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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的通告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我会”)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及相关工作已全面完成,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今年我省共安排对75家事务所开展现场检查,其中按照《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财办监〔2020〕10号)要求,与省财政厅联合检查20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相关制度实施行业自律检查55家,检查名单通过财政厅门户网站和省注协网站及时进行公告。75家被检查事务所包括19家普通合伙所、54家有限(责任)公司和2家外省事务所在川分所,注册会计师共777人。检查范围内共出具各类报告60711份,合计抽查各类报告583份,其中审计报告410份、验资报告39份、高新业务报告88份、其他专项审计报告46份。

此次我会共抽调48名检查人员随机组建8个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并在查前计划、培训,查中督导、沟通,查后审理、处理等环节进行了统筹安排检查前,我会与财政厅分别对检查人员进行了培训,统一检查要求、明确检查重点、落实检查方案。在检查现场,各检查组注重技术帮扶,就事务所出现的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工作底稿不规范、事务所内部管理不健全等问题与相关人员交流沟通,针对性地给予建议。现场检查结束后,我会召集检查组汇报检查情况,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和认定。对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财政厅召开审理会,就处理意见达成一致。

12月30日,我会召开第五届理事会惩戒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2021年检查中发现的会员执业违规行为进行审议并形成惩戒决定。

二、检查重点

检查对象的选取上,我会以全省事务所全面自查为基础:①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与财政厅联合检查的20家事务所,主要结合财政部开展的“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专项整治要求,聚焦人均报告100份以上的事务所,抽取其中9家列为检查对象,同时将涉及投诉举报的11家事务所纳入检查范围;②行业自律检查的55家事务所,主要以周期性检查为基础,在保证必要抽查覆盖面的前提下,结合日常监管发现的出具报告较多、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涉及投诉举报、防伪报备不规范等线索予以确定。

业务项目的选取上,坚持系统风险导向检查理念,根据对被检查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初步评估及业务特点,兼顾不同签字注册会计师、不同规模客户、不同业务类型进行抽样检查。同时关注事务所内部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对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的项目重点检查。

检查内容上,重点关注被检查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在执业过程中遵循业务准则和执业规程的情况。同时,按照财政部及中注协工作安排,检查中还加大了对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非注册会计师控制事务所以及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提取管理、职业责任保险投保等问题的检查力度。

三、检查结果

从检查总体情况看,大部分事务所针对上一轮检查中提出的问题,通过修改和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等方式进行了整改,执业行为有所规范、执业质量有所提升。

仍有部分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不恰当或执行不到位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缺乏有效的监控。部分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知识结构与其承接业务要求的执业水平存在明显差距,风险评估程序局限于形式,审计策略和审计计划无针对性,关键审计领域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够充分、适当,特殊事项审计程序普遍缺失。个别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存在审计证据严重缺失或审计结论与已审报表数据不一致等严重质量缺陷。

检查还发现,部分事务所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未按要求进行业务报告防伪报备;业务收费普遍偏低;注册会计师未在本单位缴纳社保;注册会计师未专职执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不规范;未按要求规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管理及职业责任保险投保等问题。

四、检查发现的典型问题

为提醒全体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循准则、提升执业能力、避免执业缺陷、有效防范风险,现将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问题予以梳理并通告如下

(一)内部管理混乱,质量控制严重缺失。

1.业务报告执行与签署脱节,执业责任模糊,质量无法保障。

(1)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事务所:A事务所全部注册会计师均未专职执业,负责事务所日常事务的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具备执业资格。抽查项目的签字注师均否认执行业务、签署报告,注师签字和盖章均由实际控制人本人或授意他人完成,签字注师对事务所以自己名义出具的报告不知情

(2)主任会计师在注册会计师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名义出具报告:B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在注册会计师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名义共出具报告二百余份。

(3)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以其名义出具报告:C事务所部分审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本人口头授权事务所助理人员代为签字出具

2.业务档案管理严重违规,不能及时提供检查资料。

D事务所出具报告数量较多,底稿不完整,检查组随机抽查的100份底稿中,仅有14份装订、42份散乱,其余底稿无法在检查期间提供

E事务所业务档案混乱,归档不及时。现场期间,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无法提供审计工作底稿或只能提供部分电子底稿。

(二)业务项目检查发现的问题

1.异常验资项目未对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予以特别关注。

(1)F事务所每年出具验资报告上千份,其中大额验资均通过第三方公司代为支付。检查组抽查的5份验资报告,货币出资均未执行银行函证程序,投资款均由第三方公司垫资,事务所仅收集银行进账单(附言处注明为XXX投资款),未执行进一步审验程序即认定该款项为股东的出资款。

