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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管工作,根据《珠海市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规范和监管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党的建设和规范管理的意见》(珠香字〔2016〕1号)及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香洲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合作公司),本区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立的其他社区经济组织参照执行。

  第三条 股份合作公司性质是集体经济组织,担负着保护股东利益和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职责,应接受区社区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遵守国家、省、市、区制定的“三资”监管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 区社区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监督股份合作公司运作,确保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区社区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指导和协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对股份合作公司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制定股份合作公司发展和监管政策措施;

  (三)落实上级有关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的政策措施;

  (四)统筹和指导股份合作公司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组织股份合作公司的财务检查和培训经营管理人员;

  (五)统筹、建设股份合作公司资产交易、财务会计等监督管理平台,负责平台运行和信息管理;

  (六)监督和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股份合作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

  (七)完成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股份合作公司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股份合作公司执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纠正股份合作公司违反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行为;

  (二)落实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三)负责监督、指导股份合作公司资产登记、资产交易、财务会计、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变更、产权交易及重大事项管理工作;

  (四)负责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出纳等管理人员出入境证件登记管理工作;

  (五)监督、指导股份合作公司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定期组织股份合作公司的财务检查;

  (六)负责监督、指导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代表、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七)负责组织开展股份合作公司年度审计以及在换届过程中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八)负责组织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述职考核等监督工作,监督和指导股份合作公司管理人员薪酬和补贴发放;

  (九)负责受理和处理股份合作公司产权、股份权益等纠纷以及股民的上访和投诉,调查处理股份合作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处理结果报区社区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备案;

  (十)完成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股份合作公司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关系股份合作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决策、重大投资、重大项目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资源处置,包括股权的变动(个人股权的继承、赠与、转让、回购、回收除外)、留用地建设(含城市更新、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合营合作建房)、评估价值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其他大额资产(含建筑物)转让、抵押或者质押、保证、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投资购建等;

  (二)重大财务事项,包括对外投融资、贷款、担保抵押、债权债务处置、公司章程或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大额资金支出和调拨、拆迁补偿款及征(转)地补偿款使用、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等;

  (三)其他与资金资源资产管理有关的影响股东重大利益、影响集体经济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党建引领

  第八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设立党组织。股份合作公司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引领作用,支持股份合作公司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支持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参与股份合作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股份合作公司党组织在所在社区党委的领导、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股份合作公司党组织成员由股东党员组成,委员应由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党员或社区“两委”成员兼任,也可由其他股东党员担任,按党内选举有关规定产生。

  第九条 股份合作公司党组织所在社区党委领导、支持和监督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采取有候选人形式选举产生的,候选人确定须经社区党委研究审核后,报所在地镇(街道)党(工)委研究审定。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在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须提交所在地镇(街道)党(工)委研究审议。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党的建设和规范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落实股份合作公司党组织书记的待遇,安排好经费预算,确保保障到位。

  第三章  强化监管

  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出纳等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出入境证件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相关信息,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相关登记管理工作,并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第十二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每年进行年度审计和按期进行换届前经济责任审计。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股份合作公司按规定开展相关审计,并结合股份合作公司的情况,制定审计经费预算,确保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的资产、收入、利润等情况,统一制定适合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发放标准和激励机制的指导性文件。通过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将股份合作公司业绩、配合政府部门“三资”监管工作等情况,与董事、监事薪酬挂钩,在保证工作效率的基础上,实现按劳分配、兼顾公平。

  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股金分红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或经授权的股东代表会表决,报送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股份合作公司须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现金、银行账户、银行存款、支付凭证、票据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做到账、款分离,会计、出纳岗位分设专人负责。严格财务开支审批,结合股份合作公司实际规范审批流程、权限,重大经费报销和大额资金调拨应经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联审联签。严肃财务纪律,严禁以个人名义将集体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或者私自转移,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严禁出借股份合作公司银行账户给他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因社区征地拆迁或城市更新,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的除外),严禁使用“白头单”报账,严格控制借支集体资金。

  股份合作公司应将本级、下属单位财务纳入财务监管平台进行统一核算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股份合作公司签订经济合同前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程序进行决策;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应由村居法律顾问或股份合作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且在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报区社区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股份合作公司应将本级、下属单位集体资产及相关合同纳入集体资产监管平台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制定印章管理使用制度。印章应由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印章的使用必须做好用章登记,设立用章登记本,登记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用章时间、用章事项、用章批准人、用章人(本人签名)、印章保管人(本人签名)。

  凡涉及重大事项使用印章的,经法定决策程序后,需经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相关负责人会签后方可盖章。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和指导股份合作公司做好相关印章管理工作,并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份合作公司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代行印章保管职责:

  (一)董事会不履行或无法履行职责的;

  (二)董事会、监事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启动换届选举;

  (三)股份合作公司严重违反印章使用规定的;

  (四)因使用印章引起的重大纠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代管期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人员及股份合作公司管理人员和股东代表三方监管印章的存放和使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合计持有股份合作公司五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联名提出,经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暂停或罢免股份合作公司相关人员职务至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之日为止,同时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派人员暂为行使董事会、监事会职权:

  (一)董事会、监事会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的;

  (二)董事会、监事会无正当理由逾期6个月不启动换届选举的;

