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注册
在中国做生意可以办什么执照?
一般作为两年以上外资企业可以成立Representative Office (RO 外资代表处),其它企业或境外个人可以成立Wholly Owned Foreign Enterprise (WOFE 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合资企业)或与中国企业成立Joint venture(JV 中外合资企业)及其中国境内分公司.
WOFE及RO成立后,相关CEO,CFO等主要所有人需办理《外国人在华就业许可证及工作签证》。并办理外国人社保才能就业。相关法人机构需按月进行报税及交税,并及时参加年检。
投资WOFE(有限公司) 外国企业及个人需提供 1、执照或护照(需公证认证)2、银行信用证明 3、在北京有用途为"商业办公"的有产权办公场所即可。
我的服务:
投资人身份证明:
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开业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护照有入境签字页或经过公证认证的护照复印件),是指投资者所持有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具有自然人身份证明效力的文件。由于各国制度不同,《执行意见》对“身份证明”内容并无统一要件要求,但一般情况下,应具备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证件号码等足以确认自然人身份的基本内容。在实践中,护照作为国际通行的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证明,在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使用,无须公证、认证。对没有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投资者,其护照不能作为有效“身份证明”,仍应以经公证认证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文件作为其身份证明。
香港、澳门地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企业为开业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个人为港通行证及身份证正反面)应当按照司法部有关中国委托公证人管理的相关专项规定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并经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后方可使用。
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台胞证)或身份证明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审验相应的证明文件。
外资设立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独资或与中方合资或合作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企业名称
在申请登记注册前,应先到工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具体要求请详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二)有符合要求的股东
成立外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应为1个(含1个)以上50个(含50个)以下。
中方投资者应为合法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仅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公民可以自然人身份出资。]
成立外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为2个(含2个)以上200个(含200个)以下,且发起人中需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东资格应当符合相关要求,请您认真阅读《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及《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办理一次性告知单》了解具体要求(详见工商局网站)。
(三)有符合要求的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四)有符合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章程
股东可以依法自主制定公司章程。
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章程的经营范围条款中应当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工商部门提供章程参考格式服务,您可到各工商大厅领取参考格式范本,或登陆工商局网站获取。
(五)有符合要求的企业住所
您所选择的住所应为有房产证的合法建筑,且房产证上记载的用途应与注册企业的使用用途一致。(如不符合上述条件,请您仔细阅读《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选择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的有关内容)
(六)从事的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应首先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复和许可文件,如您从事餐饮、美容美发等行业需经先行审批或后置许可、备案的经营项目,应按相关法规要求取得许可。(具体项目可参见《北京市行政许可和备案项目目录》)
三、到哪里办执照
一般而言,您应该到企业住所所在地工商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但如果您的企业注册资本规模较大、位于特定区域或从事特殊行业,应当到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具体请您仔细阅读《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到哪里去办营业执照”的有关内容。
温馨提示
1.上述第1、6、7、8、11项材料应提交登记机关制式格式的申请文件,您可到就近工商部门领取或登陆工商局网站下载。
2.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使用A4纸打印。
3.未明确提示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文件原件。提交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4.如申请设立外资股份有限公司,请您同时阅读《股份有限公司工商设立登记》。
5.您所提交房产证的房产用途应与实际经营用途一致。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办理营业执照,请您认真阅读《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选择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的内容,以避免风险。
外资设立商委审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办理时限: 90个工作日(合资)、45个工作日(合作)、90个工作日(外资)
一、申报材料:
(一)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1. 中外合资企业设立应报送文件
○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空白文本/示范文本);
○ 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空白文本/示范文本)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空白文本/示范文本);
○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发展改革部门作出的项目核准批复;(服务贸易领域专项规定中无需发改部门核准的不用提交批复)
○ 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注: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中外合资合同参考范本)(中外合资章程参考范本)
○ 中方提供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外方提供的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境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 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空白文本);
○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2. 中外合作企业设立应报送文件
○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空白文本/示范文本);
○ 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空白文本/示范文本)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空白文本/示范文本);
○ 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发展改革部门作出的项目核准批复;(服务贸易领域专项规定中无需发改部门核准的不用提交批复)
○ 由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注:经合作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作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作企业合同、章程。) (中外合作合同参考范本)(中外合作章程参考范本)
○ 中方提供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外方提供的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境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 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空白文本);
○ 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3. 外资企业设立应报送文件
○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空白文本/示范文本);
○ 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空白文本/示范文本)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空白文本/示范文本);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空白文本);
○ 发展改革部门作出的项目核准批复;(服务贸易领域专项规定中无需发改部门核准的不用提交批复)
○ 外资企业章程; (外资章程参考范本)
○ 外方提供的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境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 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如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同时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二)股权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报送文件
○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空白文本/示范文本);
○ 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空白文本/示范文本)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空白文本/示范文本);
○ 发展改革部门作出的项目核准批复;(服务贸易领域专项规定中无需发改部门核准的不用提交批复)
○ 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注:如并购后所设外商独资企业则只需提交公司章程)(外资章程参考范本)(中外合资合同参考范本)(中外合资章程参考范本)(中外合作合同参考范本)(中外合作章程参考范本)
○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的协议或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 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 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境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 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 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 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报送的文件;
○ 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注:办理外商投资设立、变更项目时,涉及环保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指标的企业,在报送文件时应提交环境保护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审批文件,并按相关规定填报有关信息。(文件依据:1.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节能环保统计工作的通知、2.商务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土地利用统计工作的通知)
外资分公司注册
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业单位。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
1、有符合要求的名称
在申请登记注册前,应先到工商部门申请名称登记。分支机构名称应冠以上级公司的全称,一般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上级公司全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其中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可依实际需要选择填写或不填。(具体要求请详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2、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您所选择的营业场所应为有房产证的合法建筑,且房产证上记载的用途应与注册分支机构的使用用途一致。(如不符合上述条件,请您仔细阅读《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选择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的有关内容)
