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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境内合规


近年来我国政府相关部门简政放权,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同时也加强了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合规管理,引导企业合理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防范和应对各类风险。对外投资企业要密切关注国内相关政策法规,准确把握政策导向,依法依规履行境外投资国内申报程序,以避免出现在境外工作完成后,因境内合规问题导致投资失败的风险。

1.1
  相关政策法规

企业境外投资需要遵守的国内相关政策法规主要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等。详见表1。

1.2
 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

企业在开展境外投资前,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向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申请核准或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 年第11 号令),对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 年1 月发布的《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以及《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中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例如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详见表2。

商务部。根据商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 年第3 号令),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主要是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主要是涉及出口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表2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

注:“大额”指中方投资额在3 亿美元及以上。

2018 年1 月,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发布《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 号),加强对外投资信息统一汇总和事中事后监管。2019 年5 月,商务部制定《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明确了相关工作细则,要求投资主体按照凡备案(核准)必报告的原则履行对外投资报告义务,包括定期报告境外企业合规建设、基本经营状况、投资障碍等情况。
1.3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后,由银行按照《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2017 年1 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 号),要求境内机构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按规定向银行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从而进一步加强对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详见表3。

表3  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


特别提示

企业在开展境外投资前,应针对具体投资项目向相关部门确认具体流程及要求, 特别是要及时了解国家关于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变化。此外,企业在核准或备案、信息报告、外汇登记等环节提供的材料,应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对于瞒报、漏报甚至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部门将视情节采取相应惩戒措施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在阿合规运营


2.1
  劳工雇佣

阿尔巴尼亚劳工主管部门是国家劳工监察局,主要法律为《劳工法》,该法详细规定了雇佣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程序要求。

签订合同

根据《劳工法》,雇主应在雇员工作前与其签署雇佣合同,确立雇佣关系,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双方不得晚于雇员工作后7 日签署雇佣合同。雇佣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如双方以口头形式订立应在合同订立之日起30 天内转换为书面合同。雇佣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双方信息、工作内容和工作场所、入职日期及工作时间、带薪假期、工资组成及支付日期、终止合同通知期限、集体合同内容等。

解聘

试用期内解聘。在阿工作试用期一般为3 个月(雇佣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如需在试用期内终止雇佣关系,雇主或雇员中的任何一方应至少提前5 日通知对方。

试用期后解聘。解聘工作年限为两年以下的员工,企业应至少提前1 个月通知对方;解聘工作2~5 年的员工,应至少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解聘工作期满5 年的员工,应至少提前3 个月通知对方;以上通知期限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工时及休假

一般情况下,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 小时,每周加班时间不得超过50 小时。对于在晚7 点至晚10 点工作的员工,企业应额外向其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20% 的加班费;在晚10 点至第二天早6 点期间工作的员工,企业应额外向其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50% 的加班费。如员工加班后未申请调休,企业应额外向其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25% 的加班费。

雇员每周连续休息时间不得少于36 小时,法定节假日不得安排雇员工作。如在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企业应额外向其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的25% 作为加班费,或在一周之内安排调休。雇员每年年假不得少于4 周,雇员在休假前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雇主。

工资

根据阿尔巴尼亚国家统计局数据,2020 年第四季度,全国平均最低工资约为55000 列克/月(约540 美元/月),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为26000 列克/月(256.3 美元/月)。

外籍人员在当地工作

外籍人员在阿工作需持居留许可证和工作许可证。

居留许可证。外籍人员在180 天内在阿持续居留超过90 天时,必须申请居留许可。居留许可证期限分为3 个月、6 个月、1 年、2 年、5 年和永久。

工作许可证。阿尔巴尼亚工作许可证分为4 类(详见表4),一般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后30 天内签发。

表4  阿尔巴尼亚工作许可证分类

社会保障

阿尔巴尼亚社会与医疗保障金计划(So-cial Security and Health Contribution Scheme,SHC)由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组成。最低社会保险金为工资总额的24.5%,个人承担9.5%,雇主承担15%;最低医疗保险金为工资总额的3.4%,个人和雇主分别承担1.7%。

