.军转干部、复退军人;
4.有效期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5.就业困难人员;
6.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7.返乡创业人员,即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领取毕业证后一年内创业)、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所辖乡镇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8.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补贴标准:10000元。
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上人员成功创办初创企业(指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申请资助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注销,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当前纳税状态正常;2.有一名以上在职员工连续3个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对象: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3.军转干部、复退军人;
4.登记失业并在有效期内的失业人员;
5.就业困难人员;
6.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7.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实际累计缴纳租金的金额进行补贴,每年最高补贴60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上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并租用经营场地,申请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可申请租金补贴。
四、 基层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就业时属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
补贴标准:3000元/人。
就业时属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基层就业补贴。
备注:
1.毕业2年内:指毕业学年以及以毕业证落款日期为基准,起算2年的特定时间段;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企业按规定享受该项补贴。劳动者到上述单位就业的,视同到企业就业;
3.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4.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该项补贴;
5.补贴对象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其参保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同时符合基层就业条件;
五、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小微企业(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部分)。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补贴条件: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备注:
1.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3.同一劳动者,多类社保补贴不得同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