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0PXQFQ7Y(P~4838LJ_]L.png

管理培训搜索
18318889481 17875936848

合规
| 合规与政府管制

支付清算 监察稽核 机构合规 网络套路贷 稽察稽核 矿业法务 纪检监察 行政合规 巡视巡察 党风廉政 医药反腐 党内法规

| 企业合规

消费者安全 数据安全审计 企业合规师 备案登记 劳动用工合规管理 知识产权合规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保护 企业廉洁合规 经营合规 风险提示与预警信息 IPO合规 安全生产合规管理 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合同合规管理 企业合规实务 企业数据合规 企业刑事合规

| 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

网络犯罪 人工智能合规 网络安全 新基建安全资讯 保密科技 数据合规 元宇宙合规 数字合规 网络与数据法学 电信网络诈骗 区块链合规 信息与网络安全 网络不正当竞争 数字贸易合规 数据出境合规 互联网合规

| 法证会计与反舞弊

法证会计 涉案企业合规 调查及法证会计 舞弊审计 金融科技合规 司法会计 价格舞弊

| 反洗钱与制裁合规

反洗钱知识系列宣传 经济制裁和出口管制 反洗钱中心

| 反垄断中心

反垄断合规 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

| 企业合规管理咨询

上市公司合规管理 税务合规 企业合规管理 商业秘密 财务合规 商业合规 内控资讯 合同法律 信息披露风险 公司法实务 人力资源合规 知识产权合规 合规尽职调查 内控稽查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合规 会计监管风险 税务异常处理 税务检查应对

| 合规中心

征信合规 涉税合规 经济犯罪案例 合规文化主题月 劳动与人力资源合规 合规运行报告 网络直播合规 信用合规 刑事合规管理 工程合规与舞弊调查 涉案企业合规 安全审计 劳务派遣合规 采购合规 财务风控 招投标合规

| 转创全球企业合规

国际注册合规师 公司治理与公司合规 全球金融监管动态月刊 境外合规专项行动 国企合规 反不正当竞争合规管理 出口退税合规风险 全球反垄断 全球合规事务 国际监管合规服务 进出口管制和贸易制裁 境外投资和“一带一路” 跨境投资和经营合规 知识产权内部控制 商业贿赂 外汇合规

| 合规律师事务所

企业法务 涉外企业合规 合同内控 反腐败合规 不正当接触 泄露公司机密罪 合规法务 刑事合规 贪污贿赂 科技法律 信披违规 企业刑事风险防控及刑事合规 法律风险管理 洗钱犯罪

| 金融安全与合规

证券合规 银行合规 金融犯罪合规 保险合规 金融消费者保护 银保监督 私募合规 互联网金融合规 银行合规资讯 投融资合规 支付 银行合规综合 金融安全 信托合规 担保合规 金融合规 股权合规 内保外贷合规 外汇合规 保理合规

| 海关及全球贸易合规

海关及贸易合规 农食产品技术贸易 国际经贸预警 国际商事认证 出口管制 海关税收征管 走私罚罪研究 出口退税行政诉讼 跨境电商合规 AEO海关认证 出口骗税 RCEP 全球贸易规则

| ESG合规
| 反欺诈中心

反欺诈实践 反欺诈反冒领专栏 欺诈调查

| 合规中心(产业)

医药合规 环保合规 医美合规 教育合规

| 知识产权合规专题

知识产权合规 知产纠纷调解案例 知识产权确权

| 私募股权基金合规

私募投资基金 融资合规 基金合规

|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的实务研究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合规 > 企业合规管理咨询 > 公司法实务

摘要

如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押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但权利质押未办理出质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权利质权的设立要件,不具有物权效力。


问题的提出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及成熟的实操流程,实践中不存在任何障碍,而对于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出质,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很多地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及登记规则为由拒绝办理,导致一些案件中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办理合伙份额质押登记因存在现实履行障碍不被支持,同时也导致原告丧失对被告合伙企业出资额及其财产份额的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随着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合伙企业合伙人融资需求日益突出,解决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问题迫在眉睫。