2.2
   财务及税务

财务会计制度

2018 年,阿尔巴尼亚议会发布财会年报新法案(法案号:25/2018),内容对标欧盟各类财报制度。法案根据企业总资产、营业额和雇员数量等标准对企业规模进行了重新分类(见表5),对各类财务文件的定义、起草与提交等做出新规定,并强化了国家会计委员会的职能。

表5  企业规模分类

中型以上公利实体及其监管机构须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其他类型实体须适用《国家会计准则》,但也可自愿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税务

自2021 年1 月起,阿政府税改正式实施,所有在阿境内的交易将通过线上系统实时生成发票,并自动上传至税务局数据库。此次税改仅提升了报税便利性,不调整现有税务体系,也不影响纳税人商业活动。

表6  税改实施进度

居民纳税人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利润必须开具发票。非居民纳税人在阿境内提供服务或向阿公共机构提供货物、服务时,应承担纳税义务并通过税务代表开具发票。


特别提示

公民可通过扫描交易小票二维码的方式查看其所完成的交易是否已合法合规申报。

表7 企业所得税报税要求

2.3
  知识产权保护

阿尔巴尼亚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包括版权总局、工业产权总局,相关法律主要有《版权及相关权利法》《工业产权法》等。

版权

《版权及相关权利法》规定了文学、艺术、科学等的参与者在参与创作、生产、评估、使用、实验及开展商业活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该法规范的主体即在阿境内的自然人和法人,规范的标的即原创作品、衍生品及收藏品。同时,该法还适用于现场演出、声音登记、广播电视所演播的作品、娱乐节目或表演等。

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或艺术作品享有版权,保护期自作品创作之日起至作者去世后70 年,合著作品版权保护期自创作之日起至最后一位合著者去世后70 年,匿名作品名称的版权保护期自合法出版之日起70 年。

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图章、原产地标识、工业设计、地理标识等,由工业产权总局依据《工业产权法》实施保护。该法对以下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同样产生约束力:

(1)阿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公约的其他成员国;

(2)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3)与阿有相互或区域互惠条约的国家。

权利人可通过工业产权总局官网(http://dppi.gov.al)进行注册,相关申请可由权利人亲自提交,也可委托权利代理人提交。工业产权总局每年至少发布4 次注册申请公告,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登录其官网查询。


特别提示

所有与专利或专利财产有关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署。对专利或专利财产所做的任何变更须在工业产权总局登记。

2.4
  数据及隐私保护

阿尔巴尼亚数据及隐私保护主管部门是阿尔巴尼亚信息和数据保护委员会,相关法律主要包括《个人数据保护法》(见表8),适用的多双边条约有《关于自动处理个人信息的数据保护公约》《关于监管自动处理个人信息与数据跨境保护公约的附加议定书》。阿《个人数据保护法》吸纳了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重点监管以下主体的数据收集与处理行为:

(1)阿境内成立的数据控制者;

(2)在阿设立的领事馆及外交使团;

(3)通过阿境内设备掌控数据的境外控制者。


特别提示

在保护国家和国防安全、打击违法犯罪过程中,公共机构所开展犯罪预防或司法活动须处理个人数据的,也受《个人数据保护法》管辖。

表8 《个人数据保护法》规范的行为范围


特别提示

数据控制者有义务在处理任何个人数据之前通知信息和数据保护委员会,并详细告知拟实施的数据处理行为、个人数据类别以及行为或数据类别的变化。

2.5
  贸易管制

主管部门

阿尔巴尼亚的贸易主管部门为财政和经济部以及国家出口管制局。财政和经济部主要负责经贸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开展对外经贸合作,执行多双边经贸协议以及市场监管等。国家出口管制局隶属于国防部,主要负责出口管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开展贸易监管等。