  (三)经责令,董事会仍不按照本办法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董事会、监事会严重违反“三资”监管办法的;

  (五)董事会、监事会严重损害股份合作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六)其他造成股份合作公司不能正常经营的情形。

  期间,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尽快推动和组织股份合作公司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如仅罢免相关董事或监事成员,其补选规定按《珠海市香洲区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意见》或公司选举办法执行。

  第四章  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本办法相抵触,不得有侵犯股东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如有违反,由区社区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修改。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三)公司的设立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金、股权分配及管理办法、股份总额、每股金额;

  (五)确认或变更公司股东资格的管理办法;

  (六)需要股东大会决定的公司重大资产处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范围;

  (七)股权的流转条件、转让范围和继承办法;

  (八)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九)股东代表的比例、人数和产生办法及其权利、义务;

  (十)股东大会及股东代表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十一)公司党组织的职权及参加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

  (十二)董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及董事任期;

  (十三)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及监事任期;

  (十四)法定代表人及其职权;

  (十五)公司经营管理连续性条款;

  (十六)股东大会、股东代表、董事会、监事会正常运作的程序保障;

  (十七)利润分配办法,公积金、公益金提取及使用;

  (十八)财务、会计制度;

  (十九)公司章程的修改办法;

  (二十)公司回购(回收)个人股份的管理办法;

  (二十一)解散与清算;

  (二十二)通知和公告方式;

  (二十三)订立章程的日期;

  (二十四)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确定前款第九项事项时,股东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本股份合作公司股东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原则上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股东代表应年满18周岁且是本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履行股东义务,有参事议事能力。

  确定前款第十一项时,公司章程应当就股份合作公司党组织单设一章,明确党建工作总体要求,明确党务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党费管理和党建工作经费保障等内容和要求,明确股份合作公司党组织讨论研究股份合作公司重大问题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采用由区社区集体经济管理部门提供的公司章程范本。若股份合作公司自行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提交的公司章程进行合法合规性初审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在表决通过后三十日内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社区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股份合作公司的集体股是指原村经营性资产折股后留存集体的股份。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股份是个人股东的共有股份,其表决权由个人股东按持股比例行使。

  第二十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股份需量化的,应由股份合作公司提出具体方案,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应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须经持有股份合作公司三分之二股份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在表决通过后三十日内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社区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个人股份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依法在股东间转让,但不得对外转让。每个个人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占股份合作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因继承或赠与取得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个人股份可依法继承和赠与。

  个人股份赠与应依法定程序进行,赠与的对象限于直系亲属之间,包含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

  第二十七条 办理个人股份的继承、赠与、转让等事项的,应向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并依公司章程要求办理继承、赠与、转让手续后,方能把持有股权继承、赠与、转让给他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份合作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回购(回收)股份:

  (一)股东去世且无合法继承人的;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个人股份的继承、赠与、转让、回购(回收)的具体实施细则由股份合作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另行制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份登记簿》,因继承、赠与、转让、回购(回收)等情形而发生个人股份变动的,应在《股份登记簿》作出相应的变更登记,并收回旧的股权证,同时核发新的股权证,股权证须加盖股份合作公司公章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股东代表会必须经股东大会授权才能进行选举、更换股份合作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股东代表按照公司章程或公司选举办法的规定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是当然的股东代表。当届股东代表任期与当届董、监事任期一致,股东代表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为五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为五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现职社区工作者或已退休公职人员的股东参加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经选举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为股份合作公司不授薪管理人员,不向股份合作公司领取报酬,其薪酬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第三十六条 股份合作公司换届选举工作小组成员可以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采取现场记名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从股东中推选产生。换届选举工作小组成员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如换届选举工作小组成员经推选后,仍无法达到七至十一人间的单数组成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派工作人员参加换届选举工作小组,协助股份合作公司推进换届选举工作。

  以股东大会形式推选表决的,须有过半数的股东参加方可召开。

  以股东代表会形式推选表决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方可召开。

  第三十七条 选举、更换股份合作公司董事和监事的,若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另行选举;第二次投票选举时,可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同意票多少的顺序,取差额多一名的方式,从未获当选者中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的当选按照得同意票多少顺序确定,但须合计持有股份合作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股份合作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营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丧失本股份合作公司股东资格的;

  (二)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依法被判管制以上刑罚或被强制戒毒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者本公司章程规定而应当停职的。

   第四十条 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或因辞职、罢免等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由监事会公告并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进行选举,经三轮选举,仍未达到应选人数的,如已当选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半数以上(含半数),可由股份合作公司独立董事或合计持有股份合作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联名提出,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由已选出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职责。

  第四十二条 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后,拒不换届选举的不得在股份合作公司领取薪酬。在换届选举期间原董事会只能维持股份合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不得制定涉及股份合作公司重大资产处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方案,因城市更新,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的除外。

  第五章  其他要求

  第四十三条 对股份合作公司涉及城市更新重大事项的,如城市更新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意见》要求,做好股份合作公司相关联席和列席会议、述职述廉、廉政约谈、风险防控、违纪违法线索排查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股份合作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股份合作公司及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照本办法暂停或罢免相关人员职务;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规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三资”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股份合作公司董事、监事和经营管理人员,屡犯不改或情节严重的,依照《意见》相关规定追究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香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4日。

  第四十八条 区以往发布的有关“三资”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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