一、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的现实困境


对于普通合伙企业而言,普通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将其财产份额出质;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而言,在合伙协议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可将其财产份额出质。《民法典》规定了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以质权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但对于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的权利质押,质权何时设立未作明确规定,在法律层面也没有规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押由哪个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也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在(2014)虎商初字第0020号案例中,法院认为,《物权法》、《担保法》均未规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押设立的登记手续,故应当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该案中原告实际取得了对出资额及其享有的财产份额的控制权,即视为已经交付,质权已经设立,最终判决原告就质押的出资额及其享有的财产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中,在法律规定不明确、工商部门一般拒绝办理该类质押登记将会导致质权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情况下,法院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终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但这个案件的情况并不普遍,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质其出资额及其享有的财产份额大多数是为了融资,债权人并非有意一定要取得对合伙企业的控制权,更多的是债权人为了保障实现债权而要求的一项担保措施。因此,如果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通常不会有交付手续,债权人也同样无法取得质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实践中有人尝试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其他动产融资登记”的名义对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进行登记的变通操作,达到质押权利对外公示的效果。
图片
在(2019)最高法民终1825号案件中,一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处进行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


二、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押协议未经登记的效力


案例1:(2021)豫民终949号

关于本案质权是否设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或者对权利质权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案中,西部信托公司与福建实达公司签订的《西部信托-实达集团1号单一资金信托权利质押协议》,福建实达公司向西部信托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以及福建实达公司发布的上市公司公告,均表示出质人福建实达公司与质权人西部信托公司有设立质押权的共同意思表示,该权利质押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但该权利质押未办理出质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权的设立要件,不具有物权效力。关于中原银行主张的未办理该合伙份额的出质登记是由于无法定的登记机关导致,且福建实达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并以上市公司公告的形式对合伙份额质押事项进行公示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中原银行主张的上述行为均非法定登记行为,第三人没有关注上市公司公告的法定义务,《承诺函》和公告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中原银行无证据证明福建实达公司已将合伙份额的权利凭证交付中原银行或者西部信托公司,亦无证据证明中原银行或者西部信托公司已实际控制该合伙份额,不能参照动产质权认定为已移交质物、进而认定质权设立,故本案的权利质押合同生效,但质权尚未设立,中原银行有权以福建实达公司持有的深圳南山基金49.703%的合伙份额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清偿其债务,但该权利不具有对抗效力和优先性。一审法院关于中原银行对该合伙财产份额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中原银行关于其对该合伙财产份额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2019)川0922民初278号

被告李宗建虽然表示以自己在塞纳国际项目的26%股本金为被告梁军借款750万进行质押但,但该股权质押未向工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其质权尚未设立。原告乐亿小贷公司主张对被告李宗建、黄群书在塞纳国际项目的26%合伙份额在拍卖或变卖后享有优先受偿权,不符合法律规定。

评析:在案例1、2中,法院分析认为,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或者对权利质权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各方有设立质押权的共同意思表示,权利质押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但该权利质押未办理出质登记,不符合权利质权的设立要件,不具有物权效力,最终判决认定对合伙财产份额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不享有有限受偿权,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也是目前对于未经登记的权利质押协议效力认定的主流观点。


案例3:(2017)沪01民终12705号

关于平安银行上海分行诉请要求鼎汇通一期以其目前持有的诚鼎创盈份额为其债权办理质押登记,本院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对于该种权利质押,物权法和担保法均未规定质权设立的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目前亦不受理该种质押登记,一审中,平安银行上海分行称其诉请中的办理质押登记,指在诚鼎创盈合伙人名册上进行记载,但将基金合伙人名册中记载作为本案所涉质权取得方式,法律上并无明确依据,故对于平安银行上海分行该观点,本院亦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以事实上无法履行为由驳回平安银行上海分行该项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评析:法院认为,虽然法律规定了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没有规定登记手续,现实中工商部门也不受理此类质押登记,最终以事实上无法履行而驳回。

综合上述案例,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保护质权人合法权益,但是也需要考量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押登记在当地的可行性问题。


三、各地关于合伙企业财产出质登记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解决以上问题,探索开展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盘活有限合伙人所持财产份额,拓宽有限合伙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近年来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的具体规定,经梳理如下:

1、广州市于2019年5月14日正式颁布实施的《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穗金融〔2019〕15号),规定由广东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中证报价南方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试点,鼓励在广州市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在广东股交、中证南方办理财产份额托管、出质登记业务,并附相关业务操作指引。

2、依托前期在广州市开展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经验做法,广东省于2021年10月26日颁布实施《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内企业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股权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支持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业务,鼓励省内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到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办理财产份额托管、出质登记业务。

3、合肥市于2021年8月9日颁布实施《合肥市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合市监〔2021〕94号 ),规定了在合肥市内登记的有限合伙企业或者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登记,由合伙企业登记的市、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机关。