贸易法规

相关的贸易法规主要有《商人和贸易公司法》《竞争法》和《反倾销反补贴法》等。

进出口管制措施

针对特定商品或物项的进出口,企业须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进出口许可,具体商品或物项包括:军用物项、放射性物质、两用物项、技术、前体细胞、毒品、废品废料、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濒危动植物、文物等。相关主管部门包括国防部、卫生和社会保障部、旅游和环境部、文化部、财政和经济部等。

在进口方面,禁止进口武器、放射性物质、军民两用物品、垃圾(可回收、加工和利用的除外)、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濒危野生动植物、毒品等。在出口方面,除废金属一项禁止出口外,其他商品出口均没有限制。对于食品、动植物等进出口,须按卫生、动植物防疫要求进行检验检疫,经检合格后方可进口或出口。阿尔巴尼亚的检验检疫按行业划分职责,基础设施和能源部负责工业品检验,农业和农村发展部负责农产品和食品类产品的检验。

贸易救济措施

为保护本国产业不受外国非公平国际贸易行为(如倾销或补贴)的损害,阿尔巴尼亚依据《反倾销反补贴法》对相关贸易救济措施进行了规定。

表9 反倾销调查内容与措施

表10 反补贴调查内容与措施

2.6
  环境保护

阿尔巴尼亚环境主管部门以旅游和环境部为主,其他监管部门还包括基础设施和能源部、卫生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内务部等多部门。

表11  阿尔巴尼亚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

案例1

洲际油气严守环保高标准。洲际油气完成收购的班克斯油田属稠油油田,开采层系多、油藏品质复杂。洲际油气积极引进国内先进的开采技术以及价廉优质的器材产品,有效促进项目开发,大幅度降低成本。开采队一边打新井,一边发掘旧井的潜力,同时填平废井,恢复千疮百孔的地面,在欧洲环保标准下严控排放,并扶持周边农业的建设和发展。

启示

洲际油气是集技术、开发、加工、贸易于一体的中国油气公司,在阿严格遵守较高环保标准,保护当地环境,获得民众支持,同时,也将国内领先的石油开采技术与中国产品设备带到东欧,促进经贸发展。

2.7
  反不正当竞争、反商业贿赂及反洗钱

反不正当竞争

阿尔巴尼亚主管反不正当竞争的部门为竞争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的主要法律是《竞争保护法》,该法参照欧盟竞争政策制定,主要规范横向或纵向经营协议、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他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横向或纵向经营协议。经营者禁止签署以下具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效果的经营协议:

(1)直接或间接限制商品价格或交易条件;

(2)限制或控制产品产量、市场行情、技术研发、投资等;

(3)分割市场或原材料供应;

(4)相同交易条件下差别对待交易相对方;

(5)要求交易相对方承担与交易无关的附加义务。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个或多个经营者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以下行为:

(1)直接或间接制定不公平交易价格或交易条件;

(2)限制产品产量、市场行情、技术研发;

(3)相同交易条件下差别对待交易相对方;

(4)要求交易相对方承担与交易无关的附加义务;

(5)设定价格门槛或其他规则阻碍竞争者进入或开拓相关市场;

(6)拒绝交易或拒绝许可;

(7)禁止其他经营者使用行为人的设施设备或交易网络,从而排除竞争。

经营者集中。见第三篇“2.2 兼并收购” 章节。

反商业贿赂

2017 年政府批准司法部作为国家反腐败协调机构,在阿行使反贿赂调查、审查与执法职能。阿尔巴尼亚制定了多重法律打击腐败与贿赂行为,主要有宪法、刑法、刑事程序法、选举法、公职人员法、反腐败公共合作法等。

主要腐败行为及处罚见表12。

表12  主要腐败行为及处罚

反洗钱

阿尔巴尼亚反洗钱主管部门是阿尔巴尼亚银行,主要法规是《洗钱与资助恐怖主义预防法》。

企业反洗钱合规审查步骤:

