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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提升佛山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是指从市级财政安排列支的用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人才培训等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金。中央、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与本办法中的项目相同时,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资助对象近三年无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或恶意商标申请行为,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资助对象有特别要求的,由申报指南文件确定。

第四条 本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竞争择优、公平公开、绩效导向、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知识产权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二章 资助内容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创造类资助

第六条 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专利不超过1700元的资助,获得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不给予资助。专利权为多方共有的,由第一顺序专利权人提出申请,第一、二顺序专利权人均为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单位的,可由第二顺序专利权人提出申请,但需提交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签署的放弃资助声明。

第七条 高价值发明专利奖励

2021年以后新增的有效发明专利,同时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以上的,给予专利权人每件专利1万元奖励,同一申请人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属于个人申请人的年度奖励不超过20万元。专利权为多方共有的,由第一顺序专利权人提出申请,第一、二顺序专利权人均为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单位的,可由第二顺序专利权人提出申请,但需提交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签署的放弃奖励声明。

(一)属于国家或省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

(三)维持年限超过10年;

(四)质押融资金额超过100万;

(五)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或广东省专利奖之一;

(六)对外实施许可且费用超过100万,且被许可对象与专利权人为非关联性关系;

符合以上多个条件的同一件专利不重复奖励。上述第(三)项条件,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不需受2021年新增限制。

第八条  首件高价值发明专利奖励

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1年以后新增首件高价值发明专利的(发明专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2.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3.维持年限超过10年;4.质押融资金额超过100万),对该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九条  标准必要专利资助

对转化为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并产业化应用的专利,分别给予10万元/件、5万元/件、1万元/件的资助。同一单位完成多件专利转化为标准的,每年最多资助5件。

第十条  外国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通过PCT等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件专利资助15000元;在美国获得授权的,每件专利资助10000元;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专利资助5000元。同一发明专利被多个国家(地区)授予专利权的,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最多资助5个国家(地区),其它产业最多资助2个国家(地区)。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200万元,属于个人申请人的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专利权为多方共有的,由第一顺序专利权人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国际注册商标资助

(一)申请人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按成功注册的国家或地区的数量资助,每成功注册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12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申请人在取得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和指定国核准注册证明后,一次性申请资助。

(二)申请人取得欧盟知识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5000元。

(三)申请人在单一国家取得国外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1500元,且同一申请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

(四)申请人在港澳台地区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且同一申请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

本条第(一)至(四)项商标权为多方共有的,则以第一顺序商标权人提出申请,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50万元,属于个人申请人的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驰名商标资助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同一商标重复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不重复资助。

第十三条 专利奖奖励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且应由在佛山行政区域内的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该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且应由在佛山行政区域内的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该奖励。

(二)对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且应由在佛山行政区域内的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该奖励。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四条 商标金奖奖励

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获奖商标为多方共有的,应指定一方申请该奖励。

第十五条 地理标志资助

对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30万元资助。以上两项,同一产品只资助一次。

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类资助

第十六条 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及应对资助

(一)在境外提起侵权诉讼资助: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获得境外专利授权或商标注册后,在境外提起专利商标侵权诉讼,最终判定被告侵权成立的,每案给予原告维权成本50%的资助,美国、英国、日本、欧盟国家每案最高可资助金额100万元,其他国家或地区每案最高可资助金额50万元。

(二)应对境外专利商标侵权诉讼或行政调查资助: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在境外应对专利商标侵权诉讼或行政调查,最终判定被告侵权不成立的,每案给予被告应对成本50%的资助,美国、英国、日本、欧盟每案最高可资助金额100万元,其他国家或地区每案最高可资助金额50万元。应对过程中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执行。

(三)应对商标境外抢注维权资助: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在境外应对商标抢注,最终异议或无效成功的,每案给予该主体应对成本50%的资助,美国、英国、日本、欧盟每案最高可资助金额30万元,其他国家或地区每案最高可资助金额15万元。

第十七条 专利无效请求资助

(一)在国内法院或者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被诉专利侵权的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对涉案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最终成功无效全部或一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每件涉案专利给予该主体上述成本50%的资助,同一主体每年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二)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境外对相关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最终成功无效全部或一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每件涉案专利给予该主体上述成本50%的资助,美国、英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最高可资助金额30万元,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最高可资助金额15万元。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资助

