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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规定》(深龙华府办规2020〔5〕号)及《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华府规2019〔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无偿奖励资助、自愿申报、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是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向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受理单位和个人奖励资助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负责建立奖励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三)负责对奖励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  单位或个人因同一项目或事由依据相关规定可享受除本实施细则外的其他区级财政多项扶持政策的,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只可选择其中一项扶持政策。同一项目或事由已享受其他扶持政策的,不得申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资助。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奖励资助,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符合《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一节  深圳市龙华区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实施细则

第六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且为专利第一申请人的,申请人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日为准)后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资助:

(一)在龙华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二)具有龙华区户籍或在龙华区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同一专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一)在美国、欧盟或日本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5万元;

(二)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5万元。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见附件1中表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三)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缴费证明(国外专利审批机构的缴费证明复印件及国内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四)专利权权属保证书(见附件2)。

第九条  审批程序:

(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二)符合初审条件的,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三)核查无意见的,按龙华区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报批。经审批决定予以资助的,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四)在办理资金拨付前,在龙华区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内容包括拟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金额、主管部门名称、公示期限、异议提交方式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材料予以受理。对受理的异议材料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报区业务分管领导批准。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二节  深圳市龙华区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资助实施细则

    第十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资助:

(一)在版权创造和保护方面成绩突出并被评定为“国家版权示范单位”“国家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或者“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单位;

(二)在龙华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十一条  资助标准:

经国家版权局评定并授牌的“国家版权示范单位”“国家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每家资助100万元;经广东省版权局评定并授牌的“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每家资助50万元。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版权示范单位资助申报书》(见附件1中表2);

  (二)“国家版权示范单位”“国家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证书之一;

  (三)企业集群提供内设管理机构的证明,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

  (四)示范基地申请单位近三年知识产权工作总结;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

(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二)符合初审条件的,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三)核查无意见的,按龙华区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报批。经审批决定予以资助的,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四)在办理资金拨付前,在龙华区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内容包括拟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金额、主管部门名称、公示期限、异议提交方式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材料予以受理。对受理的异议材料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报区业务分管领导批准。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三节  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

(一)在龙华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企业;

(二)企业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已经制度化,企业管理层及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以上;

(三)企业已建立科技开发专利检索制度,主要研发人员会使用专利信息系统,会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

(四)企业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年增幅高于全区平均增幅10%以上或专利申请量居全区同行前10名;

(五)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5%以上;

(六)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有关企业,其发明专利代理量、商标代理量和纳税额均居全区同行业前列,且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七)企业申请此项资助的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无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行为。

第十五条  资助标准:

龙华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组织评审,每年不超过10家,每家资助50万元并颁发龙华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牌匾。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

申报龙华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见附件1中表3或表4);

(二)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

(三)企业历年申请和授权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情况、清单及证明材料;

(四)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的承诺书;

(五)知识产权机构建设及管理制度;

(六)知识产权投入及产出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的企业审计报告,其中包括:知识产权投入、研发投入、知识产权产品销售收入等数据);

(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专利、商标及版权近三年申请情况,年度纳税情况(完税证明),以及机构总体工作情况;

(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审批程序:

 (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项目申报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齐的,限期予以补充,逾期未能补充的,不予受理。

(二)评审程序:

1.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受理申报材料并作形式审查后拟出申报企业清单;

2.根据申报具体情况,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

3.按照《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深市监规〔2019〕5号)的规定,为了保证公平、公正和随机的情况,参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取专家的做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相关科室从知识产权专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出5位专家对申报企业统一评审。专家评审采取专家定量打分的方法,由专家组按照申请企业得分高低形成候选清单。专家组的组成要求如下:

(1) 同一单位的成员不超过1名;

(2) 被选聘的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3)与被评审企业没有利害关系。

(三)专家评审推荐的龙华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审定,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龙华区相关部门的意见;核查无意见的,按龙华区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报批。经审批决定予以资助的,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四)在办理资金拨付前,在龙华区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内容包括拟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金额、主管部门名称、公示期限、异议提交方式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材料予以受理。对受理的异议材料应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报区业务分管领导批准。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节  深圳市龙华区小微型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龙华区小微型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