第一步,根据合规风险审查评估要素(见表13),对交易相对方及业务关系进行实时监督。

第二步,一旦发现潜在合规风险,要立刻采取措施对潜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及时联系交易方了解情况,收集补充信息资料,以充分评估风险。

第三步,必要时,主管部门负责采取必要措施阻却、消除风险。

表13  反洗钱合规风险审查评估要素

2.8
  社会责任

中国企业在阿尔巴尼亚开展投资合作,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包括妥善处理与生产活动有关的资源、安全、环保、劳工等问题,同时注重与当地同行业企业的和谐相处。

图1  负责任的企业行为

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中国企业可在自己能力范围内积极回馈当地社会,例如向孤儿院捐献财物、赞助当地体育赛事等。此外,中国企业不应做有违当地法律和社会公德的事情,营造良好的民族形象、企业声誉与品牌形象,促进中阿两国关系长期友好发展。

注重舆论宣传

为提高中国企业在当地社会的公众形象,企业要以平等、信任、尊重、真诚的态度面对当地媒体,与媒体形成良性互动的和谐关系。企业在重大并购、涉及社会敏感问题时,特别是遭遇不公正的舆论压力时,应注重宣传引导,通过媒体与大众交流。中国企业应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在网站上及时公开有关信息,获得当地媒体和民众的信任和支持。

传播中国文化

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随着中阿两国交往日益密切,不少阿尔巴尼亚民众和企业加深了对中国文化的了解,并抱有浓厚兴趣。中国企业在阿投资时宜将中国文化同“入乡随俗”有机结合起来,在投资合作、融入社区的过程中,主动介绍中国传统文化,以便阿国人民更好地了解中国企业的投资理念和目的。企业还可结合中国传统节日,以合适的方式与当地员工甚至社区共同庆祝,增进彼此感情,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案例2

光大集团不断拉动当地就业创造福利。光大集团收购地拉那国际机场后,不断改善和提升机场运营现状,公民出行可选航班增多、票价亲民,民众称赞不已。随着机场收入的逐年增长,光大集团积极为机场员工谋福祉,提高员工工资,年终奖金激励,员工幸福感提升。机场共有300 多名本地员工,旺季还会额外聘用500 人,机场建设升级也带动了餐饮、购物、停车等服务消费,直接拉动周边就业人数超过2000 人。

启示

光大集团将中国经营管理标准融入地拉那国际机场的运营中,机场收入增加,员工福利提升,区域就业与经济水平提升,全社会为机场的发展壮大自豪。民众坚信在中资企业带领下,机场将继续发展和壮大,更好地满足国内外旅客的需求。

3 经贸纠纷解决


3.1
  诉讼

阿尔巴尼亚诉讼为三审终审制,企业如在阿发生商事争议,可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向上诉法院申请上诉,如对上诉法院判决仍不服,可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阿尔巴尼亚《司法体系组织法》,宪法法院仅受阿尔巴尼亚宪法管辖,不作为司法体系中的一级法院。公民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如穷尽所有法律维权途径后权利仍得不到保障, 可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

表14  阿尔巴尼亚诉讼程序概况

3.2
  仲裁
阿尔巴尼亚尚无独立的商事仲裁机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商事仲裁的法律规则已于2017 年废止,目前仲裁领域无国内立法。在阿经营如有仲裁需求,可选择国际商会仲裁院等国际仲裁机构,或选择邻国仲裁机构。阿尔巴尼亚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力度较大,2000 年阿尔巴尼亚先后成为《纽约公约》和《欧盟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缔约国,当事人可向阿上诉法院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4  中国贸促会经贸纠纷解决特色服务