3、从事的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应不超出上级企业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
如您从事餐饮、美容美发等需经先行审批或后置许可、备案的经营项目,应按相关法规要求取得许可。(具体项目可参见《北京市行政许可和备案项目目录》)
从事零售门店或申请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类行业的应由商务部门先行审批。(具体请参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三、到哪里办理执照
一般而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登记应到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工商分局办理登记。(具体请您仔细阅读《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到哪里办营业执照”的有关内容)
外资代表处注册
一、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概念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意事项
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时,应由首席代表、代表、本机构雇员或委托合法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的,应附中文翻译件。
代表机构驻在期限不应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
代表机构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经审批机关批准的除外。
办理代表机构设立的部分文件(一般为外国企业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文件、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外国企业章程或组织协议、外国企业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外国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及身份证明)需进行公证认证,申请人应在相关公证认证文件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相关文件的公证认证要求:一般外国(地区)企业需经该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进行认证;港澳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代表机构设立应通过《中国工商报》向社会公告。申请人应在《受理通知书》载明的领取登记证、代表证当日到登记大厅发照窗口缴纳公告费用、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公告联系单》、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缴纳公告费记录单》,并在领取登记证时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缴纳公告费记录单》交回发照窗口(注:中国工商报社委托在登记大厅的联络点只支持现金缴费方式,采用其他缴费方式的请自行到报社办理公告手续)。
三、到哪里办理登记证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应到市工商局申请办理。
提示
1.外国广告企业、医药类企业、贸易企业、制造企业、货运代理企业、承包企业、咨询企业、投资企业、租赁企业、铁路运输企业等不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可直接到工商机关办理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
2.除了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外,您还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的力式提交材料。请登陆工商局网站,点击“网上登记”模块,注册用户后按照网站指导逐步填写。1.上述第1、10、11项材料应提交登记机关制式格式的申请文件,您可到就近工商部门领取或登录工商局网站下载。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使用A4纸打印,外文文件应附中文翻译件。
3.未明确提示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文件原件。提交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4.申请人应在相关公证认证文件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5.您所提交房产证的房产用途应与实际经营用途一致。
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的范围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外国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
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
国家允许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满足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应取得市建委的批准;
外国(地区)金融企业应取得银监会的批准;
外国(地区)保险企业应取得保监会的批准
(二)有符合要求的住所
您所选择的住所应为有房产证的合法建筑,且房产证上记载的用途应与注册使用用途一致。(如不符合上述条件,请您仔细阅读《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选择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的有关内容)
三、到哪里办理执照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到市工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外资股份公司注册
一、股份有限公司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企业名称
在申请登记注册前,应先到工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具体要求请详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二)有符合要求的股东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个(含2个)以上200个(含200个)以下的发起人。
2个(含2个)以上200个(含200个)以下发起人中需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有符合要求的出资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有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五)有符合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可以依法自主制定公司章程。
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章程的经营范围条款中应当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工商部门提供章程参考格式服务,您可到各工商大厅领取参考格式范本,或登陆工商局网站获取。
(六)有符合要求的公司住所
您所选择的住所应为有房产证的合法建筑,且房产证上记载的用途应与注册公司的使用用途一致。(如不符合上述条件,请您仔细阅读《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选择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的有关内容)
三、从事的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
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您从事餐饮、美容美发等需经先行审批或后置许可、备案的经营项目,应按相关法规要求取得许可。(具体项目可参见《北京市行政许可和备案项目目录》)
四、到哪里办理执照
一般而言,您应该到市工商局申请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
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概念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简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简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简称“资产并购”)。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基本原则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被并购境内企业原有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
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并购方式。
股权并购包括以货币现金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股权,或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东股权或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股权等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股权并购方式。
资产并购仅允许以货币现金购买境内公司资产而排除以股权作为支付对价购买境内公司资产情形。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适用范围
股权并购:
1.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
2.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资产并购:
1.外国投资者先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
2.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注:外国投资者可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即境外公司(仅指境外上市公司和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
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主要步骤
第一步:涉及名称预先核准或变更的,需要先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手续。(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参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第二步: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等登记表格;到商务部门审批,领取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涉及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以及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须报商务部审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亦应取得相关许可文件。(例如,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还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
第三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
第四步: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
六、申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境内企业(不含上市公司)
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3.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1)协议各方的状况,包括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2)拟购买股权或认购增资的份额和价款;(3)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4)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5)违约责任、争议解决;(6)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4.转股协议(外国投资者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内资公司部分股权的,无须提交此文件);
5.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此款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7.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8.新增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9.《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10.《指定(委托)书》;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资产并购境内企业
投资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程序及提交文件、证件请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设立登记》办理。
(三)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除提交上述(一)所列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旨在恢复股权结构的下列文件:
1.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权变更申请书;
2.股权转让协议;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章程修正案。
