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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 东莞市东坑镇推动创新驱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服务 > 商务咨询 > 补贴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我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东坑镇推动创新驱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驱动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每年由镇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连续三年共安排3000万元,用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照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具体实施围绕资金支持的范围,以项目库管理为主要原则,纳入年度预算编制,资金使用按照预算批复文件执行。

  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第五条  设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晋级奖

  (一)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企业当年获得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每件一次性奖励0.3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最多不超过3件。

  (三)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计划,对当年首次评定为市级瞪羚企业、百强企业的高企,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四)对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晋级5000万元、2亿元、10亿元以上级别(三年内首次晋级),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

  (五)对“新升规”(小微企业规范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工业企业(包含各种所有制“新升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六条 科技研发投入能力提升资助

  (一)研发投入促进奖励。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当年研发投入额在100-500万元,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当年研发投入额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给予一次性4万元奖励;当年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6万元。

  (二)加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扶持力度,对经市科技部门备案建有企业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

  (三)设立研发机构奖励。支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认定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级别企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实验室认定的,只奖励一次。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国家、省级和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实验室认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

  (四)支持企业建立与院士技术成果转化合作项目,推动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和产学研成果转化。对企业与院士签订院企合作协议,且已获得上级部门备案或认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市有关部门给予立项资助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

  (五)对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六)设立核心技术攻关奖。鼓励企业研发卡脖子、颠覆性关键共性技术,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有关部门给予立项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和市核心技术攻关重点项目、前沿项目立项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15万、10万元,同一项目按最高金额只奖励一次。

  (七)重大科技专项配套奖励项目。对通过国家、省、市认定的重大科技专项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80万、60万元配套奖励。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促进奖励

  (一)对通过国家、省、市专利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5万、3万的奖励。

  (二)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对获得知识产权贯标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和3万元。

  (四)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15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诚信经营

  对当年获得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0元;连续10年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每年安排不超过20万元总资金用于此项奖励。

  第九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奖励项目

  对通过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孵化器经营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50万元、100万元。

  第三章 推动产业智能化改造升级

  第十条 对实施自动化改造项目的企业,按市奖励金额1:0.2比例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实施智能化改造项目的企业,按市奖励金额1:0.2比例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对通过市工业互联网应用甲级、乙级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4万元、2万元。对获得市信息化其他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按市奖励金额1:0.2比例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一条 对获得市融资租赁贴息专项资目,对获得市进口贴息资金奖励项目,按市奖励金额1:0.2比例进行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两化融合贯标认定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企业获得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按市资助金额给予20%的资助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按照市奖励资金给予1:0.2比例配套奖励。

  第十四条支持企业绿色制造专题项目。对用能企业及有关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建设,并通过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达到甲、乙、丙级标准的,分别一次性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资助。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获得省级清洁生产企业、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市级简易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4万元、2万元、0.5万元资助。对企业获得市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和“绿色工厂”认定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四章  鼓励企业多层次对接资本市场

  第十五条 经市政府认定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六条 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次发行股票成功上市的企业,按市资助和奖励总金额,给予50%的配套奖励,最高为100万元。获得奖励的企业5年内不得搬离或将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更变到镇外,否则全额退回有关奖励。

  第十七条 除以上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立项的其他项目的企业,根据市财政资助经费额度,镇财政按1:0.2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年度内企业获得镇各项奖励累计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在我镇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成立时间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且该企业申报资金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含10万元以上)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资助项目一年集中受理一批,由镇创新驱动办(科技办)于每年11月份左右发布申请资助项目通知,镇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向镇创新驱动办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奖励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期间有异议者可书面形式向科技办提出,并给出答复意见。

  第六章   管理与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镇政府成立东坑镇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组长由镇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工信、科技、商务、财政领导担任,科技办、工信科技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分局、财政分局为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办,负责推动管理资金专项专用。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负责确定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标准,制定操作细则;负责审核申报项目,报送镇委镇政府审议;负责提请镇政府审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领导小组提出年度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申报、项目验收认定,拟定年度奖励(配套)计划报镇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镇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会同镇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精神相冲突,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项,或因当年最新政策变化未涉及配套奖励的项目,经报镇政府研究讨论后再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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