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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就业创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南府函〔2016〕11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条 南沙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为当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
各镇(街)应当根据辖内就业状况和就业创业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并制定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按照省、市促进就业创业文件规定由各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列支的,可在本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负责补贴申请受理、审批和发放的单位及个人,如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作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第四条 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申报全面推行“申报承诺制”。补贴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需对填报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凡发现违反承诺、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补贴申请人承诺后领取补贴资金,经查实存在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需退还补贴资金至区财政指定账户,申请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5年内不得享受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骗取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补贴资金在行政给付前应通过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公示申请人补贴信息,补贴经办机构对公示期间的有效反馈意见调查核实,并作为行政给付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为保障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申领、使用安全,补贴经办机构或审计部门确需对申请资料作进一步核查或调取相关资料时,补贴申请人应主动配合。属于补贴申请审批过程中的,中止补贴申请程序,待核查无误或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交材料后启动后续流程;申请审批过程中或资金发放后,拒不配合核查或逾期未补齐材料的,取消申请人该批次的申请资格,已发放的补贴资金予以追回。
第七条 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对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提出绩效目标和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并会同区财政局定期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效果作为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补贴对象
第八条 南沙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对象包括以下七类: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南沙区户籍劳动力(以下简称户籍劳动力);
(二)注册地在南沙区的依法用工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三)南沙区内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在南沙区民政局办理法人登记,并承接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创业、培训转移职能或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
(五)注册地在南沙区,且经广州市或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关资质的培训或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培训鉴定机构);
(六)注册地在南沙区的职业院校或技工院校(以下简称职业技工院校),注册地在南沙区但实际办学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办学地为准;
(七)具体补贴项目规定的其他特定对象。
第九条 南沙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重点援助对象包括以下三类南沙区户籍劳动力:
(一)大龄人员,是指女性35周岁及以上,男性40周岁及以上的劳动力(以下简称大龄劳动力);
(二)《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穗人社发〔2014〕4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失业人员等);
(三)南沙区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参战复退人员、低保低收入人员、被征地农民、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困难妇女等有就业援助需求的特定对象(具体认定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条 属下列情形的,个人不纳入岗位补贴对象范围、单位不纳入社会保险补贴和企业促进就业奖励对象范围:
(一)同一用人单位12个月内重复招用人员的;
(二)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等财政保障、补助经费的单位招用人员的;
(三)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务派遣人员的。
第四章 补贴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登记注册地的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特别规定的除外),镇(街)指定专门部门、窗口做好补贴申请受理、初审、公示、答疑等工作。符合文件要求当场受理补贴申请的,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并对照材料清单出具受理回执;对不属于本区域受理范围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做好指引和解释工作;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 申请人需在符合补贴申领条件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时限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项目除外)。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时限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再追补逾期部分补贴,但可从重新申请之日起继续享受补贴,直到补贴期满。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在通过初审后,及时向补贴经办机构提交纸质复核材料(需附单位盖章、个人签名),逾期未提交的,视作放弃该批次补贴申领资格。
第十四条 申请人确保提供的银行账户相关信息真实有效,信息有误且经催告后未及时提交符合要求的银行账户资料的,视为放弃申请该批次补贴,不再发放。
第十五条 申请人已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29号)申请广州市补贴的,不得重复申请南沙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同类补贴项目。
第十六条 申请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当月起,停止享受有关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南沙区现行就业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符合《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穗南人社〔2013〕141号)规定或仍在补贴期内的,可继续执行到补贴期满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期限届满的,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配套文件和申领程序,经南沙区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由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印发。相关文件和具体申请通知通过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发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南沙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和标准
附件
南沙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和标准
一、社会保险补贴
(一)稳定用工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新(本办法涉及“新”指自2017年1月1日起,以下相同)招用大龄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稳定就业半年及以上的,根据劳动者在补贴期内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时段,给予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补贴,补贴期累计不超过3年。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大龄劳动力。
2.补贴标准:大龄劳动力新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根据其在补贴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时段,给予养老保险应缴额度50%的补贴,补贴期累计不超过1年。
注:上述补贴按照广州市当年度执行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下限计算,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二、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户籍劳动力。
2.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新招用户籍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稳定就业半年及以上的,根据劳动者在补贴期内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时段,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累计不超过3年。