(2)G事务所在未收集完整审验证据的情况下,将被审验单位股东历年各种款项认定为代被审验公司支付的款项,且作为货币资金出资予以确认。

2.无据出具审计报告。

H事务所在未取得被审计单位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该报告未进行防伪报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张某拒绝提供财务资料,H事务所仅获取了委托方(被审计单位上级企业)提供的被审计单位电子账表及年审说明函,未取得经被审计单位签章确认的未审报表,未取得被审计单位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以及经被审计单位签章的相关收入、往来款的合同协议等。其中,实收资本期末数XXX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54.96%。审计说明“该实收资本是根据**公司(委托方)提供的年审说明函要求调增实收资本-张某XXX万元,即把对张某的其他应付款XXX万元转为实收资本”,委托方提供的年审说明函未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张某确认,年审说明函后附的合伙协议无将其他应付款项转为注册资本的条款。

3.审计程序严重缺失,审计底稿无法体现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

(1)抽查J事务所5份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底稿仅为复印的被审计单位营业执照、章程、部分记账凭证、银行回单等资料未编制程序表、明细表、审定表,未履行任何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抽查K事务所10份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在具体审计项目执行过程中,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未得到有效运转,未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大部分会计科目只编制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凭证抽查表和复印会计凭证,外部证据仅限于收集银行对账单和零星固定资产权属证明。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审计程序与审计结论脱节,审计结果自相矛盾。

L事务所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1)长期股权投资年末余额1,308,991,728元,占年末资产总额49.81%;审定数126,333,528元,与审定财务报表数1,308,991,728元不一致;未披露投资比例以及核算方法、未实施凭证检查程序;未收集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章程和近期财务报表。(2)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415,039,510.62元;编制了实质性程序表、审定表;未实施凭证检查程序;未实施分析、截止测试程序;审定数392,675,348.90元与审定财务报表金额415,039,510.62元不一致。(3)营业成本本期发生额251,232,431.28元;编制了实质性程序表、审定表;未实施凭证检查程序;未实施分析、截止测试程序;审定数250,542,555.98元与审定财务报表金额251,232,431.28元不一致。

5.重要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审计证据无法支持审计结论。

M事务所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698,673,830.99元,占年末资产总额98.69%;编制了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含账龄分析)、凭证检查记录;收集了部分凭证复印件;除发出函证1户并回函相符金额49,685,867.40元外,未实施函证或替代审计程序;账龄3年以上金额566,473,970.06元未关注形成原因及可收回程度。

6.专项审计中重要审计程序未实施或实施不到位。

(1)财务收支情况专项审计中,未制定总体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未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实施检查、盘点等实质性程序、未获取实物资产盘点表、银行对账单、函证回函等关键证据、各程序底稿之间未编制交叉索引号。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中,未执行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控制测试程序、未收集研发项目立项可研审批文件及资料、未执行研发人员工资及原材料等支出的检查程序、无项目费用分摊依据、未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实施分析性程序、未执行销售截止测试。

(3)司法鉴定中,鉴定证据收集不充分、鉴定意见表达不规范,缺乏客观性。

7.其他普遍存在的问题。

(1)逐级复核流于形式,只有复核签字,没有复核意见或内容

(2)运用审计工具生产审计底稿,缺乏实际执行记录

(3)质量管理制度不适合事务所自身规模及业务特点,缺乏执行的可操作性

(4)风险评估程序仅限于底稿,与进一步审计程序缺乏关联性

五、检查结果的处理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会秉承“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宗旨和理念,积极探索帮扶教育与行业惩戒相结合、相促进的方式进行处理。

(一)帮扶教育

对检查中发现执业质量存在较多问题的18家被检查事务所(含被惩戒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主任会计师、质量控制负责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共计47人,进行集中警示约谈暨强制培训

(二)行业惩戒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7家事务所及22名注册会计师,我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规定,进行了行业惩戒。其中:

1.公开谴责3家事务所及4名注册会计师主要执业违规行为包括: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不知情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以其名义出具报告;主任会计师在注册会计师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名义出具报告;在未履行必要的审验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验证据的情况下出具验资报告;大额货币出资未执行银行函证程序,在投资款为第三方公司垫资的情况下,未执行进一步审验程序予以特别关注等。

2.通报批评3家事务所及9名注册会计师主要执业违规行为包括:业务档案混乱,归档不及时;在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未对重要的往来款项实施函证或替代程序、或实施的函证程序不到位;未对存货或固定资产实施监盘抽盘程序;未对存货实施计价测试;未对损益表相关科目实施分析性程序和截止性测试;审计证据支撑的结论与已审报表数不一致等。

3.训诫1家事务所及9名注册会计师主要执业违规行为包括:个别报告未在业务防伪报备系统中报备;抽查的审计底稿中,个别报告实质性审计程序实施严重不到位,仅编制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凭证抽查表和复印会计凭证;出具的验资报告存在审验程序不到位、审验证据不充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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