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科技创新的要求越来越高,在国家大力倡导“科技兴国”的基础上,科创板应运而生。截至2021年8月31日,科创板上市公司共331家,总市值为51,276.41亿元,平均市盈率为75.35倍。科创板的持续热度,离不开国家的政策支持,与此同时,应当注意的是科创板对拟上市企业“硬科技”要求,该要求首先体现在行业上。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1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推荐规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属于下列行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本文将以环保产业在科创板已上市公司为数据来源,就环保产业及监管、环保产业IPO审核要点、环保产业内控合规问题等进行分析。
一、环保产业分类及其监管规定
(一)环保产业简介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以下简称《指引》),“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为独立的行业类别,其中包括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根据《指引》,上市公司确认具体行业的分类原则与方法为:“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属于独立的行业类别,其中“环境治理业”主要分为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治理、放射性废物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其他污染治理。
2021年7月2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统计分类(2021)》(国家统计局令第34号),该文件阐明节能环保清洁产业涵盖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和清洁能源产业。其中,节能环保产业是指以实现高效节能、先进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为目的,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的产业。该产业包括高效节能产业、先进环保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绿色交通车船和设备制造产业等4大领域。清洁生产产业是指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清洁生产技术、装备和服务的产业,包括提供清洁生产技术服务的、生产低毒低害或无毒无害原辅材料的、为企业生产过程提供过程减排技术与装备的及末端废物资源化利用的产业。该产业包括清洁生产原料制造业、清洁生产设备制造和设施建设业、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业等3大领域。清洁能源产业是指为全社会提供清洁能源产品或服务的产业。该产业包括核电产业、风能产业、太阳能产业、生物质能产业、水力发电产业、智能电网产业、其他清洁能源产业、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产业等8大领域。
综上所述,环保产业是一个涵盖多领域、多部门的交叉性行业,不是国民经济分类中的独立行业,且随着科技的进步、信息化的推进,环保产业与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新材料领域、新能源领域之间的技术结合、联系更加紧密,各产业领域之间的界限开始出现重合的现象。以目前在科创板上市的18家环保企业来说,在行业划分上,有2家新材料领域企业和1家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详见下表)。
(二) 监管规定
环保产业涉及的行业种类繁多,无法一一列举。本文仅就环保产业中的“环境治理业”相关的主要监管规定进行列明,以供参考。
二、环保产业公司科创板上市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检索核查,截至2021年8月31日,共18家环保产业公司在科创板上市,分别是:奥福环保(688021)、三达膜(688101)、卓越新能(688196)、建龙微纳(688357)、万德斯(688178)、佳华科技(688051)、京源环保(688096)、金科环境(688466)、恒誉环保(688309)、德林海(688069)、复洁环保(688335)、路德环境(688156)、金达莱(688057)、通源环境(688679)、富淼科技(688350)、力源科技(688565)、青达环保(688501)、中自环保(2021年8月24日获证监会同意上市,暂未正式上市)。详细信息如下表所示:
由前述表格可以看出,环保产业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均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目前,科创板已上市的环保产业公司末端处理对象还是集中于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以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虽然不多,但相关产业需求近年逐步爆发,相信该需求导向会吸引更多的人力、财力涌入该行业的发展;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对环保产业公司的要求与其他细分领域企业相比较高且市场容量与水污染、大气污染、固废污染相比较小,因而从事相关产业的公司数量也较少;至于噪声与振动控制企业,主要面向制造业企业且市场需求本身较小,因而从事相关产业的公司数量相较于其他领域较少,目前尚未出现以此为主营业务的科创板上市公司。
三、环保产业公司IPO审核要点
(一)资质许可暨业务合规
监管机构对环保产业公司的资质审核,从地域上,分为境内与境外,即是否具备境内相关业务资格及境外相关业务资格;从业务上,基于相关领域的重要性及行业内各类细分业务的复杂性,相关资质差异较大,监管机构对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尤其是核心技术涉及的业务的资质关注度较高。
举例如下:
1、发行人仅披露了其在中国境内经营相关业务所需资质,并未回答境外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当地合法合规,并明确说明取得了由哪些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的。
