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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十九大提出“把发展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的工作要求,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缓解实体经济企业困难,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助推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加大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力度,鼓励、推动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珠海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细则》(珠金〔2019〕90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上市挂牌和兼并重组奖励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社会进行监督。
第三条 区金融服务中心、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企业上市挂牌和兼并重组奖励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企业上市挂牌和兼并重组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若当年申请奖励资金总额超过预算安排额度,原则上顺延至下一年度兑现。
第五条 境内上市挂牌奖励
拟申请奖励资金的境内上市挂牌公司或拟上市挂牌公司,其上市挂牌主体须在香洲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
对于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给予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150万元(不含再融资奖励),其中:
1.公司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挂牌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
2.公司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挂牌发行材料的,给予奖励资金40万元。
3.公司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给予奖励资金100万元。
(二)科创板上市
对于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给予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150万元(不含再融资奖励),其中:
1.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辅导,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注册申请文件被同意受理的,给予50万元奖励。
2.公司注册申请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同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3.公司在科创板上市且上市时间位列珠海市前三名的,另外给予100万元奖励;上市时间位列香洲区前三名但不是珠海市前三名的,另外给予50万元奖励。
(三)新三板挂牌
对于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公司,给予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80万元(不含转板、再融资奖励),其中:
1.公司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挂牌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且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上报发行材料的,给予奖励资金30万元。
2.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
3.新三板公司进入创新层的,给予奖励资金30万元。
4.新三板公司挂牌获得奖励资金后,到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150万元。新三板公司挂牌获得奖励资金后,到境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境外上市奖励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经市金融工作局复核认定的境外上市公司,给予奖励资金100万元。
(一)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在香洲区、直接赴境外上市的公司。
(二)通过将香洲区注册、纳税的公司注入境外拟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实现境外IPO,境外上市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香洲区注册公司、境外上市募集的资金50%以上投放在香洲区注册公司的,可以申领境外上市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支付给境外募集资金投放到香洲区注册的公司。
第七条 异地迁入奖励
对从异地迁入香洲区注册并在区内纳税的上市公司(不含新三板),给予奖励资金100万元。
第八条 再融资奖励
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在香洲区的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等方式再融资,且募集资金50%以上投放香洲区的,按再融资金的1‰进行奖励,奖励资金单笔不超过80万元。新三板挂牌公司须扣除实际控制人投资额后计算再融奖励。
所称“募集资金投放香洲区”,是指:1.若募集资金用于投资项目,项目须已建成并位于香洲区。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2.若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第九条 兼并重组奖励
(一)兼并重组方奖励
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在香洲区的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合并或控制已设立的、持续经营的企业,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单笔按其交易金额5‰进行奖励,单笔奖励资金不超过180万元。单家公司发生多次兼并重组的,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1.兼并重组参与各方企业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计2亿元以上,或兼并重组交易金额2000万元以上。
2.被兼并重组企业须纳入香洲区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合并报表,且香洲区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公司完成兼并重组的下一会计年度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幅须达到20%。
公司通过再融资进行兼并重组,不能同时享受再融资奖励和兼并重组奖励。兼并重组后5年内不得解散重组,否则须全部退还所得奖励资金。
(二)被兼并重组方奖励
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在香洲区的企业被区外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后,其产值、税收仍留在香洲区,每年按其对香洲区财力贡献增量的50%进行奖励,每年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最多可连续三年申请奖励。
第十条 申领本办法规定奖励,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上市挂牌和兼并重组奖励申领审批表》、承诺函、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营业执照、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由税务部门开具的上一年度及近期分税种纳税证明。
(二)广东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受理通知书(拟科创板上市公司提供)。
(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核准IPO发行等上市批复文件。
(四)券商出具的内核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受理文件。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
(六)纳入新三板创新层的证明材料。
(七)境外上市相关证明文件、外汇进账单等。
(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优先股、配股、公司债、可转债等再融资文件、再融资方案、验资报告;或境外上市再融出具的批准文件及外汇进账单。
(九)兼并重组协议、兼并重组交易金额证明等材料。
(十)区金融服务中心和区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按申请奖励的内容分阶段提供,其中:股改奖励需提交(一)项材料;上市辅导奖励需提交(一)(二)项材料;上市奖励需提交(一)(二)(三)项材料。新三板股改及内核奖励需提交(一)(四)项材料;新三板挂牌奖励需提交(一)(四)(五)项材料;新三板创新层奖励需提交(一)(四)(五)(六)项材料。境外上市奖励需提交(一)(七)项材料。异地迁入奖励需提交(一)(二)(三)项材料。再融资奖励需提交(一)(八)项材料。兼并重组奖励需提交(一)(九)项资料。申请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第十一条 申报、审批流程
(一)网上申报。登录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http://ywgl.zhcz.gov.cn)进行注册与申报。注册:单位注册—获取系统账号(账号为组织机构代码)—完善本单位基本信息。申报:“填写申请书”—“新增项目申请”—“企业上市和兼并重组奖励资金”,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网上初审。区金融服务中心原则上在收到网上申报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认为符合申领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认为不符合条件或有疑问的,在管理平台中加注理由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报单位。申报单位须自行登录申报系统查询初审结果,初审不合格的项目,可在初审后的10个工作日内,修改补充申报资料后重新提交初审。
(三)书面材料提交。网上初审合格的申报企业,须在网上审核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企业从网上申报系统下载打印申请表及通知要求的所有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其中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他资料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报送至区金融服务中心。
(四)征求意见。经初审符合申领条件且企业已提交完整纸质申报材料的,区金融服务中心原则上每季度汇总一次(一般在申报年度的2月、5月、8月、11月的中旬),拟定奖励方案,征求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统计局、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司法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等有关单位意见。
(五)审批、拨付。奖励方案经征求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通过区政府批准后,区金融服务中心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将奖励资金拨付给有关企业。
第十二条 获得本办法规定奖励资金的企业,5年内注册地址不从香洲区迁出、不减少注册资金、不改变在香洲区的纳税义务(从获得最后一笔本办法规定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财政奖励资金。
可分阶段申领上市挂牌奖励资金,但所有奖励资金不得重复领取。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20年1月10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三年,至2023年1月13日终止。《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促进企业上市和兼并重组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珠香府办〔2018〕6号)停止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上市挂牌和兼并重组奖励申领审批表
2.承诺函
相关链接:关于《珠海市香洲区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和 兼并重组奖励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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