注:(1)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登记机关根据商务部颁发的带加注的批准证书向企业颁发加注有效期限为8个月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待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就其持有境外公司股权事项办理完毕并经商务部核准及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登记机关予以换发无加注有效期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2)以实现境外上市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商务部颁发的带加注的批准证书向境内公司颁发有效期限为14个月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待境外公司完成上市并经商务部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登记机关予以换发无加注有效期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就其持有境外公司股权事项办理完毕,申请换发不加注的营业执照,应提交下列文件: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不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3.加注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境内公司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被特殊目的公司并购的境内公司为1年)内不能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的,登记机关根据境内公司预先提交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文件核准变更登记,使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其中并购境内公司增发股份而未实现的,在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上述情况予以核准变更登记之前,境内公司还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手续。办理减资手续须提交的文件证件请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工商变更登记(备案)》办理。)
(四)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境内上市公司:
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被并购境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3.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上市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上市公司增资的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1)协议各方的状况,包括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2)拟购买股权或认购增资的份额和价款;(3)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4)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5)违约责任、争议解决;(6)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4.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6.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并购的应提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股份持有证明;
7.通过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增资并购)的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8.新增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9.《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10.《指定(委托)书》;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12.外资并购证券、信托、银行等金融机构除提交上述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例如证监会、银监会的批准文件)
(五)外国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25%
上市公司应持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除提交上述文件证件外还应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工商变更登记》中股权变更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六)外国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10%,且投资者非为单一最大股东
应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注销证明30日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参照405号告知单《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一次性告知单》(工商局网站)中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办理。
温馨提示
1.所提交的外文文件、证件均应附中文译件。
2.原股东继续成为并购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可不再提交其资格证明。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3.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4.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还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境内上市公司被并购的还应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5.上述提交材料中涉及的申请表格均应提交登记机关制式格式的申请文件,您可到就近工商部门领取或登陆工商局网站下载。
6.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使用A4纸打印。
7.未明确提示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文件原件。提交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8.除了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外,您还可以选择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提交材料。请登陆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点击“网上登记”模块,注册用户后按照网站指导逐步填写。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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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备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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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投资者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人 2、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入资必须是外汇 3、经营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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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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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名称6到8个见《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如北京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XXX(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合法开业证明: A、自然人股东护照(所在国发的)复印件及中文译件5份(必须有所在国的公证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B、有企业股东的,提供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商业登记证复印件及中文译件5份(必须有所在国的公证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C、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3、资信证明:外国银行出具的股东资金信用良好证明或无不良记录证明(原件) 4、组织机构:成立董事会,提供董事会成员(至少3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不成立董事会,提供总经理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经理)身份证复印件5份;照片一张(一寸黑白、彩色均可);18岁起工作简历; 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复印件3份,房租发票; 7、介绍公司经营范围及所经营的项目概况(技术、预计盈利、流动资金、固定资产等情况);(中文) 8、《公司章程》;《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委托书》;《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承诺书;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任职委派函;董事会人员名单;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我方代为制作) 9、如做贸易,企业股东另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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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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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办理流程(2018年)1企业网上名称核准(有中字头在国家工商总局办理) 2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大厅发改委窗口--项目立项核准(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需要此步) 4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办理相关前置审批手续 5网上完成登记申请材料填写报审 6根据预约时间到工商局注册大厅办理登记注册 7大厅商务委备案20-30工作日8市公安局---公章备案1个工作日9市外汇管理局--外汇登记5个工作日10开立银行基本帐户及外币账户 11大厅财政局窗口-- 外资企业财政登记 12大厅统计局窗口--外资企业统计登记 13北京海关、北京商检局---办理登记【经营范围中涉及进出口的企业需此步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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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外资工商办照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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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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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工商办照各项目收费标准 序号项 目收费(元)1商务局批复代理费10002工商登记代理费80006刻章备案15008外汇登记代理费1500合计12000(合资合资企业另加3000)注不含下列相关部门收费:1、工商注册费:无;2、刻章费:1500元 (铜制4枚(不含报关章));其它 9外国人就业许可2000元10外国专家邀请函1000元11外国人就业体检1000元12外国人社保代理开户2000元,增减员每人次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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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批准证书审批程序: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由外国投资者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向许可机构报送下列文件(专项法规规定可直接向许可机构申报的设立申请可不必经区县人民政府转报):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含附表: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 、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参考文本 );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投资者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境外合作者是自然人的,除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有关其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主要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 9)办理外商投资设立、变更项目时,涉及环保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指标的企业,在报送文件时应提交环境保护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审批文件,并按相关规定填报有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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