鼓励大型园区、产业聚集区、行业协会、专业市场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含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培育布局、风险监测、法律咨询、争议解决、宣传培训、品牌建设、维权援助等综合性公共服务,健全相应的行业知识产权制度和自律机制,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治理能力。每年对被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确认为优秀或合格的承建单位进行资助,获评优秀的资助20万元,获评合格的资助5万元,其中获评优秀的单位每年不超过5个。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保护纠纷调解组织资助 

支持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建立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鼓励调解组织与法院等司法部门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对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专利商标案件数量超过20件的,资助5万元,超过50件的,资助10万元。调解成功率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额外奖励所获资助金额的15%。

第三节 知识产权管理类资助

第二十条 通过贯标认证资助

(一)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补贴,择优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贯标辅导、咨询等费用不列入资助范围。

(二)首次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高校,给予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补贴,择优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万元。贯标辅导、咨询等费用不列入资助范围。

(三)首次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科研院所,给予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补贴,择优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贯标辅导、咨询等费用不列入资助范围。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

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对获评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托管服务资助

鼓励中小微企业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按实际发生托管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万元、最多资助3年,其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万元、最多资助5年。

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内容主要包括除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申请代理以外的下列知识产权事务:专利挖掘、专利查新检索、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利信息分析、知识产权竞争情报推送、知识产权侵权分析、知识产权侵权监控、商标监测、专利著录项目变更、专利年费管理、商标品牌宣传和建设、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知识产权合同文本把控、专利权评价报告办理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资助

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名单的,每个一次性资助5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及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资助

(一)对获评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二)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资助

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第四节 知识产权运用类资助

第二十六条 知识产权信息运用资助

鼓励企事业单位在产品出口、技术出口或赴国外参加展会、博览会等情况下,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分析。对实施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项目的单位,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获得该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国家级重点产业运营中心建设资助

鼓励建设覆盖全市重点产业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打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全链条,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有机融合。对成功申报国家级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在国家重点产业运营中心建设阶段,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专家对国家重点产业运营中心的建设成效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给予每年不超过150万元的资助,为期三年。

第二十八条 专利转化运用资助

支持我市企业以转让、许可等方式购买专利所有权或专利使用权,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资助:

(一)专利转让方或许可方属于佛山市内企业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3%资助购买方;专利转让方或许可方属于佛山市外企业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5%资助购买方。

(二)专利转让方或许可方属于佛山市内高校、科研院所和国企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3%分别资助交易双方;专利转让方或许可方属于市外高校、科研院所和国企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6%资助购买方。

(三)鼓励军民融合专利技术交易工作,属于军民融合领域的专利转让或实施许可,按照实际交易额的10%资助购买方。

符合以上多种情形的,按最高标准进行资助。专利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必须为非关联交易,并实现产业化应用。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获得该项资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九条 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采取按比例补贴、总额限定的方式实行知识产权保险费率补贴,支持保险公司进一步增加知识产权保险险种。知识产权保险相关险种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对购买保险的单位,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获得该项资助不超过30万元。

第三十条  知识产权投贷联动资助 

对通过知识产权投贷联动的方式为佛山市初创企业实现融资的参与方给予资助,标准如下:

(一)为佛山初创企业实现知识产权股权融资,如投资机构在佛山市内登记成立的,一次性资助该股权投资机构投资金额的0.5%,同一机构每年资助不超过60万元;如投资机构不在佛山市内登记成立,可以对推动企业实现股权融资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行资助,对实现1000万元以上股权融资的项目一次性资助10万元,同一机构每年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二)对实现知识产权债权融资的初创企业,按照其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3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三十一条 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

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对佛山市发行符合以下条件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根据其实际发行金额的3%资助发行主体。本项资金每年安排不超过1500万元。

(一)产品的入池融资企业须是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企业实际融资利率上不超过同期的一年期LPR利率+150bp;

(三)产品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性。

第三十二条 知识产权联盟资助

鼓励组建包括行业协会、企业、高校、科研组织在内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对按规定通过备案的知识产权联盟,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三十三条 区域商标运用资助

鼓励我市优势产业通过注册和运用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打造区域品牌,对成效显著并通过评审的商标注册人,给予资助20万元,同一单位三年内不重复资助。申请本项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功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后,使用该商标满一年以上。

(二)组织机构完善,设立商标品牌管理监督机构。

(三)规章制度完善,配套完善《集体(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商标使用许可办法》《商标标识使用及宣传管理办法》等管理规范。