4.1
  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逐渐深入,为响应国际社会呼声,在中国贸促会推动下, 中国国际商会联合“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相关工商会、法律服务机构等按照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共同发起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作为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重要成果,2020 年10 月15 日,该国际组织正式成立。该国际组织为非政府间、非营利性国际社会团体,将为境内外企业提供包括宣传培训、对话磋商、合规建设、预警防范、标准合同制定、调解、仲裁等国际商事争端预防和解决多元化、“一站式” 服务,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高效便捷、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4.2
  商事仲裁

一般商事仲裁

商事仲裁是中国贸促会最早开展的商事法律业务。1954年5月,中国贸促会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成立了中国第一家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经过多年的发展,贸仲委已成为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之一,独立公正地解决国内外经济贸易争议及国际投资争端。贸仲委总部设在北京,在加拿大、奥地利、中国香港、深圳、上海、天津、重庆、杭州、武汉、福州、西安、南京、成都、济南均设有分支机构。除传统商事仲裁服务外,还为当事人提供网站域名、网上仲裁、调解、投资争端解决等多元化争议解决服务,以及粮食、工程建设、金融等行业争议解决服务等。

海事仲裁

1959 年1月,中国贸促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仲委”),海仲委是目前中国最有影响力、最具权威的涉外海事仲裁机构。中外企业在航运金融、航运保险、物流、航空、涉海(水)上工程、海洋资源开发等海事领域的争议均可向海仲委申请仲裁。海仲委总部设在北京,在上海、天津、重庆、深圳、香港、福建设有分会,在浙江等地设有自贸区仲裁中心,在大连、天津、青岛、宁波、广州、舟山等城市设有办事处。

4.3
 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贸促会自1957 年起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是中国最早开展涉外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为中外企业在专利、商标、著作权域名、商业秘密、商业外观、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相关领域提供咨询、申请、调解、行政保护和诉讼服务。中国贸促会下设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中国贸促会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等三家知识产权代理和维权机构,在北京、纽约、东京、慕尼黑、日内瓦、马德里、中国香港、上海、广州、深圳设有分支机构。

4.4
 “两反一保”服务

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建设和企业“走出去”深入推进,企业面临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两反一保”)等案件日益增多,中国贸促会为企业提供“整链条、全覆盖”的经贸摩擦应对服务。在立案前,代表企业与国外商协会开展产业对话,消除分歧;在案件应对期间,组织行业企业积极开展游说应对工作;在中国企业受到国外“两反一保”措施后,帮助企业在国外法院提起司法救济诉讼,代表行业向外国政府反映情况。目前,中国贸促会已在全国设立102 家贸易摩擦预警机构,建立起较为完整的经贸摩擦预警体系,不仅涵盖了大部分省市区,且覆盖了钢铁、重型机械、茶叶、平衡车行业、特种纸行业、电动工具行业、管道装备行业、陶瓷行业等几十个经贸摩擦重点多发行业。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两反一保”相关业务。

4.5
  商事认证服务

中国贸促会的商事认证业务主要包括签发中国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书、出具商事证明书和人力不可抗力证明书、签发暂准进口货物通关(ATA)单证册以及代办涉外商事文件领事认证等内容。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全国贸促系统300 多家商事认证签证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每年签发各类证书约450万份,每年为企业减免费用约2 亿元,显著提升了贸易便利化水平。2019 年,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还启动了企业信用服务平台,在国内外建立了广泛的企业信用调查渠道,建立了国际经贸领域失信企业数据库,为中外企业提供信用公共服务,帮助企业防范国际经贸领域的商业信用风险。

4.6
  商事调解服务

商事调解是一种非对抗的争议解决方式,主要解决中外当事人在经济、贸易、金融、投资、技术转让、承包工程、运输、保险以及其他商事、海事方面的争议。中国贸促会于1987 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受理案件,如没有调解协议,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在征得他方当事人同意后也可受理。调解中心已在全国各地设立分会调解中心近50 家,还与部分国际调解机构成立了联合调解中心。

