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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2021年7月,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住房支持实施细则(试行)》(韶府办发函〔2021〕92号),明确试行1年,现已过试行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住房支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建管理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
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住房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韶关市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新型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措施》(韶委字〔2022〕9号)有关精神,促进农业人口有序转移,有效缓解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住房需求矛盾,完善农业转移人口住房支持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落户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含外市),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住房消费及住房保障政策资源,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购买力及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住房保障权益和待遇。
第二章 住房消费
第四条 加强土地和规划调控,从供给侧吸引农业转移人口购房需求释放。
第五条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各区域年度城镇化目标,结合当地市场实际需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供地和规划指标设定工作,从源头引导新建商品房项目可以最大限度满足农业转移人口对房屋的规模、质量、户型、配套等全方位需求,切实做到优先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居住、就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用地。
第六条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坚持大中小户型合理配套,改善住房供给户型结构;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不适应市场需求产品设计的,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应予以批准。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给予农业转移人口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专项财政补贴,积极鼓励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依法缴纳契税并落户的(同一住房),经住建管理部门核实相关完税凭证和落户资料,对缴纳的契税给予全额财政补贴。资金由各受益地财政解决,各地住建管理部门发放。
第八条 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的金融支持,引导各商业银行扩大农业转移人口购房信贷规模和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创新相关信贷产品,简化办理流程。
第九条 各级住建管理部门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吸引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房情况进行考核评比,支持鼓励房企主动参与。对于积极响应当地政府号召,给予农业转移人口购房专属优惠,积极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房,且成交量排名靠前的优秀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诚信加分等方式,进一步予以与诚信分值相关的各项配套政策支持。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权益
第十条 农业转移人口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范围,支持农业转移人口住房消费。
第十一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业转移人口,已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农业转移人口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住自住住房符合提取申请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应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按周期每半年可提取一次。租住商品房的提交家庭无房证明(单身需签署单身声明),提取额度为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租住公租房的提交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提取额度为不超过实际支付的房租支出。
第十三条 农业转移人口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购买住房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单人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二人及以上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或星级绿色建筑的商品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
第十四条 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人才贷款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人才贷款优惠政策,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一般贷款额度的2-3倍,公积金贷款额度与账户余额倍数按25倍执行。
第四章 住房保障权益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等住房保障范围,实现住房保障均等化服务。
第十六条 对落户城镇的进城务工农民、新就业农村籍大中专学生、专业技术人员等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的申请条件按照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准入条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七条 各级住建管理部门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制度全市域(含乡镇)全覆盖。
第十八条 农业转移人口申请住房保障的,按照城镇本地户籍居民同等准入条件、同等审核流程、同等保障标准,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享受到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
第十九条 优化住房保障审核流程及准入退出机制,对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实施动态管理,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退出。
第二十条 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城镇户籍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在全市域(含乡镇)范围内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保障。力争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保尽保,促进就地就近城镇化。
第二十一条 各地对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均等化申请条件有实际居住年限要求的,可提供社保证明、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或物业水电、燃气等缴费凭证作为实际居住或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第五章 保障性住房供给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建管理部门要合理规划保障住房供给,稳步提升住房保障水平。聚焦以“合理控制新增供应规模,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配套”为主的“一城一策”定位,多渠道筹集保障住房房源。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住建管理部门要做好已进行实物配建保障性住房房地产项目的接收与供给,督促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移交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充分激活已建棚改安置房源,可将闲置棚改安置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探索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范围,将新市民、新青年及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予以解决。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住建管理、民政、公安、税务、金融、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村(居)委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农业转移人口住房消费及住房保障需求进行摸底分析,对符合住房保障资格条件的家庭人口、住房、经济收入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监测。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农业转移人口住房支持工作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住房支持优惠政策的知晓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在城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但未缴纳契税及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在本细则实施后缴纳契税并落户城镇户籍的,对缴纳的契税给予全额财政补贴。
第二十八条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住房支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1〕92号)实施以来,农业转移人口缴纳契税并落户的可按规定申请专项财政补贴。
第二十九条 如本细则与上级最新文件规定不符,以上级最新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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