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0PXQFQ7Y(P~4838LJ_]L.png

管理培训搜索
18318889481 17875936848

合规
| 合规与政府管制

支付清算 监察稽核 机构合规 网络套路贷 稽察稽核 矿业法务 纪检监察 行政合规 巡视巡察 党风廉政 医药反腐 行政监督 党内法规

| 企业合规

消费者安全 数据安全审计 企业合规师 备案登记 劳动用工合规管理 知识产权合规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保护 企业廉洁合规 经营合规 风险提示与预警信息 IPO合规 安全生产合规管理 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合同合规管理 企业合规实务 企业数据合规 企业刑事合规

| 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

网络犯罪 人工智能合规 网络安全 新基建安全资讯 保密科技 数据合规 元宇宙合规 数字合规 网络与数据法学 电信网络诈骗 区块链合规 信息与网络安全 网络不正当竞争 数字贸易合规 数据出境合规 互联网合规

| 法证会计与反舞弊

法证会计 涉案企业合规 调查及法证会计 舞弊审计 金融科技合规 司法会计 价格舞弊

| 反洗钱与制裁合规

反洗钱知识系列宣传 经济制裁和出口管制 反洗钱中心

| 反垄断中心

反垄断合规 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

| 企业合规管理咨询

上市公司合规管理 税务合规 企业合规管理 商业秘密 财务合规 商业合规 内控资讯 合同法律 信息披露风险 公司法实务 人力资源合规 信用规制 知识产权合规 合规尽职调查 内控稽查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合规 会计监管风险 税务异常处理 税务检查应对

| 合规中心

征信合规 涉税合规 经济犯罪案例 合规文化主题月 劳动与人力资源合规 合规运行报告 网络直播合规 信用合规 刑事合规管理 工程合规与舞弊调查 涉案企业合规 安全审计 合规科技 劳务派遣合规 采购合规 财务风控 招投标合规

| 转创全球企业合规

国际注册合规师 公司治理与公司合规 全球金融监管动态月刊 境外合规专项行动 国企合规 反不正当竞争合规管理 出口退税合规风险 全球反垄断 全球企业合规事务 国际监管合规服务 进出口管制和贸易制裁 境外投资和“一带一路” 跨境投资和经营合规 知识产权内部控制 商业贿赂 外汇合规 合规与诚信

| 合规律师事务所

企业法务 涉外企业合规 合同内控 反腐败合规 不正当接触 泄露公司机密罪 合规法务 刑事合规 贪污贿赂 科技法律 信披违规 企业刑事风险防控及刑事合规 法律风险管理 洗钱犯罪

| 金融安全与合规

证券合规 银行合规 金融犯罪合规 保险合规 金融消费者保护 银保监督 私募合规 互联网金融合规 银行合规资讯 投融资合规 支付 银行合规综合 金融安全 信托合规 担保合规 金融合规 信用合规 股权合规 内保外贷合规 外汇合规 保理合规

| 海关及全球贸易合规

海关及贸易合规 农食产品技术贸易 国际经贸预警 国际商事认证 出口管制 海关税收征管 走私罚罪研究 出口退税行政诉讼 跨境电商合规 AEO海关认证 出口骗税 外贸企业合规 全球贸易规则

| ESG合规
| 反欺诈中心

反欺诈实践 反欺诈反冒领专栏 欺诈调查

| 合规中心(产业)

医药合规 环保合规 医美合规 生态环境合规专题 教育合规

| 知识产权合规专题

知识产权合规 知产纠纷调解案例 知识产权确权

| 私募股权基金合规

私募投资基金 融资合规 基金合规

| 经人民法院非诉准予执行裁定之行政行为可诉与否的冷思考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合规 > 合规与政府管制 > 机构合规

一、思考的由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据此,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授予的强制执行权,就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非诉执行审查程序并准予执行后才能实施强制执行。一般认为,经非诉准予执行裁定的行政行为属于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诉讼标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此类行政行为并不可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执分离”后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问题的批复》(【2017】最高法行他550号)亦明确,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又就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批复意见,均确立了经人民法院非诉准予执行裁定的行政行为不可诉的观点。然,笔者在代理一起倪某不服上海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案件中发现,拆迁裁决及后续执行催告等并未依法送达行政相对人的情况下,房管局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非诉执行审查又未发现该问题,也未通知到被执行人从而实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径直作出准予执行裁定,直至房管局据此准备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发布强制执行公告之时,被执行人才通过申请查阅卷宗获知拆迁裁决和非诉执行裁定文书。该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均存在过错,如果仅仅以上述规定为由排斥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拆迁裁决的诉权,无疑显失公正。相信在司法实践中该种情形并非个案,由此笔者认为对于经人民法院非诉准予执行裁定之行政行为可诉与否的问题有必要进行一定的反思。