(四)制定商标品牌管理标准,落实准入标准、使用标准、监督机制、退出机制、投诉机制、激励制度等机制;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参与商标品牌管理、使用和保护相关培训。

(五)建立区域商标推广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商标品牌宣传推广工作,鼓励和带动会员在产品和服务上使用集体(证明)商标。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开展的知识产权、质量、技术、标准、品牌和诚信等建设工作。

(六)制定商标品牌保护措施,建立商标信誉风险控制预案机制,提高商标品牌保护水平。

第五节 知识产权服务类资助

第三十四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资助

(一)在佛山行政区域内新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不含分支机构),经营满2年,拥有至少3名专利代理师,且为区域内50家以上企业提供专利商标代理申请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二)鼓励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佛山,优化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质量和水平。对国内外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经营满2年,且服务区域内企业50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三十五条 优秀代理项目奖励

(一)对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代理本市申请人撰写的专利获得国家、广东省专利奖的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000元/件、5000元/件、3000元/件的奖励,对获得广东省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00元/件、3000元/件、1000元/件的奖励。同一机构同一年度获得该项奖励不超过5万元。

(二)对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代理本市申请人注册的商标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不超过1万元/件的奖励。同一机构同一年度获得该项奖励不超过5万元。

第三十六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评级奖励

(一)对获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给予奖励,设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总部机构一次性资助20万元,分支机构在佛山经营满2年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二)对获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的给予奖励,设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总部机构一次性资助10万元,分支机构在佛山经营满2年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三)对获评中华商标协会优秀商标代理机构给予奖励,设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总部机构一次性资助10万元,分支机构在佛山经营满2年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三十七条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资助

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成为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机构,一次性资助20万元。

第六节 知识产权人才培训类资助

第三十八条 优秀知识产权人才资助

(一)通过国家专利代理师考试并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内从事知识产权工作,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超过2年,一次性资助1万元。对通过了法律资格考试的上述专利代理师,另外一次性资助2万元。

(二)通过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注册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员(外审员),从事全职认证工作,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超过2年,一次性资助1万元。

(三)支持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在同一单位任职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超过2年,取得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的个人,按3000元/人、10000元/人、20000元/人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人同一职称只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第三十九条 其他项目资助: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及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围绕知识产权重点工作,按照财政年度预算,除以上条款资助外,增设高价值专利培育、高知名度商标培育、战略性产业导航工程、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监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知识产权投融资、知识产权保险、公共资源商标保护运用、知识产权智库平台建设、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等项目,每个项目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十条  总限额条款

同一年度同一单位或个人获得本办法各类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中国专利奖、中国商标金奖、驰名商标、广东专利奖的奖励额度不包括在内)。所有资助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章 审批流程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类知识产权资助的申报时间、类别、条件、要求等,以当年度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

第四十二条 各类知识产权资助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根据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各类知识产权资助申报通知或项目申报指南,登录“佛山扶持通”平台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初审,再由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由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可退回修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申请。

(三)审核合格的资助项目,按照有关资金规定进行项目评审,必要时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考察,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的项目名单,并在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佛山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拨付相关资金。

第四十三条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可对申请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核实或现场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否则视为不通过审核,已获得资助的,全额收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

第四十四条 依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应与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项目合同书,按合同书进行项目管理,项目完成时按相关规定进行项目验收,项目管理及验收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享受本办法资助的申请人须签订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知悉。若资助申请人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所获资助资金。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追回全部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取消其3年内申请知识产权各类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二)用虚假材料和证明骗取资助资金的;

(三)出现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已经资助的,责令限期退回,且不再获得本办法规定的资助:

(一)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

(二)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

(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要求的;

(四)近五年被列入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名单,或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失信惩戒名单的;

(五)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理规定或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六)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

(七)同一事项重复申请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资助情形的。

第四十八条 各类知识产权资助经费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接受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考核。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和资金分配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设计“至少”、“不超过”、“以上”、“最高”、“最多”、“不少于”的表述,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申报项目金额超过该项目年度安排资金上限的,则按比例降低标准的形式进行资助。

第五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域同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除专利授权类资助条款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外,其余条款有效期3年。原《佛山市促进专利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佛市监办发〔2019〕11号)和《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商标品牌战略资金扶持办法》(佛知〔2019〕2号)同时废止。为实现新旧资助办法平稳过渡,由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新旧资助办法的衔接工作。本办法由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区可参照本办法修订相关知识产权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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