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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佛府〔2013〕105号)等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区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  

(二)制定有关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四)安排重大投资项目或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理;  

(五)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六)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区实际,按照《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佛府办〔2016〕58号)规定,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称决策事项)的年度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定作出决策。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尊重客观规律,深入开展调研,充分研究论证,加强协商协调,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决策事项涉及较大群体切身利益的,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公众参与。  

决策事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需要依靠专业人员、专业机构作出判断的,除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决策事项涉及社会稳定等方面较大风险的,除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风险评估;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对开展专项风险评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和决策承办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贯彻上级有关决议、决定和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政府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决定,以及由区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分管副职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决策承办单位;  

(二)区政府工作部门或者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区政府办公室研究并报政府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提出部门或者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决策承办单位;提出部门不是该事项主管部门或者该事项不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由区政府办公室研究并报区政府确定决策承办单位;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经区政府办公室研究并报区政府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议案、建议、提案的承办部门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区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事项,经区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报区政府确定决策承办单位。  

第七条  向区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应当提交书面建议书。  

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草案的起草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组织开展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通过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或者实地走访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决策草案形成后,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移动网络等方式公布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并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增强与社会公众的互动交流。通过公众媒体或者网络征求公众意见等方式进行的,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决策草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程序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事项及其适用的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可以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调查机构进行民意调查,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了解决策草案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对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研究处理情况,承办单位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在征求公众意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说明。数量众多、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众参与的基本情况;   

(二)公众意见的概述;   

(三)公众意见采纳与否的情况及理由;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政府部门、单位和镇(街道)的意见,并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应当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书面征询专家意见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对决策草案进行专业技术论证。  

承办单位开展专家论证可以从区人民政府的专家库中选择,区人民政府没有建立专家库或专家库中没有相应专家的,可以从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专家库中选专家。  

选择专家和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和公信力,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并逐步实行专家、专业机构信息和论证意见的公开。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可以由承办单位自行开展,也可以由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或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对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判断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并提出预防、控制和应对风险的具体措施,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承办单位应当充分研究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四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承办单位合法性初审和集体讨论决定后,报送决策机关。  

报送材料应当包括:   

(一)提请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决策事项涉及的职责权限和决策内容的法律政策依据;  

(四)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意见汇总材料、听证报告等;  

(五)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不能仅以律师事务所意见代替承办单位法制科室意见);  

(六)承办单位班子会议研究记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可以直接终止决策程序:  

(一)经调查显示公众对决策草案的接受程度较低,可能严重影响决策有效执行的;  

(二)经专家论证认为决策在专业上、技术上不可行的;  

(三)经风险评估认为决策存在重大风险且无有效应对措施的;  

(四)与新出台的上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精神相冲突的。  

第十六条  决策机关应当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交本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机关是否有法定的决策主体资格;  

(二)决策事项是否有法律依据;   

(三)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四)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五)决策方案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决策机关法制机构应当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草案,经决策机关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补充相关材料和考察调研、论证咨询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间。  

第十七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审查情况,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事项草案进行调整。决策承办单位未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事项草案进行调整或者只是部分调整的,应当说明不调整或者部分调整的理由。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区政府工作规则,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依法属于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属于政府与政协民主协商议定范围的决策事项,政府在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开展民主协商。  

第十九条  决策作出后,决策机关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载明重大行政决策结果的相关文件、决定或者命令等。  

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行政决策,还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决策内容进行解读,承办单位应当于决策印发后2个月内将解读情况报区政府办公室(区法制办)备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提请区政府启动决策后评估: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决策实施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社会各方面对决策的负面评价较多的;  

(四)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届满的;  

(五)其他需要启动决策后评估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组织:   

(一)评估组织主体。评估组织主体为决策执行单位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或第三方专业研究机构,委托的第三方专业研究机构应当未曾参与决策制定阶段的相关论证、评估工作。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依据、决策实施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解决措施和经费预算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调查决策实施情况,征询与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评估报告提交区政府。  

第二十二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后,形成对决策事项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决定。   

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工作,掌握执行中的情况、进度和存在问题,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决策执行单位对决策执行情况实行自查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监督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可以向区政府、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和配合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区政府主动接受区人大对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相关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不能正确执行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限2年,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佛府〔2013〕105号)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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