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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优化提升卫生人才发展平台,促进卫生强市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项目人才选拔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 广州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项目所涉相关工作经费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年度预算中列支。

第二章 引进培养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计划5年在市属、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含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下同),和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及本部(本部仅限从事医学研究工作岗位,下同)引进、培养20名左右医学领军人才。

(一)医学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选拔条件:

(1)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坚持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积极投身疾病救治和公共卫生工作,具有团队领导能力;

(2)学术造诣高,科研创新能力强,具备建设国家、省和市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以及临床重点专科的能力和水平;

(3)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4)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

(5)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

(6)在国内三甲医院工作5年以上,担任学科带头人;或在海外大型医院(医学中心)、高校附属医院、知名研究机构作出显著成绩。

(二)近5年业绩显著,具备以下参评条件之一:

(1)承担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

(2)国家科技奖励项目前三名完成人,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3)担任国家、省部级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的负责人,或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影响因子超过20分,其中有1篇不低于7分)。

第五条 计划5年内从现有市属、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及本部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培养100名医学骨干人才,每年保持支持120名医学重点人才。在单位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参与选拔。

医学重点人才:

(一)医学重点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选拔条件:

(1)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坚持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积极投身疾病救治和公共卫生工作;

(2)在专业领域有一定造诣,学术水平得到同行认可,所在学科(专科)在国内或省市有明显发展优势的学科带头人;

(3)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4)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5)大学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

(二)近5年业绩突出,具备以下参评条件之一:

(1)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及以上项目,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市级重大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

(2)国家科技奖励项目前五名完成人,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和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第一完成人,或副省级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完成人(前三名)、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3)担任省及以上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或市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的负责人。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影响因子超过10分,其中有1篇不低于3分)。

医学骨干人才:

(一)医学骨干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选拔条件:

(1)医德高尚,全职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能较好完成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工作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较高;

(2)专业理论扎实,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和较大发展潜力,是所在学科(专科)的专业技术骨干;

(3)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4)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近5年取得较大业绩,具备以下参评条件之一:

(1)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

(2)国家科技奖励项目前五名完成人,或省和副省级市科技进步奖前三名完成人。

(3)各级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临床重点专科的专业技术骨干。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影响因子超过6分)。

第六条 在疑难危重病的诊断治疗方面能力突出、同行认可度高,或在疾病预防控制方面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知名度,得到社会和群众广泛好评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评选医学领军人才、医学重点人才及医学骨干人才时年龄、职称、学历和学术业绩等方面的要求,经所在单位推荐参加评选。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获得所在单位推荐的,可直接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章 资助及优惠待遇

第七条 资金资助。

(一)给予安家补贴:引进的医学领军人才给予30万元安家补贴。

(二)发放工作补贴:医学领军人才每月3000元,医学重点人才每月2000元,医学骨干人才每月1000元。

第八条 广州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项目入选者所在单位,应对其业务工作给予人力、物力、经费上的支持,鼓励和支持他们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和出国研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建立广州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成员由市委组织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市委组织部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人才评审工作;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经费的审核和核拨;各区给予项目经费支持和政策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事处,负责承办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按照申报、初审、评审、审核、公示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每年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本项目引进对象(医学领军人才)的申请人填写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直接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及本部申报本项目培养对象(医学领军人才、医学重点人才、医学骨干人才)的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区属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广州医科大学对本项目培养对象(医学重点人才、医学骨干人才)申报者分别进行初审,按照分配名额确定推荐人选,并将有关申报材料和表格加盖公章后报送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获得所在单位推荐的,可直接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评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专家组成评委会开展评审,对引进对象申报人选和培养对象推荐人选进行初评后,提出建议名单经广州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项目联席会议。

(四)审核:广州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项目联席会议专题审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议名单。

(五)公示:经广州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项目联席会议审核同意的人选,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所在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并颁发《广州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项目人才证书》。

第十一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为保证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凡是评审对象的近亲属,或与评审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评审专家本人应当自行回避。

前款规定适用于评审工作人员;评审工作人员本人为评审对象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过程中,凡发现评审专家或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有其他违纪行为,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同时作好记录,报相关单位的纪律检查和监察部门。对经调查确认违纪违规人员,由纪律检查或监察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并不得再参加职称评审工作。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广州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项目引进的医学领军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聘用劳动合同:中国国籍的,人事关系须已落户广州,或承诺入选后6个月内将人事关系和档案迁至广州;港澳台地区或外国国籍的,应在入选后连续3年内,每年保证至少累计有9个月时间在用人单位工作;

获得安家补贴的医学领军人才安家补贴按年度分期拨付。工作不满一年即离开市属、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和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及本部的不发放补贴,超过一年但不满两年的发放补贴的40%,超过两年但不满三年的发放补贴的70%。

第十四条 广州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项目入选者应对单位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教学等工作积极献计献策。

第十五条 广州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项目入选者留学、出国(境)定居、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或出国(境)逾期未归、辞职、调动、退休、年度考核不合格、违法违纪、处分、住院等情况,用人单位应按照管理层级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实行年度、期中、期末考核制度。广州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项目入选者所在单位负责年度考核,考核重点是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广州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项目联席会议负责对广州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项目入选者在入选周期内第三年及周期满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再列为广州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项目人才:

(一)调离市属、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及本部;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

(三)考核不称职;

(四)出国(境)定居;

(五)其他不适合作为广州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项目人才的情况。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消资格和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格;

(三)因违纪受到党内或行政处分;

(四)因违法受到刑罚者;

(五)违反相关规定出国(境)逾期不归;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作为广州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项目人才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条 实施期内,入选者如符合条件可申报更高级别的卫生人才。

第二十一条 对于既符合本办法资金支持,又符合其他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的卫生人才,其可享受的个人津贴(补贴)等政策待遇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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