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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限不得少于45日是市《6号文》第(二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引入合作企业的公开招商的公示期限基本都遵循政策的规定,即不少于45日。较早前,黄埔区(开发区)为加快引入合作企业的速度,就以提交审议将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的招商文件的公示期限由不少于45日变更为不少于7个工作日,今年黄埔区引入合作企业的《新1号文》正式将其修订,大大缩短了引入合作企业的时间,无疑将进一步加快推进黄埔区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的进度。 鉴于报名参加旧村合作改造项目招商工作需要提交诸多的公司主体、证明材料等的竞选文件。相较于市《6号文》不少于45日,黄埔区政策直接缩短至7个工作日显然对拟参加竞选合作企业的工作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准备竞选文件的工作量较大,且企业内部审批流程较多,如果是联合体参加,还涉及两家企业的合作竞选材料,建议拟参加黄埔区旧村改造项目竞选的企业提高效率,提前准备好常规性竞选材料,例如:公司主体材料,同时加快内部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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