(一)在龙华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二)企业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已经制度化,企业管理层及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60%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50%以上;

(三)企业已建立科技开发专利检索制度,主要研发人员会使用专利信息系统,会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

(四)企业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每年增长10%以上;

(五)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逐年提高;

(六)营业收入为2000万元以下且员工为300人以内的小微型企业;

(七)不含已获得国家、省、市及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八)企业申请此项资助的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

第十九条  资助标准:

龙华区小微型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组织评审,每年不超过10家,每家资助30万元。

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

申报龙华区小微型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小微型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见附件1中表5);

(二)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

(三)企业历年申请和授权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情况的清单及证明材料;

(四)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的承诺书;

(五)知识产权机构建设及管理制度;

(六)知识产权投入及产出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的企业审计报告,其中包括:知识产权投入、研发投入、知识产权产品销售收入等数据);

(七)承诺未获得国家、省、市及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

(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批程序:

 (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项目申报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齐的,限期予以补充,逾期未能补充的,不予受理。

(二)评审程序:

1.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受理申报材料并作形式审查后拟出申报企业清单;

2.根据申报具体情况,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

3.按照《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深市监规〔2019〕5号)的规定,为了保证公平、公正和随机的情况,参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取专家的做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相关科室从知识产权专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出5位专家对申报企业统一评审。专家评审采取专家定量打分的方法,由专家组按照申请企业得分高低形成候选清单。专家组的组成要求如下:

(1)同一单位的成员不超过1名;

(2)被选聘的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3)与被评审企业没有利害关系。

(三)专家评审推荐的龙华区小微型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审定,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龙华区相关部门的意见;核查无意见的,按龙华区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报批。经审批决定予以资助的,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四)在办理资金拨付前,在龙华区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内容包括拟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金额、主管部门名称、公示期限、异议提交方式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材料予以受理。对受理的异议材料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报区业务分管领导批准。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五节 深圳市龙华区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资助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推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资助:

(一)在龙华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已推行GB/T 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通过国家贯标认证机构认证;

(二)企业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文件管理体系、知识产权资源管理体系、知识产权实施运行体系;

(三)企业有效发明专利为10件以上,且为第一顺序专利权人。

第二十三条 资助标准:

通过国家贯标认证机构认证的企业,且有效发明专利为10件以上,每家企业资助30万元。

第二十四条 申请材料:

申报龙华区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资助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资助申报书》;(见附件1中表6);

(二)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

(三)企业历年申请和授权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情况的清单及证明材料;

(四)发明专利证书盖章页及说明书扉页复印件(验原件),10项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清单;

(五)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的承诺书;

(六)推行GB/T 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情况,通过国家贯标认证机构认证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审批程序:

(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二)符合初审条件的,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三)核查无意见的,按龙华区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报批。经审批决定予以资助的,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四)在办理资金拨付前,在龙华区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内容包括拟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金额、主管部门名称、公示期限、异议提交方式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材料予以受理。对受理的异议材料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报区业务分管领导批准。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六节  深圳市龙华区专利奖配套奖励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报专利奖配套奖励:

(一)在龙华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二)具有龙华区户籍或在龙华区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三)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或者“深圳市专利奖”的。

第二十七条  资助标准:

实施专利奖配套资助,获得以下专利奖的可分别予以资助,且应以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该配套资助:

(一)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配套资助10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每项配套资助25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项配套资助10万元;

(二)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每项配套资助50万元,获得“广东专利银奖”的,每项配套资助10万元,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每项配套资助5万元;

(三)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每项配套资助15万元。

第二十八条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专利奖配套奖励申报书》(见附件1中表7);

(二)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或者“深圳市专利奖”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第二十九条  审批程序:

(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二)符合初审条件的,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三)核查无意见的,按龙华区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报批。经审批决定予以资助的,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四)在办理资金拨付前,在龙华区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内容包括拟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金额、主管部门名称、公示期限、异议提交方式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材料予以受理。对受理的异议材料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报区业务分管领导批准。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七节  深圳市龙华区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

(一)在龙华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获得市级国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者市级国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的企业;

(三)积极参与组织龙华知识产权公益宣传活动,促进龙华区科技创新,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益服务工作;

(四)企业申请此项资助的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

第三十一条  资助标准:

获得深圳市引进国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龙华区的,每家配套资助100万元;获得深圳市引进国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支机构落户龙华区的,每家配套资助50万元;获得深圳市引进国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龙华区的,每家配套资助50万元,获得深圳市引进国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支机构落户龙华区的,每家配套资助25万元。

第三十二条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引进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申报书》(见附件1中表8);

(二)获得市级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四)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至申报月期间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机构内具有知识产权类执业资格证或执业证的人员清单及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六)最近6个月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大型知识产权论坛、研讨会等,提供活动通知或邀请函、照片等证明材料等;开展的知识产权交易业务,提供交易合同和备案文件等相关证明;开展的知识产权融资服务,提供融资成功的证明;已开展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清单及情况介绍;

(七)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的承诺书;

(八)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审批程序:

(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二)符合初审条件的,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三)核查无意见的,按龙华区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报批。经审批决定予以资助的,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四)在办理资金拨付前,在龙华区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内容包括拟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金额、主管部门名称、公示期限、异议提交方式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材料予以受理。对受理的异议材料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报区业务分管领导批准。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八节  深圳市龙华区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配套资助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配套资助:

(一)在龙华区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且注册地在龙华区的机构。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且在龙华区开办分公司的机构;

(三)企业申请此项资助的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

第三十五条  资助标准:

对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称号的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每家配套资助50万。

第三十六条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配套资助申报书》(见附件1中表9);

(二)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证书或牌匾的相关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四)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至申报月期间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机构内具有知识产权类执业资格证或执业证的人员清单及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六)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的承诺书;

(七)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审批程序:

(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二)符合初审条件的,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三)核查无意见的,按龙华区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报批。经审批决定予以资助的,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四)在办理资金拨付前,在龙华区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内容包括拟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金额、主管部门名称、公示期限、异议提交方式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材料予以受理。对受理的异议材料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报区业务分管领导批准。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九节  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支持资助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支持资助:

(一)在龙华区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代理机构或其分支机构,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100件以上的;

(三)代理专利案件的主体需为龙华区企业;

(四)企业申请此项资助的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

第三十九条  资助标准:

在龙华区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代理机构或其分支机构,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100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

第四十条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支持资助申报书》(见附件1中表10);

(二)代理的专利清单、代理量证明材料(代理的专利的受理通知书、代理的企业名称及注册地,按受理通知书上受理时间排序、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列在前面)(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五)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至申报月期间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六)机构内具有知识产权类执业资格证或执业证的人员清单及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一条  审批程序:

(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二)符合初审条件的,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三)核查无意见的,按龙华区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报批。经审批决定予以资助的,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四)在办理资金拨付前,在龙华区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内容包括拟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金额、主管部门名称、公示期限、异议提交方式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材料予以受理。对受理的异议材料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报区业务分管领导批准。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十节  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助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下列单位取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资助:

(一)在龙华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二)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或者同一企业法人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  资助标准:

企业可通过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质押方式申请期限为一年的银行贷款。企业还清贷款本息后,可按贷款利息及中介费用(担保费、评估费)的70%申请资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20万元。

第四十四条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助申报书》(见表附件1中表1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有关合同,相关中介机构评估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四)贷款文件(贷款主合同、质押合同、质押登记证明、担保合同(若有)、保险单据(若有)等)复印件(验原件);

(五)《贷款结清证明》复印件(银行出具,验原件);

(六)中介费用清单及票据,贷款进账单据、还款单据及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第四十五条  审批程序:

