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市商务局、市区工商局
1.投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应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及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投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应为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及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3.申请并购或设立的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要求、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正本)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年修正本)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3.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4.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设立申请材料
(一)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中外合资企业章程;
(四)中外合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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