4.7
  合规建设服务

2018 年1 月,中国贸促会设立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以下简称“合规委员会”),具体业务由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负责运作。这是迄今国内成立最早、服务企业合规建设最权威最全面并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专业合规组织机构。合规委员会特色服务包括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合规培训、合规风险管控方案设计、在线合规咨询、资信查询等信息服务。

4.8
  其他相关服务

境外投资全流程“一站式”综合服务

通过在130 个国家建立的300多个多双边合作机制搭建了全球综合服务网络,针对企业在境外投资中遇到的问题,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涵盖投资前期、中期、后期的全流程法律服务,并为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提供包括法律服务、海外项目对接、商务考察、税务咨询、融资方案等在内的一站式综合服务。

企业信用公共服务

在国内外建立了广泛的企业信用调查渠道,建立了国际经贸领域失信企业数据库,为中外企业提供信用公共服务,帮助企业防范国际经贸领域的商业信用风险。

案例3

商标侵权纠纷案。阿乐斯公司是依据德国法律成立的法人企业,专业从事生产设计、制造和销售各种隔热、绝热材料。阿乐斯公司申请注册了多项商标,是“福乐斯”“Armaflex”等商标的持有人。阿乐斯公司发现,杭州阿乐斯福乐斯公司在其保温绝缘材料上单独使用了“阿乐斯福乐斯”。同时,该公司的英文名称“Hangzhou Armacell Armaflex Commerce Co., Ltd.”也使用了阿乐斯公司所拥有的“Armacell”和“Armaflex”商标。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接受阿乐斯公司的委托,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胜诉,有效维护了阿乐斯公司的合法权益、形象及声誉。

案例4

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此案涉案专利属发明专利,为胜德国际研发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北京突破电气公司认为该专利与两公司联合开发的某专利类似,权利应归属于突破电气公司。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受胜德国际公司的委托,对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该专利并非联合开发专利的简单叠加,且与联合开发专利无直接关联。相关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5

应对美国铁质机械传动部件“双反”案。2015 年10 月28 日,美国TB Wood's Incorporated 公司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进口自中国的部分铁制机械传动部件发起“双反”调查。中国贸促会企业权益保护中心认真分析案件特点,积极开展发动企业、法律抗辩、游说施压等相关工作。在各方共同努力下, 美起诉方五次缩小涉案产品范围,涉案金额由近3 亿美元缩减至约2000 万美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作出无损害裁决。我方应对工作取得完胜,维护了年均3 亿美元的出口市场。

案例6

通过调解-仲裁联合机制解决争议。某大型国有A 公司与某民营B 公司就海外工程项目款项发生争议,B 公司多次向A 公司提出补偿前期投入款项,但是由于当事双方之间就标的工程项目仅有口头上的约定,故A 公司对前期B 公司所投入的金额存在严重的分歧。B 公司尝试了多种手段去追讨款项甚至包括上访,均无果。后B 公司向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提出调解申请,调解中心就此事联络A 公司,向其普及了调解的作用和优势,A 公司同意进入调解。通过调解中心与相关仲裁委员会建立的调解-仲裁联合机制,以和解协议为基础,由仲裁委员会制作了裁决书,为本次调解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例7

承运人无单放货案。河北某公司与巴西买方签订了买卖协议,约定支付方式是D/P,贸易术语FOB,承运人由巴西买家指定。货物从中国天津港海运发出后,河北公司随即将全套正本提单交付给托收行,委托其代收货款。货物到港后,巴西买家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重组,不能及时付款赎单。河北公司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告知承运人,提醒其妥善保管货物,可能需要运回。此时承运人告知该河北公司,货物已经被巴西买方凭副本提单提走。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代理该河北公司向承运人提起索赔并胜诉,河北公司获全部货款及利息赔偿。

案例8

敦促履约案。美国公司在收到陕西某公司发送的产品后,发函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这批产品在量产之前经美国公司检测并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陕西公司认为,美国公司此举为恶意拖欠货款。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接到投诉后,迅速向美国公司发送敦促函,促使美方同意签署和解协议,帮助陕西公司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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