(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二)符合初审条件的,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三)核查无意见的,按龙华区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报批。经审批决定予以资助的,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四)在办理资金拨付前,在龙华区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内容包括拟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金额、主管部门名称、公示期限、异议提交方式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材料予以受理。对受理的异议材料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报区业务分管领导批准。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节  龙华区国内外知识产权维权资助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龙华区国内外知识产权维权资助:

(一)在龙华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二)在知识产权案件终审判决获得胜诉的企业;

(三)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资助标准:

开展国内外知识产权维权,在终审生效判决中获得胜诉的,每个案件对其诉讼费按实际支出的70%予以资助,每个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十八条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国内外知识产权维权资助申报书》(见附件1中表12);

(二)该知识产权的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如:专利证书、商标证书等);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该知识产权案件的起诉状、终审判决书等案件诉讼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五)申请人企业内部有关知识产权工作制度文件、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名单、企业内部近3年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其内部知识产权维权机制的相关文件或计划文书;

(六)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  审批程序:

(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二)符合初审条件的,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三)核查无意见的,按龙华区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报批。经审批决定予以资助的,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四)在办理资金拨付前,在龙华区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内容包括拟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金额、主管部门名称、公示期限、异议提交方式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材料予以受理。对受理的异议材料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报区业务分管领导批准。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节  深圳市龙华区境外商标注册资助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资助:

(一)在龙华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二)具有龙华区户籍或在龙华区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三)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或者同一企业法人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

(四)对于共同申请的商标,共有商标中的第一申请人须符合前款规定。

境外商标注册资助仅对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进行资助,对续展、变更、转让等申请行为以及商标权属有争议的,不给予资助。

第五十一条  资助标准:

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5万元;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香港、澳门、台湾除外)受资助件数不超过3件:

(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1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在获取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领资助,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

(二)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三)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2500元;

(四)在香港、澳门、台湾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500元。

第五十二条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申报表》(见表附件1中表13);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三)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境外商标注册付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委托境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没有委托国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供对境外代理机构的付款凭证或者注册地注册核准机构的官费付款凭证;

(五)商标权权属保证书(见附件3)。

第五十三条  审批程序:

(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二)符合初审条件的,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三)核查无意见的,按龙华区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报批。经审批决定予以资助的,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四)在办理资金拨付前,在龙华区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内容包括拟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金额、主管部门名称、公示期限、异议提交方式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材料予以受理。对受理的异议材料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报区业务分管领导批准。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节  龙华区实施标准化战略资助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在龙华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具有龙华区户籍或在龙华区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资助。

资助范围包括:

(一)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进行资助;

(二)标准研制项目;

(三)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质量示范企业。(龙华区质量奖评审期间,本项目轮空。)

第五十五条  资助条件及资助标准:

(一) 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予以资助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1.资助条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者权威机构下达正式批准文件。

2.资助标准:

(1)对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资助。

(2)对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5万元的资助。

(3)对承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给予5万元的资助。

(4)对担任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委员所在企业,分别按每个委员给予2万元、1.5万元、5000元的资助;对担任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委员所在企业,分别按每个委员给予1万元、5000元、2500元的资助。已获得上述1、2项资助的企业除外。

(二) 标准研制项目的资助,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在前两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其余单位均视为参与制定、修订。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不超过上述主导制定、修订资助额度的50%对项目进行资助。如果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定、修订的,应共同提出申请,资助资金由各参与单位协商分配;如有放弃的,须提交书面声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对同一家单位每年度的标准研制项目资助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具体资助条件及标准如下:

1.国际标准

(1)资助条件: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的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

(2)资助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25万元的资助;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10万元的资助。

2.国家标准

(1)资助条件: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的国家标准。

(2)资助标准: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15万元的资助;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5万元的资助。

3.行业标准

(1)资助条件: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2)资助标准: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7.5万元的资助;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2.5万元的资助。

4.广东省地方标准

(1)资助条件:广东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并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地方标准。

(2)资助标准: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7.5万元的资助;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2.5万元的资助。

5.深圳市技术标准(包括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和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等)

