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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2年,为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浙江省纪委牵头部署2022年我省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工作。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网络直播营销为哈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浙市监广〔2022〕6号),明确要求全省各地截止到2022年12月底,联合开展视侵害群众利益网络直播营销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为有效推进我县视侵害群众利益网络直播营销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开展,我局制订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负面清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常见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指引》,督促市场主体自查自纠、积极整改、合法合规经营。
二、制定依据
《清单》《指引》以《关于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网络直播营销为哈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浙市监广〔2022〕6号)、《关于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网络直播营销为哈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市监广〔2022〕4号)等文件为主要依据。
三、主要内容
《清单》共三大类,三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清单》正确导向。《清单》指出不得出现八大类有损国家形象、妨碍社会安定、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社会歧视、暴力淫秽、过渡消费等情形。
(二)明确禁忌的商品和服务。《清单》罗列了十五类相关商品和服务,包括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和失效、变质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品或服务;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商品等。
(三)明确不得使用的信息。包括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或其他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隐瞒或者误导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将附赠商品与销售商品混合计数误导消费者,隐瞒或者不全面告知优惠券使用限定条件;通过比较、对比方式对其他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贬低等。
《指引》共九大类,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价格违法行为。包括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等。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等。
(三)传销违法行为。包括违规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组织传销、介绍他人参加传销、参加传销行为等。
(四)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包括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行为;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行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产品的行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和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伪造或者冒用认证等质量标志的行为等。
(五)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包括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平台未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等。
(六)广告违法行为。包括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发布内容违法广告行为;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行为;违法广告代言;未显著、清晰表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普通食品宣传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化妆品广告、美容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纪念品、收藏品广告作出增值承诺或断言;金融产品或服务广告未显著提示、警示风险等。
(七)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包括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行为;对消费者的退货申请未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间进行处理的行为;采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行为等。
(八)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包括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等。
(九)电子商务违反行为。包括违反公示义务的行为;侵害消费者评价权的行为;平台侵害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平台未对侵犯知识产权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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