4、江西省于2018年1月16日颁布实施《关于支持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展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业务试点的指导意见》(赣金字【2018】12号),规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业务试点工作先行在南昌市、新余市、赣江新区及共青城市开展,以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作为登记机构,开展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业务试点。 

5、北京市于2021年06月21日颁布实施《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探索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试点,鼓励在京注册登记的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办理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托管和出质登记业务。

6、天津市滨海新区于2022年4月24日颁布实施《天津市滨海新区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管理办法》(津滨市场监管规〔2022〕1号,规定合伙人以其在滨海新区内登记的有限合伙企业或者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7、上海市于2022年07月01日颁布实施《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规定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组织建立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的托管、转让、质押登记等业务。

8、浙江省于2019年出台《浙江省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有限合伙人,以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机关是工商(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


四、现实意义与启发


如前文所述,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除了一般类型合伙企业融资具有重大意义外,对采取有限合伙企业这种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人以其持有的基金财产份额质押增强资产流动性,具有重大的意义。

《民法典》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了股权出质登记细则,而《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版)》,仅适用于登记在中登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登记在中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业务。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投资基金的出质,并没有规定出质登记细则。

而随着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机构陆续出台的关于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的具体规定,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有限合伙人可以通过份额质押进行融资,质押登记期间,有限合伙人对基金份额的处置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但质押登记期间届满,有限合伙人就恢复了对基金份额完全的处置权利。

目前,全国性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押登记操作细则仍然缺失,各地关于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押登记的问题存在较大差异,主要体现在能否登记、登记机关/主体不一、登记流程不同等方面,不利于法律关于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的落实以及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融资作用的发挥,我们期待在国家层面能够尽快出台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的操作细则。


转创君
企业概况
联系我们
专家顾问
企业文化
党风建设
核心团队
资质荣誉
领导智库
专家库
公司公告
加入转创
战略合作伙伴
质量保证
咨询流程
联系我们
咨询
IPO咨询
中国企业国际化发展战略
投融资规划
企业管理咨询
人力资源管理
风险管理
竞争战略
集团管控
并购重组
家族办公室
资产管理
股权设计
企业管治与内部审计
企业估值
价值办公室
内控咨询
投资银行
管治、内控及合规服务
法律咨询
服务
管理咨询服务
投融资规划
人力资源
资产评估服务
会计服务
科技服务
资质认证
ESG服务
商务咨询
转创法信
内部控制服务
转创投服
金融服务咨询
企业服务
财会服务
翻译服务
财审
金融会计专题
财税中心
国际财务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
财税法律服务
会计中心
财务咨询
内部审计专题
审计创新与全球化
代理记账中心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智库
审计中心
审计及鉴证
专项审计
审计工厂
审计咨询服务
金融
纳斯达克
并购交易服务
北交所
IPO咨询
深交所
上交所
直通新三板
董秘工作平台
独立董事事务
SPAC
资本市场服务中心
澳洲上市
加拿大上市
香港联交所
新交所
金融分析师事务所
合规
合规与政府管制
企业合规
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
法证会计与反舞弊
反洗钱与制裁合规
反垄断中心
企业合规管理咨询
合规中心
转创全球企业合规
合规律师事务所
金融安全与合规
海关及全球贸易合规
ESG合规
反欺诈中心
合规中心(产业)
知识产权合规专题
私募股权基金合规
ESG
绿色金融
ESG环境
监督中心
ESG社会
监管中心
全球ESG政策法规
ESG咨询
ESG治理
CRS中心
ESG中心
纪检监察
SDG中心
政府管制
法信
信用中心
知识产权
诚信中心
估值分析
转创信评
资产管理
内控中心
征信中心
转创评值
资产评估事务
金融估值
数据资产评估
信用研究
管理
并购重组
转创国际企业研究所
创新创业
转型升级
投融资规划
管理咨询
企业管理可持续
环境评价与双碳计划
人力资源
咨询与战略
转创产研
法律
刑事法律服务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
财税金融法律事务
转创国际合规律师
民商事法律服务
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
公司法律服务
转创法信事务所
科技与知识产权专题
风险
警察中心
危机管理
金融风险专题
风险管理中心
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
法律风险
企业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师事务所
国际风险研究
风险管理咨询
风险中心
黑客中心
风控中心
操作风险专题
安全中心
转创
转创深圳(深莞惠)
转创广佛
转创系统
转创梅州
客家经济
转创珠三角
转创潮州
转创网校
转创厦门
转创国际汕头
转创揭阳
转创国际研究院
中国转创科学院
18318889481 17875936848
在线QQ
在线留言
返回首页
返回顶部
留言板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