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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反映(联系电话:82340801、82340859)。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1日                              


  佛山市禅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佛禅府〔2021〕23号)等文件精神,为大力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区域竞争力的总部企业,发挥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将我区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特色总部集聚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注册地在禅城区,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研发投入等管理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

  本办法扶持总部企业范围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金融业企业。房地产企业是指持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建筑业企业按照《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支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的工作方案》(佛禅府办〔2021〕10号),金融业企业按照《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推动金融业创新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20〕2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境内外上市公司;

  (二)央企二级公司以上或区域总部。

  (三)在上年度公布的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广东省民营企业100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名单中的企业。

  (四)上年度在我区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且在我区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及其他服务业的企业。

  以上对于总部企业认定中销售额和纳税额的核算,可以总部企业本身作为主体计算,也可以汇总注册在禅城区的分公司、子公司销售额和纳税额数据进行合并计算。如上下级公司都符合本条对于总部企业的认定,可以同时申报本办法相关奖励扶持,但上下级总部企业核算的年销售额和年纳税额不可以重复计算。

  

第二章  新落户总部企业扶持

  第四条  一次性落户奖励。对于符合第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三)项之一或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亿元以上的新落户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0万元。

  第五条  贡献奖励。对于新落户我区的总部企业,前五年按照核算年度的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第六条  租购费用补贴。新落户总部企业在禅城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支持。购房总补贴金额分三年发放,每家企业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新落户总部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企业,按照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第一年租金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租房补助。每家企业租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享受补贴的总部用房租期不得少于五年。享受该条购房或租房补贴企业五年内不得将其出(转)租、出售、解除租约,否则须全额退回依据本条获得的租购费用补贴。每家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只可以申报一次租购费用补贴。上下级公司租购同一办公用房的,只可以确定一家公司作为主体来申报,不可以同时申请补贴。企业自建办公用房不属于本条补贴范围。享受第四条一次性落户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条租购费用补贴。

  

第三章  现有总部企业扶持

  第七条  贡献奖励。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认定条件的现有总部企业,经认定后,连续三年按照核算年度的地方经济贡献增幅分档给予奖励。

  (一)达到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认定条件之一或在禅城区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

  1.年销售额实现增长,但增幅未达到10%的,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60%给予奖励。

  2.年销售额增幅达到10%以上的,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80%给予奖励。

  (二)达到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认定条件且在禅城年度经济贡献未达到亿元的企业:

  1.年销售额实现增长,增幅未达到10%的,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60%给予奖励;

  2.年销售额增长10%以上且未达到15%的,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70%给予奖励;

  3.年销售额增长15%以上的,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80%给予奖励。

  增量计算基数按照申报企业核算年度的上两年度平均年销售额和平均地方经济贡献计算。

  第八条  购房费用补贴。现有总部企业在禅城区新购置自用总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支持。购房总补贴金额分三年发放,每家企业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新购置自用总部办公用房是指本办法印发实施后企业购买的办公用房。每家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只可以申报一次购房费用补贴。享受该条购房补贴企业五年内不得将新购置总部办公用房出租、出售,否则须全额退回依据本条所获得的购房费用补贴。

  第九条  并购重组奖励。鼓励禅城区总部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以吸收合并、新设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并购重组方式,整合企业资源,做大做强。对我区总部企业并购区外企业,区级财政按该总部企业所获银行并购贷款(须归属禅城区贷款余额)实际发生额的2%(年利率)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月折算),单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3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对我区总部企业并购区内企业的,按上述标准的80%给予扶持,即区级财政按该总部企业所获银行并购贷款(须归属禅城区贷款余额)实际发生额的1.6%(年利率)给予贴息,单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3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80万元。

  

第四章  总部人才支持

  第十条  总部人才奖励。对达到本办法认定条件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人才给予年度总部人才奖励。每家企业申报总部人才奖励人数不得超过12人。

  (一)如总部企业核算年度销售额相比上两年度平均水平有增长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总部人才奖励:

  1.对于企业年销售额50亿元以上的,按照奖励对象年度应纳税个人工资薪金总额的20%给予奖励,且该项奖励金额不超过奖励对象年度在禅城区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100%;

  2.对于企业年销售额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按照奖励对象年度应纳税个人工资薪金总额的16%给予奖励,且该项奖励金额不超过奖励对象年度在禅城区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80%;

  3.对于企业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按照奖励对象年度应纳税个人工资薪金总额的12%给予奖励,且该项奖励金额不超过奖励对象年度在禅城区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60%。

  (二)如总部企业核算年度销售额相比上两年度平均水平未实现增长的且下降幅度在15%以内,但年销售额达到上述三档的总部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总部人才奖励:

  1.核算年度销售额相比上两年度平均水平下降10%以内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标准计算的奖励金额减按60%给予奖励;

  2.核算年度销售额相比上两年度平均水平下降15%以内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标准计算的奖励金额减按50%给予奖励。

  上述总部人才奖励资金从企业当年度获得的贡献奖励资金中支出,如无贡献奖励或贡献奖励资金不足以全额支付总部人才奖励资金的,再由财政资金支出不足部分。连续两年年度销售额相比上两年度平均水平下降的,当年度不能获得总部人才奖励。

  第十一条  子女入学扶持。符合禅城区企业人才子女入学优待政策条件的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可依据相关规定安排学位。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照税收分成比例承担,其中镇(街道)负担的资金先由区财政统一垫付,再从划拨给各镇(街道)的税收分成款中结算。

  第十三条  同一企业、个人在本区内不得重复享受相同类型的资金支持和奖励,同类型区级扶持资金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新落户总部企业是指本办法印发实施后登记注册在禅城区的企业。现有总部企业是指本办法印发实施前已登记注册在禅城区的企业。

  第十五条  申报本办法扶持的总部企业需承诺享受本办法扶持资金起八年内不得迁离禅城区,否则不能申报本办法。企业如违反承诺八年内迁离禅城区的,需全额退还已享受的本办法企业和人才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除第四条一次性落户奖励外,企业及企业的总部人才获得的奖励扶持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核算年度对禅城区地方经济贡献。因奖励金额超过当年企业区级地方经济贡献未全额拨付扶持资金的,允许递延至下一年,在下一年地方经济贡献的额度内申请,递延期限不超过3个年度。

  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企业,五年内从禅城区获得的扶持资金不得超过企业对禅城的五年区级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第五个核算年度对企业扶持资金与区级地方经济贡献情况进行考核,如果扶持资金超过区级地方经济贡献五年总额,参照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则进行递延拨付。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上年度和上两年度是指核算年度的上一个自然年度和上两个自然年度。若申报企业入驻禅城区不满两年,则以上一个年度的年销售额和地方经济贡献作为计算基数。若申报企业入驻禅城区不足一年的,则年销售额和地方经济贡献的增量计算基数为零。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销售额是指在禅城区税务部门申报的应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年纳税额是指按税款入库期计算的在禅城区实际入库税收额(含免抵调,不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均以税务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  除特别注明之外,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未达到”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对于政策申报时是否合并计算销售额和纳税,同一奖励项目同一企业应保持各年度口径一致。

  第二十一条  对于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相应资金,取消相应荣誉,3年内不得申请资助,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扶持资金的实施细则由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布申报指南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百企争先”奖励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佛禅府办〔2020〕4号)同时废止。对于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申报后可以连续多年享受相关扶持且扶持资金没有拨付完毕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到期后仍可以享受余下年度奖励资金扶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22〕1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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