2、相关到期经营资质是否影响发行人主要业务生产,续办手续流程、办理周期、过渡期安排等,是否存在未完成续办手续无法实施生产经营的情形。请发行人对前述事项作风险揭示。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经营资质是否存在无法办理、是否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回复材料,发行人出口欧盟的主要经营资质为ISCC认证。发行人续办的ISCC任职有效期自2019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16日。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1)此前ISCC于5月3日到期后,是否存在相关业务停滞的情形,是否存在影响该期间合同的正常履行,是否存在合同违约等;(2)TÜVNORDCERTGmbH是否为欧盟公示的ISCC认证核发机构,并在招股说明书释义部分进行补充;(3)TÜVNORDCERTGmbH是否指定ISCC资质认证服务机构,相关评估报告是否取得第三方认证。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以及ISCC认证评估报告是否真实、独立、有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科创属性
根据《推荐规定》,科创属性相关指标共分为两种,拟上市公司应当符合其中之一的指标要求。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由此可见,科创属性的三个核心内涵是“研发投入、研发人员及核心技术”,实践中,监管机构对研发投入的方向、真实性、研发人员中的核心技术人员、核心技术的先进性等特别关注,以下将结合监管机构审核意见举例详细说明。
1、研发投入
2021年8月24日,原本将于8月30日上会的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环保”)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撤回申请,终止了本次在科创板上市的进程。早在其相关公告披露之初,已有业内人士对其科创属性提出质疑,尤其是其“研发费用”构成,约一半是职工薪酬,即研发人员薪酬。根据国泰环保披露的相关公告,其研发费用明细及研发人员构成如下所示:
由前述截图可见,国泰环保研发费用近半数用于职工薪酬,但研发人员的增加主要集中于“大专以下”学历人员,截至2020年12月31日,国泰环保研发人员中,大专及以下学历的人员比例为59.74%。
2、研发人员
研发人员中,审核机构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审核问询较多,举例如下:
(1)请发行人结合公司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的情况,充分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6的要求进行详细核查,就发行人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情况和认定依据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发表明确意见,说明依据和理由。
(2)结合各课题主要参与人员的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情况及持股情况,说明未将除刘洪月、黄妃慧外的相关人员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的原因,是否存在规避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股份限制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共有核心技术人员5人。请发行人:1、说明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2、结合内部机构设置,说明未将相关下属技术部门负责人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请发行人:(一)结合公司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的情况,充分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二)结合核心技术人员的学历背景及工作经历、研发情况等说明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研发能力;(三)结合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经历,说明相关人员与曾任职单位是否签署竞业限制、保密协议及其主要内容,是否存在职务发明。
(5)请发行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相关规定,区分其他核心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披露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相关情况。请发行人说明:1、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研发、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方面发挥的具体作用;2、结合公司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专利发明人、主要研发项目参与人等情况,说明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是否全面恰当;3、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情况,最近2年内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对以下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发行人相关专利等知识产权是否权属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或诉讼;2.结合发行人知识产权取得以及研发项目情况,说明公司认定核心技术人员的依据是否充分、构成是否完整。
3、核心技术
2021年9月3日,浙江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环保”)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终止浙江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审核的决定》,文件指出,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一是技术先进性,公司主要从事大气污染治理业务及固废处理业务,相关技术较为成熟;二是关联交易公允性及相关业务的独立性;三是船舶脱硫业务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关于技术先进性,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未能充分、合理说明“报告期内固废处理、脱硫特许经营、与施工分包和船厂改装相关的船舶脱硫系统和大气污染治理综合解决方案等业务和经营环节所涉技术是否具有先进性”。