(1)资助条件:项目实际承担单位是非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技术标准文件已经发布。

(2)资助标准: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资助;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2.5万元、1.5万元、1万元的资助。

6.深圳市团体标准

(1)资助条件:主导深圳市团体标准制定的,该团体标准由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发布、有效实施一年以上并已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以及2家以上企业采用并自我声明公开。

(2)资助标准:主导深圳市团体标准研制的,按项目给予5万元的资助,每个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每年获得的深圳市社会团体标准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制定的系列标准原则上视为一项标准。

7.企业产品标准

(1)资助条件:企业产品标准由发明专利转化而成并已在标准化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和登记手续。

(2)资助标准额度:每个企业产品标准给予5000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总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三) 对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予以资助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1.资助条件:相关会议经ISO、IEC、ITU、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以及其他重要组织批准召开,在活动开展前向区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批文和活动方案备案,并提交区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2.资助标准:根据实际支出(含材料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宣传推广费及本项目所必须的其他费用开支,需列出明细类别)等额给予资助,且每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家单位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承担多项学术活动的,经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第一项按前款资助,第二项起按实际费用50%的标准给予资助,且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产品已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予以资助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1.资助条件:企业生产的产品已获得《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

2.资助标准:企业每个获得《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的产品分别给予5000元的资助,每个企业总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五)对质量示范企业予以资助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1.资助条件:在龙华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导入卓越绩效模式,企业产品按照国内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区内同行业前列;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销售额、利税总额、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等相关指标居区内同行业前列;按照《深圳市龙华区质量奖管理办法》规定的区质量奖评定标准,企业的总评分不低于评定标准的200分。龙华区质量奖评审期间,本项目轮空。

2.资助标准:每年获得资助的企业不超过10家,每家企业资助30万元。

第五十六条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实施标准化战略资助项目申请表》(见表附件1中表14 -18,对应项目提供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申请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资助的,应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年度工作计划。申请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资助的,应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达的正式任命文件、参加有关会议的通知以及相关费用证明、相关社保证明。

(六)申请国内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的,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及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申请国际标准研制资助的,应提交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和已发布的标准文本。申请团体标准资助的,应提交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团体标准通过审查的有关文件、团体标准发布通知公告、已发布的团体标准文本、标准查新报告、团体标准先进性说明和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1年以上的证明,以及2家以上企业采用并自我声明公开的证明材料;申请由专利转化而成的企业产品标准,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的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截图、专利证书、产品检验报告。

(七)申请在龙华区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资助的,应提供相关组织批准拟实施的活动方案、项目工作总结、项目输出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总结、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手册等)、项目实施相关原始资料和记录(现场照片、签到表)、资金使用情况说明、会前给区主管部门的函及区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八)申请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资助的,应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或认定文件;

(九)申请质量示范企业资助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自评报告》,对照《深圳市质量奖评定标准》编写,要求文字简练、凸显特色、内容完整,数据客观真实、注重比对,含图表不得超过3万字;证实性材料,含相关资质、荣誉、绩效证明等;

(十)区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十七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资助、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资助等,申请人应先向区主管部门申请,由区主管部门根据市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认定。

申请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资助、标准研制资助、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资助、质量优势企业资助的,申请人备齐申请资料,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进行申请;

申请质量示范企业资助的,参照龙华区质量奖评审程序进行审批。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后发给受理回执。在完成集中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结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专家评审结论进行审核,提出项目资助方案。

(三)符合初审条件的,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向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查询申报主体是否存在失信联合惩戒的行为。

(四)经初审符合资助条件的,按《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在办理资金拨付前,在龙华区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内容包括拟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金额、主管部门名称、公示期限、异议提交方式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材料予以受理。对受理的异议材料应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报区业务分管领导批准。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办理资金拨付;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以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申请的方式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三年内不受理其奖励资助、评审申请,并将申请人列入政府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

第五十九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申报人或项目承担者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相关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参与项目和资金的评审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奖励或资助必须符合《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必须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审核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8月1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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