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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各人民团体,驻区各单位:
《珠海市金湾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金融服务中心反映。
珠海市金湾区金融服务中心 珠海市金湾区财政局
2022年1月31日
珠海市金湾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力度,鼓励、推动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改革新机遇实现跨越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入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268号)、《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珠金〔2019〕90号)文件精神,结合金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企业申请,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发放,社会进行监督。
第三条 为加强对金湾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建立企业上市挂牌培育库,对企业进行上市挂牌全过程、全链条服务。金湾区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统筹金湾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日常培育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市场”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及市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境外证券交易所;所称“企业上市”是指企业在境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市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所称“企业挂牌”是指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所称“企业”是指已纳入金湾区企业上市挂牌培育库中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或已上市挂牌企业;所称“上市团队相关人员”是指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重要技术人员及对企业上市有突出贡献的员工。
第六条 境内上市挂牌奖励
拟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其上市挂牌的主体须在金湾区内依法进行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
(一)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1.企业经广东证监局辅导,向中国证监会或上述证券交易所申报上市发行材料并获得正式受理的,给予奖励资金100万元。
2.企业在上述证券交易所成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给予奖励资金200万元,其中50%用于奖励上市团队,由申请企业自行分配并支付给上市团队相关人员。
3.企业在上述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且将50%以上募集资金投放金湾区的,根据其首发募集资金金额,按以下五个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1)募集资金3亿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奖励100万元。
(2)募集资金3亿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5亿元以下,奖励200万元。
(3)募集资金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奖励300万元。
(4)募集资金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奖励400万元。
(5)募集资金20亿元以上,奖励500万元。
(二)企业在新三板挂牌
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后因上市符合上市奖励标准的,按扣除已获区级挂牌奖励资金的差额给予奖励。
第七条 境外上市奖励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经市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境外上市企业,给予奖励资金100万元。
(一)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在金湾区、直接在境外上市的企业。
(二)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在金湾区的企业,通过注入境外拟上市企业等间接方式实现境外上市,同时将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放在金湾区商事登记企业的。
第八条 异地迁入奖励
(一)对从异地迁入金湾区完成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上市企业,自其迁入满1年后,给予奖励资金300万元。
(二)对从异地迁入金湾区完成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的新三板挂牌企业,自其迁入满1年后,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
第九条 再融资奖励
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等方式再融资,且将50%以上募集资金投放金湾区的,按再融资金额的1‰进行奖励,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单家企业累计获得金湾区再融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本条款所称“募集资金投放金湾区”,是指:1.若募集资金用于投资项目,项目须已建成并位于金湾区。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企业。2.若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奖励资金的企业每年通过金湾区财政资金扶持政策管理平台递交申报材料,具体申报指南另行制定并公布。
(二)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区金融服务中心依照相关规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公示,报上级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拨付给申报企业。
第十一条 获得本办法规定奖励资金的企业,8年内不得将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地址从金湾区迁出、不得减少注册资金、不得改变在金湾区的纳税义务(从最后一笔获得本办法规定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计),否则须全额退回财政奖励资金。
上市企业退市、新三板挂牌企业摘牌(上市除外)但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地址未迁出金湾区的,可不退回奖励资金。
国家、省、市级部门认定企业上市挂牌不符合政策或违反规定的,本区亦不准予补贴并有权追回企业前期已获得的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企业可分阶段申领奖励资金,对于以下情形的企业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补。
(一)同一事项符合企业与区政府协议另行约定或符合区级同类奖补政策的。
(二)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上级同类政策调整,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各自承担调整为市区财政共同承担的。
第十三条 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交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报告。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回奖励资金,取消该企业5年内申请区级扶持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有效期内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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