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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

的通知

粤府办〔2021〕5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省市场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19日


广东省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三年行动计划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聚焦“双区”建设,紧扣“1+1+9”工作部署,围绕构建全省统筹、全域协同、全链条衔接的改革生态和工作格局,全面攻坚商事制度改革,服务打造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到2023年底,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更加健全,市场准入更加便利,涉企经营许可精简,市场退出制度完善,市场主体活力充分释放。

  一、深化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

  (一)深化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借鉴国际商事登记通行规则,总结广州南沙试点经验,在广东自贸试验区推广商事登记确认制,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加快推进商事登记确认制特区立法,完善制度设计,厘清政府和企业的权责边界。(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广州、深圳、珠海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市场准入规则衔接。发挥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示范引领作用,实施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探索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和“极简审批”改革,建立高度便利的市场准入制度。争取国家支持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以更大力度推进告知承诺制。推动商事登记“银政通”服务向港澳地区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拓展,实现商事登记服务前移、离岸受理、远程办理、跨境通办。推进粤港澳三地企业登记信息共享、资质互认。解决港澳投资人实名认证、电子签名和电子证照应用堵点难点。(省大湾区办、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智能化水平。建立企业名称统一技术规范、名称文书规范,优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提升近似名称分析和识别能力。实现名称库与商标、知名企业等数据库的互联共享,丰富告知提示内容,强化知名企业名称字号和商标权保护。探索建立企业名称争议网上调解机制。(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进一步放宽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限制。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细化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登记措施,依法允许企业在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将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探索住所申报承诺制。建设统一标准地址信息库,推广应用标准地址编码和地址名称,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互联共享,在线核验比对住所信息,免于提交租赁协议、房产权属证明等文件。(省公安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实施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实行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目录,申请人自主选择规范条目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拓展经营范围关联应用,通过主题式套餐、经营活动许可审批指南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更加明确、规范、透明可预期的服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六)探索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完善注销登记制度,对因经营异常、违法失信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探索实施强制退出。探索扩大歇业备案的适用情形。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法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完善企业注销网上服务平台,优化注销办理流程,实行注销登记全程网办。探索建立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注销清税“承诺制”。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清算并提交清算报告、清税证明等文件。企业申请税务注销后,税务机关未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或者未将结果告知企业,企业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企业债务及税收清缴承担清偿责任的,免于提交清税证明。(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登记注册便利化规范化改革

  (八)推动企业开办便利度进入国际前列。对标最好最优,减环节、压时限、降成本。在全省将办理营业执照、刻制公章、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5个环节整合为1个环节,实行全流程“一表申请、一网通办、一天办结”。推动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免于收取企业刻制公章费用,实现企业开办“零收费”和“一窗通取”。(省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面提升“一网通办”效能。提高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和粤商通移动端使用效率,增强企业获得感。“一网通办”平台全面整合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高频事项,实现在线填报、审批、发证等全程电子化管理。应用电子营业执照的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功能,推行全程无纸化登记。进一步拓展电子签名、电子证照在“政务+商务+金融”等领域的应用服务。(省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行智能导办。全省统一业务规范,建立业务知识库、问答库,并定期调整更新。开发完善智能导办功能,通过5G通信、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为企业提供人工智能客服、远程视频、共享屏幕等导办服务,实现全程业务指引。(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一)推行智能审批。适应智能审批要求,全面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地址信息标准化、申请文书格式化,统一审批规则,推动市场主体登记标准化规范化,不断拓展智能审批应用场景。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新技术,实现“多模式自主申报、多方位智能审查、多形式确认核准”。(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二)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制定商事登记“跨省通办”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优化拓展“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湾区通办”等服务模式,实现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备案事项“跨省通办”,有效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三)全面推进登记注册和行政许可标准化。推进市场监管统一许可审批系统建设,全省统一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全面规范登记注册和许可材料文书、条件、审批流程、政务公开、办事指南等。建立全省统一、覆盖线上线下的登记注册和许可审批服务标准体系。(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深化涉企许可制度改革

  (十四)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部署安排,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围,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涉企经营许可审批改革,进一步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实现准入准营同步提速。加大改革力度,逐步取消我省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努力实现“零许可”。(省司法厅、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开展“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改革。将涉企审批服务供给从部门划分改为按企业需要灵活组合,推行高频办证事项与办理营业执照等按需组合“一次申办”、智能导引“一表申请”、并联审批“一键分办”、证照信息“一码展示”,推动审批服务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实现“准入即准营”。(省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商事制度改革配套监管措施

  (十六)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被股东”“被法人”等登记违法行为。提升登记注册审查核查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增强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识别能力,有效防范冒用他人身份或签名、填报虚假地址等骗取企业登记注册的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推动市场监管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虚假登记和异常登记行为。建立虚假登记“黑名单”,将虚假登记的中介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录入数据库,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加强预警监测,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省公安厅、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理清监管责任。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对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下放审批权的事项,同时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结合权责清单编制,全面梳理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提升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省司法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健全市场主体自主公示监管机制。加强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每年按照规定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九)加强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管。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严格执行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认真履行“双告知”职责。建立健全申请人事先承诺、企业名称争议事后快速处理制度,探索建立不适宜名称强制纠正制度。加强住所申报承诺信息监管,对信息申报承诺不真实的行为,强化信息公示和失信惩戒。(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依法依规建立权威、统一、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鼓励企业开展信用承诺,强化告知承诺事项核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相结合,按照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度、靶向性。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推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省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工作保障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市场监管局要主动加强与各项任务负责单位沟通协调,强化督查督办,推动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大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支持力度,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要多措并举,将政策措施宣传到企业,营造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二十二)推动市场主体登记数据互联互通。健全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完善省市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功能,强化市场主体登记数据、电子证照等服务能力。实现全省范围内政务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高效、便捷、安全共享。加强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互通,强化与国家垂直系统的级联,推动与相关兄弟省市的数据共享。

  (二十三)夯实改革法治支撑。本行动计划各项改革举措,涉及调整执行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或国务院授权后方可实施。法律法规未就相关内容作出规定的,通过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等完善制度设计。推动修订《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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