三、征地农民扶持补贴
(一)补贴对象: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新招用南沙区当年新征地村户籍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按招用人数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扶持补贴。
四、人力资源专场招聘会补贴
(一)补贴对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组织举办公益性人力资源专场招聘会且入场企业数不少于20家,按照每场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五、创业(示范)基地补贴
(一)补贴对象:创业(示范)基地。
(二)补贴标准:经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认定的创业基地,按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补贴。创业基地达到示范基地标准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补贴;创业示范基地按照规定提供场租减免、创业导师服务、开展各类创业活动等的,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工作补贴(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六、公共就业服务补贴
(一)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补贴
1.补贴对象:社区(村)。
2.补贴标准:社区(村)开展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发放、空岗发布、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完成区、镇(街)下达就业创业工作任务的,按照每个社区(村)平均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工作补贴。各社区(村)补贴分配方案按照实际工作情况由各镇(街)另行制定,并报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社会组织公共就业服务补贴
1.补贴对象:社会组织。
2.补贴标准:社会组织承接就业创业培训服务,按照协议完成约定条款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工作补贴(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七、输送招用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补贴
(一)输送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职业技工院校。
2.补贴标准:职业技工院校推荐本院校应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按成功推荐人数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招用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招用职业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按招用人数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注:以上应届毕业生是指当年度(即毕业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毕业的学生。
八、城乡劳动力资源摸查补贴
(一)补贴对象: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完成区下达的城乡劳动力资源摸查工作,对户籍城乡劳动力资源进行信息化管理,并做好登记台账。按摸查人数市、区合共每人3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九、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一)组织紧缺工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培训鉴定机构。
2.补贴标准:组织户籍劳动力开展紧缺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并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考取证书人数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工作补贴。
(二)考取紧缺工种职业资格证书补贴
1.补贴对象:户籍劳动力。
2.补贴标准:户籍劳动力考取紧缺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注:上述紧缺工种根据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的南沙区紧缺工种目录确定。
十、实用性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培训鉴定机构、职业技工院校。
(二)补贴标准:培训鉴定机构或职业技工院校组织重点援助对象开展实用性培训,对纳入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度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并参照国家职业标准实施培训的,按照培训实际费用,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补贴,每人仅限补贴一次。
十一、组织培训鉴定工作补贴
(一)补贴对象: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组织户籍劳动力参加培训并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考取证书人数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工作补贴。
十二、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户籍劳动力。
(二)补贴标准:户籍劳动力参加“一试三证”或“一试双证”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国际(含港澳地区)认证证书(指由本区引进的港澳官方职业资格、英国伦敦城市行业协会、美国认证协会等国际认证证书),按照参加国际(港澳地区)认证证书培训考核实际费用,给予每人不超过5000元的补贴,每人仅限补贴一次。
十三、高技能人才奖励
(一)奖励对象:参赛单位(用人单位、职业技工院校)、参赛选手(户籍劳动力、用人单位在职职工、职业技工院校在校学生)、获评“广州南沙技术能手”职工。
(二)奖励标准:
1.获资格参加世界级、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的参赛选手,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一次性奖励;
2.参加列入市级或以上人社部门竞赛计划的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技术能手”称号的参赛选手,给予个人2000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团体奖的参赛单位,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每个单位或个人每年仅限申请一次奖励)。
3.具备较高职业技能水平,在技术工作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被评选为“广州南沙技术能手”的,给予个人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评选方案另行制定)。
十四、企业促进就业奖励
(一)补贴对象: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招用户籍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根据其当年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期限,按招用人数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十五、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补贴
(一)补贴对象: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二)补贴标准: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向见习人员提供见习岗位并先行支付生活补贴的,见习期满后,根据见习期限,按照本市最低见习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给予50%经费补贴。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实际见习工作日计算),最长见习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每个就业见习基地当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符合申领《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穗人社发〔2015〕27号)同类补贴项目的,优先申领市补贴,不重复申领区补贴。
基地组织开展就业见习指导、培训等工作,达到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标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经费补贴(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注:上述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是指经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用人单位,见习人员是指南沙区户籍、港澳籍应届毕业生(含高校、职业技工院校)或注册地在南沙区的高校、职业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即毕业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十六、就业工作奖励
(一)奖励对象:南沙区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估)单位。
(二)奖励标准:经南沙区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按考评结果发放奖励金。
十七、其他资助项目
(一)符合资助对象条件的单位或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单位,为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就业创业培训工作项目或举办有利于促进本地劳动力就业创业培训的相关项目,可向南沙区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南沙区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给予资助。
(二)民办职业技工院校、民办培训鉴定机构积极开展校企合作等促进培训就业,推进区域经济发展工作的,可在南沙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设立竞争性扶持资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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