二、思考的展开

上述案件呈现困局产生的原因无非在于非诉执行程序审查标准不严,流于形式,而对非诉执行裁定不服本身又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催告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应当提交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上述规定可见,非诉执行审查系基于行政机关的单方申请,也仅仅只是书面审,实务中有些主审法官会通知被执行人谈话,有些往往会疏忽该环节。从审查强度上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三)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四)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可见行政行为在非诉执行程序审查中只有违法达到明显严重的程度,才有可能不被准予强制执行,与行政诉讼程序审查不可相提并论,这是造成经非诉执行程序审查之行政行为往往可能并不能经受合法性检验的主要原因。当然立法层面如此设计考量,或许是基于行政行为落实的效率所需,在行政行为相对人怠于行使救济权利的情况下,加快行政行为的执行是两种价值的平衡和选择之举。

在对非诉执行裁定本身如何提出异议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只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申请非诉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对于如果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司法解释并没有给予被执行人同等的申请复议权利。被执行人对此程序的异议如果一定要找法律依据的话,也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或许有途径所循,其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也即,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非诉执行裁定不服的,理论上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思考的总结

鉴于行政非诉执行审查的程序、强度等与行政诉讼程序的审查模式和标准有较大的区别,笔者不认为经过非诉执行审查的行政行为可以认定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诉讼标的,从而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理案件范围,更无从仅仅根据550号批复意见而定不具有可诉性。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1276号行政裁定书亦指出:“因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以及审查期限等均不同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裁定,因此,强制执行裁定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生效裁定书的范围”。故,对于已经执行非诉审查的行政行为,在行政行为尚未合法有效送达相对人,该行为确未超过起诉期限的情况下,非诉准予执行裁定不能成为阻却上述行为纳入司法诉讼审查的理由,否则就是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犯的错误风险转嫁给相对人,由其承担不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显失公平正义。


转创君
企业概况
联系我们
专家顾问
企业文化
党风建设
核心团队
资质荣誉
领导资源
专家库
公司公告
资源与智库
战略合作伙伴
质量保证
咨询流程
联系我们
咨询
IPO咨询
中国企业国际化发展战略
投融资规划
企业管理咨询
人力资源管理
风险管理
竞争战略
集团管控
并购重组
家族办公室
资产管理
股权设计
企业管治与内部审计
企业估值
价值办公室
内控咨询
投资银行
管治、内控及合规服务
法律咨询
服务
管理咨询服务
投融资规划
人力资源
资产评估服务
会计服务
科技服务
资质认证
ESG服务
商务咨询
内部控制服务
转创投服
金融服务咨询
企业服务
财会服务
翻译服务
财审
金融会计专题
法证会计
国际财务管理
会计中心
财务咨询
内部审计专题
审计创新与全球化
代理记账中心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中心
审计及鉴证
专项审计
审计工厂
审计咨询服务
税律
财税中心
转创税务
华税律所
税务师事务所
IPO财税
国际税收
涉税服务
金融
纳斯达克
并购交易服务
北交所
IPO咨询
深交所
上交所
直通新三板
董秘工作平台
独立董事事务
SPAC
资本市场服务中心
澳洲上市
加拿大上市
估值分析事务
香港联交所
新交所
金融分析师事务所
合规
合规与政府管制
企业合规
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
法证会计与反舞弊
反洗钱与制裁合规
反垄断中心
企业合规管理咨询
合规中心
转创全球企业合规
合规律师事务所
金融安全与合规
海关及全球贸易合规
ESG合规
反欺诈中心
合规中心(产业)
知识产权合规专题
私募股权基金合规
法信
征信管理
信用中心
法信中心
信用评级
价值办公室
联合资信
国际信用
安企中心
转创法信
诚信管理
产服
产业中心
企业与产业管理
行业中心
转创产研
城市中国
转创科研
全球城市
乡村振兴战略
创新创业中心
转型升级中心
数据经济与网安
绿创中心
双碳与可持续发展
管理
并购重组
转创国际企业研究所
创新创业
转型升级
投融资与股权激励
ESG中心
管理咨询
资产评估中心
人力资源
IPO咨询
法律
刑事法律服务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
财税金融法律事务
转创国际合规律师
民商事法律服务
公司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转创国际法律事务所
内控
危机管理
金融风险专题
风险管理中心
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
企业风险管理
独立董事
风险控制师事务所
国际风险研究
风险管理咨询
监督中心
管制中心
风控中心
内部控制中心
经济安全与企业内控
监管中心
转创
转创深圳(深莞)
转创广佛
转创国际福建
转创梅州
客汕经济
转创珠三角
转创潮州
转创网校
转创国际汕头
转创揭阳
18318889481 17875936848
在线QQ
在线留言
返回首页
返回顶部
留言板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