天地环保2018年至2020年扣非净利润分别为2.39亿元、4.09亿元和5.69亿元,业务规模大且利润增速较快。尽管如此,也未能通过科创板上市委员会的审核,可见“科创属性”才是科创板最关心的事项。
(三)项目运营
环保企业的服务输出多以“建设项目工程”的形式,因此环保企业的项目运营中常涉及到特许经营权(尤其是水污染治理企业)、项目招投标、外协加工/分包等问题,该等问题也是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问题。
1、特许经营权
(1)发行人取得了27个各地地方政府授予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相关污水处理项目均采用BOT模式和TOT模式。风险提示显示,未来不排除政府部门对基本水量提出调整或要求按照实际处理量进行计算。请发行人说明:1、特许经营权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情况、来源、支付价款、期限、各特许经营权的费用标准及价格调整机制;2、特许经营权协议约定基本水量的主要依据、运行期间基本水量调整的依据、方式,以基本水量作为污水处理厂结算量的合理性;3、根据特许经营权协议,政府部门是否有权对基本水量提出调整或要求按照实际处理量进行计算。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公司取得特许经营权所履行的程序,公司需履行的义务,相关设施的权属与到期后的处置安排;2、公司在相关区域取得的特许经营权是否具有排他性,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2、项目招投标
(1)发行人取得的47份尚在履行中的特许经营权协议均经主管部门履行了必要的授予审批程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其中,公开招标7项,占比14.89%;竞争性谈判39项,占比82.89%;公开拍卖1项,占比2.13%。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特许经营权项目主要取得方式为竞争性谈判的主要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取得过程是否均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说明:1、应履行而未履行招标程序获得的项目具体情况,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原因,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是否因上述项目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存在被处罚的可能性;3、是否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说明:1、投标、技术谈判和商务谈判三种方式获取业务的占比;2、主要业务合同是否需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是否存在应招标未招标的情形,是否存在法律纠纷以及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是否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利益交换或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3、外协加工、分包
(1)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招标文件及最终签订的合同中对是否允许分包的约定,不得以“报价方案未约定”规避对该问题的回复;2、对于存在的规定不得分包而实际采用分包的项目,具体披露项目名称、关于不得分包的约定、实际采用分包的原因、发行人实际执行情况、分包内容和金额、客户确认函的主要内容、存在的法律风险及解决措施。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一)说明外协厂商、协作集成厂商的定义、性质,与一般外协模式的联系与区别;(二)说明外协厂商、协作集成厂商的基本情况、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发行人与外协厂商、协作集成厂商的合作历史;(三)发行人与外协厂商、协作集成厂商交易具体内容、金额及占比情况,其与发行人的交易金额占外协厂商收入的比例,外协厂商、协作集成厂商主要业务是否来自发行人;(四)通过与市场公允价格对比或比较自产成本和外协成本说明定价的合理性,有无利益输送,外协厂商、协作集成厂商与发行人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五)说明非标设备由外协厂商生产的原因,外协方式下发行人核心技术的输出方式,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是否主要体现为集成或服务能力、客户挖掘与获取能力;(六)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发行人不涉及生产环节的情况下,认定所属行业为“专业设备制造业”是否准确。
(四)应收账款及偿债风险
环保企业中,尤其是“环境治理”企业大多与政府或国企合作,这是因为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多以国家力量为主。由于政府及国企在项目流程审批、付款审批及验收审批等环节占用时间较长,导致较大一部分环保企业存在高额的应收账款,同时因项目前期投入较高,导致环保企业存在高额的负债,在该等企业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该问题也多作为重要风险予以提示。监管机构在审核中,也会就该问题反复问询。
(1)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18年末,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分别为1.99和1.05,相对2017年末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均有一定幅度下降。截至2018年末,公司未来一年内需要偿还的短期借款为7,349.50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金额为1,000.00万元。若公司不能及时收回应收账款或通过其他融资渠道及时取得流动性支持,短期内将会导致公司资金紧张,存在一定偿债风险。请发行人进一步详细说明:(一)在出现偿债风险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二)是否对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充分披露可能存在的持续经营风险。
