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与一般商标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商标只能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获得保护,而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可以获得同类保护,还可以获得跨类保护。总体原则:个案认定、被动保护、按需认定。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 到目前为止,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共有1624个,其中外资品牌占98个。
个案认定,即驰名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应当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在个案中进行认定。
被动保护,即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等行政和司法机关并不主动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而是在出现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被动地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从而保护驰名商标的相关权益。
按需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基于权利人提出保护请求和相关案件处理的需要而进行的认定,不是一种行政审批或者荣誉评比。
1.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至第四款分别规定了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各种情况下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这些情况均属于在个案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被动认定。
(1)行政认定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2)司法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有必要的,在以下情形下予以认定:
1)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2)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3)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而提起的抗辩或者反诉,并符合举证责任的规定的诉讼。
在以下情形下不予审查:
1)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
2)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3)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按照1)的规定处理。
2.生产、经营者不得标明“驰名商标”用以宣传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1、该商标必须是全国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所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并被认定为着名商标;
2、该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都必须满三年以上(含三年);
3、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用户)喜爱;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消费者(用户)对其投诉率低,售后服务好;
6、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7、该商标的广告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大;
8、该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9、近三年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该商标时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10、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该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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