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类别
金融业
申请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且注册地在广州的法人金融机构、控股4家以上法人金融机构的法人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
(二)法人金融机构在广州设立的市级以上分公司(分行)、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
(三)金融市场交易平台。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征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五)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股权投资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
(六)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证报价私募股权市场和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等市场平台新挂牌交易的企业;在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等市场平台新发行债券的企业。
(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隶属于金融机构的金融科技公司、产品研发中心、数据处理中心、软件开发中心以及金融科技研发企业等金融科技类主体。
(八)其他经市政府认定的相关机构和组织。
(九)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的高层次金融人才。
扶持标准
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广州地区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企业及从外地迁入的上市公司,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及从外地迁入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创新层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对进入广东股权交易中心、中证报价私募股权市场等平台挂牌交易的股份制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对在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等平台新发行债券的企业给予发行费用10%的一次性补贴;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新发行债券的企业给予发行费用20%的一次性补贴。以上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认定为绿色债券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企业,获得债务融资金额3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融资金额1%的一次性补贴,当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广州企业,如已申领新三板挂牌补贴100万,本次上市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申报材料
(一)符合《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点“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企业及从外地迁入的上市公司,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的申报材料包括:
1.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盖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核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知名境外证券交易所等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文件复印件;
4.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证明文件复印件;
5.市财政部门和市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备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综合挂牌和上市情况给予补贴;境内企业在境外间接发行上市的,在中国证监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正式出台后,按照办法予以认定,对主要业务经营活动在我市的企业给予补贴。
在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和公示期间,如出现已退市或公告近期退市等情况,终止受理补贴申请。
(二)符合《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点“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及从外地迁入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创新层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的申报材料包括:
1.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盖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在新三板挂牌函复印件;
3.从外地迁入广州的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还需提供企业迁入(工商变更)材料和创新层证明材料复印件;
4.市财政部门和市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备注:在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和公示期间,如出现已摘牌或公告近期摘牌、被剔除出创新层等情况,终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符合《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点“对进入广东股权交易中心、中证报价私募股权市场等平台挂牌交易的股份制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的申报材料包括:
1.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盖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4.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挂牌证明文件复印件;
5.市财政部门和市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备注:企业向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提交申报材料,由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持续跟进,广东股权交易中心集中向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汇总申报并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四)符合《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四)点“对在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等平台新发行债券的企业给予发行费用10%的一次性补贴;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新发行债券的企业给予发行费用20%的一次性补贴。以上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认定为绿色债券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申报材料包括:
1.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盖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享受补贴的债券品种包括: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等出具的债券发行批复、注册、备案、证明等文件复印件;
4.享受补贴的发行债券费用包括:承销费、评级费、担保费、登记结算费、债券发行专项审计报告费用、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费用、债券发行专项资产评估费用、绿色债券认证费。提供与债券直接相关的、载明具体债券项目的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5.申报明细表(列明债券名称、代码、发行总额、发行市场、起息日、到期日、本次申报的债券发行费用金额、申报补贴金额);
6.绿色债券证明材料和绿色评估认证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7.市财政部门和市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符合《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五)点“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企业,获得债务融资金额3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融资金额1%的一次性补贴,当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申报材料包括:
1.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盖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签署的融资顾问合同或综合服务协议复印件;
4.股权质押相关合同复印件;
5.资金到企业账户的流水证明复印件;
1.市财政部门和市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备注:企业向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提交申报材料,由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持续跟进,广东股权交易中心集中向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汇总申报并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六)广州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补贴。
1.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盖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核准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文件复印件;
4.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证明文件复印件;
5.市财政部门和市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和公示期间,如出现已退市或公告退市等情况,终止受理补贴申请。
(七)广州企业新发行债券补贴
1.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盖章);
2.债券发行补贴申报明细表(附表2,盖章)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等出具的债券发行批复、注册、备案或证明等文件复印件;
5.有关机构出具的清偿证明,如《产品代理付息兑付手续完成证明书》、《债券兑付兑息结果反馈表》等。
6.与债券直接相关的、载明具体债券项目的合同和发票复印件(费用与债券项目必须一一对应);
7.绿色债券证明材料复印件;
8.市财政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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