(2)请发行人说明:1、共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共有权人,发行人使用相关土地是否受限;2、结合偿债能力相关的财务指标与同行业的对比情况、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的风险,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并作必要的风险提示。
(五)客户集中度较高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销售的具体内容、价格、不同种类产品的各自金额、占比、发行人销售金额占客户同类采购的比重、销售合同的销售模式、收款条款等情况;2、发行人分业务客户高度集中的原因,与行业经营特点是否一致,同行业公司的主要客户名称及其集中度,发行人历史上客户的获取及维护方式;3、主要客户及其董监高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或通过代持方式进行持股。
(2)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6.29%、92.35%、89.76%。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报告期内主要交易产品或服务、价格、金额、占比情况,并分析主要客户变动情况及其原因;2、补充披露获取主要客户的方式,承接该等客户的业务是否需要履行招投标程序,所履行的程序是否完备、合法、有效,对发行人的经营成果是否存在潜在不利影响;3、补充披露主要客户当前阶段对公司产品或服务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或服务所占比例,主要客户未来的业务发展计划;4、补充披露2017年度、2018年度太湖蓝藻治理业务收入大幅下滑的原因,进一步分析公司产品或服务的竞争优势,主要客户的采购要求和计划,披露是否具有替代风险;5、结合相关合同条款披露公司同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公司和主要客户的角色定位和重要性;6、结合公司在手订单补充披露公司新客户开拓情况;7、补充披露向前五大客户销售合同的销售模式、收款条款等情况;8、结合应收账款情况,披露应收账款前5名企业与前5大客户的差异及原因;9、详细披露公司销售客户集中的相关风险,并做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四、环保产业的特殊内控合规问题
(一)应收账款回收难及债务违约
政府是环保行业主要的下游客户,主要通过BOT、EPC、PPP等模式开展,与此同时,政府补贴也是环保公司利润的重要组成。环保企业需靠不断输血来维持资金轮转周期较长的经营项目,由此导致不少环保股应收账款与短期债务双双标高,公司现金流常年游走在绳索边缘,而资金链一旦断裂,最终大概率会导致债务违约。
2018年以来,民营环保上市公司频繁出现“控制权”变更及债务违约事件,且背后买家以国资为主。究其原因,主要是民营环保上市公司项目融资难、且业务模式导致资金占用较高,由此企业现金流周转出现问题,从而引发了债务风险以及造成无法继续实施项目的情况,进一步导致企业出现了业绩下滑、资金风险高危的情况。
对于该问题的合规治理侧重于“财务风险控制”,对于企业而言,应当梳理风险意识、加强内部监督,同时优化资本结构,进行合理筹资,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人员,进行财务风险评估及把控。
(二)商业贿赂
2021年4月21日,奥福环保发布《关于公司董事长被留置并立案调查事项的公告》,公司董事长潘吉庆先生因涉嫌行贿而被留置并立案调查。奥福环保21日开盘跌停,股价报41.03元。2021年8月31日,奥福环保发布《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总经理的公告》,“公司董事会经充分研究决定,同意聘任武雄晖先生任公司总经理(简历附后),公司董事长潘吉庆先生不再兼任总经理职务”。目前关于潘吉庆的相关调查暂未有结论且其本人也已经解除留置,但该问题给奥福环保带来的负面影响仍在持续中。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商业贿赂可能构成如下犯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如果行贿、受贿的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可能构成行贿罪、受贿罪。
关于商业贿赂的合规治理,需要对“内部和外部”进行综合治理。公司内部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与企业实情相契合的反商业贿赂合规制度,同时可以成立专门的反商业贿赂部门并加强反商业贿赂的培训;公司外部与上下游客户签署反商业贿赂的相关协议,如有条件,可成立反商业贿赂同盟。
五、结语
环保产业企业的政策导向极强,在目前我国大力倡导“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环保产业的发展未来可期。与此同时,我们应当看到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国内的环保行业壁垒较低,较大的市场需求不断吸引着新入者试水。当环境整体趋于饱和时,市场进入存量搏杀阶段,新进者为了获得市场份额就可能会不择手段,恶性价格竞争会直接压低行业的毛利率。而对于真正的“硬科技”环保企业,前期的研发已经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如果在后续的业务开展中长时间无法实现资金回流,则企业的经营岌岌可危。
“解铃还须系铃人”,我们认为解决环保企业产业中的相关问题还是需要政府的“政策引导”。政府应该加大对环保企业的税收优惠,政府税收优惠对环保行业上市公司的创新投资具有显著的正向激励作用。政府补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行业的发展。政府税收优惠的政策促进了上市公司将资金投放在研发项目,促进绿色技术革新。同时也应加大对环保类企业绿色产品的推广力度,增加对绿色产品的市场补偿。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加快对环保类工程的审批进度、付款进度,减少环保企业前期垫付资金。
我们期待中国未来的有更多带着“硬科技”上市的环保企业,而“持续经营能力”相关事项不再出现于反馈问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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