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的建设主体。园区建设要有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其中责任主体是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山、东莞为镇级人民政府;实施主体为园区建设单位。
(二)园区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园区要有科学可行的规划和园区建设实施方案。园区规划中要有合理的功能分区(附有清晰的各功能区边界图:包括核心区、示范区和辐射带动区),明确园区发展主导产业和完善的配套政策。
(三)园区产业具备一定的规模。原则上以种植业为主导产业的核心区,面积1000亩以上,区内企业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以养殖业为主导产业的核心区,面积800亩以上,区内企业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以农产品加工业为主导产业的核心区,有3个以上规模企业,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四)聚集科技创新要素。园区具备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或相应的技术支撑条件,能够承接技术成果的示范推广;建有科技创新平台、实验示范基地,聚集科技型人才、农村科技特派员,形成较完善的科技服务体系,促进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转化推广。
(五)拥有成果示范主体及转化平台。园区聚集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建有“星创天地”或具有开展技术转化、农民培训、创新创业指导、产品展示及电子商务等公共服务平台,有利于技术转移转化和农村创新创业,促进农民科学素养和技术水平提升,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带动农民创业增收。
(六)具备园区管理体系。园区要有健全的服务管理体系,根据实际需要组建管理工作专班。园区所地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要参与园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一)编制材料。
申报单位按要求完成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的编制。
(二)申报推荐。
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本辖区内园区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推荐至省科技厅。
(三)专家评议。
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园区申报材料开展咨询评议、必要时实地考察,提出园区批准建设名单,经公示后发文公布。
(四)组织建设。
建设单位发挥责任主体作用,积极推进园区建设,建设期为3年。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园区工作总结、监测数据等材料报送省科技厅。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园区建设指导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支持园区发展。
(五)验收授牌。
建设期满后,由园区建设单位通过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验,结合园区建设与运行情况和园区申报材料,经综合评议后确定是否通过验收,验收通过后发文公布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名单,授予“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牌匾。
(六)评估管理。
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和综合评估,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每三年对挂牌园区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对不达标园区给予警告并限期1年内整改,整改后再次评估不达标的,取消其“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资格。符合条件的优秀园区或建设期内表现突出的园区,支持申请建设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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