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按规定调剂使用。住宿费、伙食费实际发生数分别不得超过该单项定额按培训天数计算的经费预算总数。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各单位应严格按开支标准、培训人数、天数、工作人员比例等编制培训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培训费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对未经批准、未纳入部门预算和应办未办政府采购手续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制定培训计划及培训管理内控制度,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等等。
【事业单位】内部培训经费实行年度经费限额控制,在单位人员全年工资总额(按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口径)的2%以内限额使用,按实列支。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列日常公用经费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培训费”科目。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党委组织部(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各类培训质量效果,提高党员干部塑造变革和推进现代化建设新能力,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我们对《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在省级机关培训费标准以内,制定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变革型组织,提高领导干部塑造变革能力和党员干部创造性开展工作能力,规范省级机关境内培训工作,更好地保证各类培训需要,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专业化能力提升和知识更新等各类培训。第三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四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异地教学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网络授课线路租赁费、设备租赁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头尾往返发生的城市间公共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各自所在单位报销。第五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按规定调剂使用。住宿费、伙食费实际发生数分别不得超过该单项定额按培训天数计算的经费预算总数。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30天以内(含30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一)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三)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第七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第八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组织干部开展党性教育培训,必须依托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未经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批准委托其他机构举办党性教育培训,产生的费用不得报销。第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开支标准、培训人数、天数、工作人员比例等编制培训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第十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岗自学等方式开展培训。第十二条 培训费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如培训服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者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采购手续。举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或其他数字签到证明材料、培训场所出具的收款票据以及费用明细单据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支付证明)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相关凭据。对未经批准、未纳入部门预算和应办未办政府采购手续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培训费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由于培训费标准调整而增加的培训费支出,由各单位根据精简培训的要求,通过调整培训方式、压缩培训班次、人数、天数等途径统筹解决。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班的名称、日程、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第十五条 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第十六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违反本规定的,由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 省委组织部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省委统战部会同省委组织部开展的党外代表人士培训,参照省委组织部组织的调训执行。第十八条 省级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举办培训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8号)同时废止,《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8〕1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省级事业单位教育培训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科教处。
电话:0571—87056568,87057608(传真)附:浙江省省级事业单位教育培训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浙江省省级事业单位教育培训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事业单位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精神,参照《浙江省省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规定》(浙财行〔2017〕72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之外的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开展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专业化能力提升和知识更新等各类教育培训。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分为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第三条 教育培训应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在部门年度“培训费”预算总额内,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教育培训质量。第四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计划编制和审批制度。按教育培训的目标、内容、形式、人数和经费预算等编制年度培训计划,按单位内控制度规定报批后施行。因任务变动确需调整年度计划的,需按原程序报批。第五条 内部培训是指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的培训班,按规定在年度基本支出预算中列支。根据培训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自行举办培训班、派遣人员参加特定内容的培训班(包括不收费培训和收费培训)。第六条 内部培训应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将专业化能力提升培养和知识更新贯穿始终,全面提高单位人员的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第七条 内部培训经费实行年度经费限额控制,在单位人员全年工资总额(按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口径)的2%以内限额使用,按实列支。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列日常公用经费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培训费”科目。(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二)党的基本理论、党性教育和党章党纪党规专题培训;(四)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第九条 自行举办的培训班和派遣人员参加不收费培训,参照《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22〕13号)的要求和标准执行。第十条 单位要按照履职需要的要求,从严控制本单位人员参加收费培训,事前按内控制度规定审批。培训费用开支原则上不得超过承办培训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综合定额标准。确需参加超过综合定额标准的培训,必须在单位内部公示无异议,在单位非财政资金中列支。第十一条 参加收费培训凭据报销,报销时须提供培训审批单、培训通知、培训费用票据等。头尾往返发生的城市间公共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第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参照《浙江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浙财行〔2017〕79号)执行。第十三条 外部培训是举办本单位人员以外的人员参加的培训。根据培训目标和内容不同,分为①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举办的培训班和②面向社会举办的收费培训班。第十四条 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举办的培训班,按项目预算编制要求,通过规定的程序审批,在年度项目支出预算中列支,参照《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22〕13号)的要求和标准执行。此类培训班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五条 具备办学资质和条件,利用本单位的资源举办的面向社会的收费培训班,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支出按照项目预算的编制要求申请报批,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培训支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安排培训支出。第十六条 严禁借教育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严禁借教育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借教育培训名义参加收费的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使用教育培训费购置电脑等固定资产以及与教育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教育培训中列支或变相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以及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化培训费用等;严禁套取教育培训经费设立“小金库”。第十七条 教育培训费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者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培训活动,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采购手续。第十八条 对国家和省立项的项目中因项目实施需要列支人员(包括本单位人员)培训费的,必须严格按照所在项目规定的支出范围和要求执行。未明确具体支出标准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切实维护教育培训良好秩序,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省委组织部对党性教育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教育培训经费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