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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A公司系专利号为200710048479.6、发明名称为“抗干扰且能防止漏电的电视系统双向用户端口”的发明专利权人。A公司认为B公司生产、销售的数字电视单、双口用户盒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故诉至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A公司损失1200万元。

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案号:(2019)桂01民初172号),经过多次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判决:B公司生产、销售的数字电视单、双口用户盒产品没有落入A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

笔者作为B公司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深刻感受到专利撰写质量的重要性。本案中,由于专利撰写质量不佳,导致专利权人在维权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以下是笔者通过本案得到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撰写的一些启示,分享给各位同行,希望能够帮助提高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

二、对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启示

(一)权利要求书应当与申请人的产品对应

A公司的专利涉及一种抗干扰且能防止漏电的电视系统双向用户端口,其权利要求的方案为:

电视系统双向用户端口包括一体化结构的金属屏蔽外壳(1)、置于外壳(1)内的电路板(2)、输入端口(3)和输出端口(4),输入端口(3)和输出端口(4)上均有用于与同轴电缆信号线连接的信号极(5)(6)和用于与同轴电缆屏蔽线连接的屏蔽极(7)(8);

输入端口(3)与外壳(1)的孔(9)的孔壁之间有不导电的外隔离片(10),进入外壳内的输入端口的屏蔽极连接在一个片状穿心电容(11)的两极,片状穿心电容(11)带有螺纹的内圆是与输入端口带有螺纹的屏蔽极(7)相螺结的一极。涉案专利电视系统双向用户端口的结构如图1。

图1 涉案专利电视系统双向用户端口的结构

法院经过特征比对,认为B公司的产品没有包含技术特征6(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技术特征的编号)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技术特征6即“进入外壳内的输入端口的屏蔽极连接在一个片状穿心电容(11)的两极”。B公司的产品中,进入外壳内的输入端口屏蔽极仅与片状穿心电容的内圆一极相连接,外圆一极在穿心电容与输入端口屏蔽极螺结固紧后与外壳相连。也就是说,涉案专利与被诉产品是不对应的。不仅如此,A公司也生产数字电视用户盒产品,诉讼过程中也对其产品的结构、功能进行了介绍,能够看出,涉案专利与A公司的产品也是不对应的!关于屏蔽极与片状穿心电容的连接关系,A公司的产品与技术特征6也不相同。

A公司生产数字电视用户盒产品,且A公司认为其生产的数字电视用户盒与涉案专利是对应的,当A公司发现其他公司的产品与其生产的用户盒产品很像时,自然会想到其他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当发起诉讼后,由于A公司的产品与涉案专利不对应,即使其他公司生产的产品与A公司的产品相同,也不会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诉讼结果可想而知。根本原因就是A公司的产品与涉案专利不对应,涉案专利没有保护到A公司生产的数字电视用户盒产品。

(二)权利要求书与申请人的产品不对应的类型

1.权利要求书中的物理结构与申请人的产品不对应

上述侵权案例就属于这种情形。涉案专利中,屏蔽极与片状穿心电容的连接关系为:进入外壳内的输入端口的屏蔽极连接在一个片状穿心电容的两极,而专利权人的产品中,屏蔽极与片状穿心电容的一极连接。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可能是涉案专利中各个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复杂,且片状穿心电容的结构独特,代理人没有弄清楚片状穿心电容与屏蔽极的连接关系。但是对于各个部件连接关系复杂的技术方案,代理人更应该厘清各个部件的连接关系,以避免撰写的权利要求与申请人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一致。

2.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比申请人的产品多了技术特征

对于这种情况,经常遇到的是没有采用单侧撰写,导致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比申请人的产品多了技术特征。下面举两个例子:

一是将用户或者用户的动作写入权利要求,例如: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至少包括:一个用户;和一个聊天机器人……,显然申请人的产品中是不包括用户的,这样撰写会导致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很难找到合适的被告,因为没有哪个公司生产的产品中会包括用户。

二是将其他公司的产品执行的动作写入权利要求,例如:一种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设备用于:接收……,对……进行校验处理……但是校验的步骤不是用户设备执行的,而是服务器执行的,而申请人只生产用户设备,不生产服务器,导致权利要求与申请人的产品不对应。为了适应专利侵权判定使用的“全面覆盖原则”,我们越来越强调采用单侧撰写的方式来撰写权利要求[1]

(三)如何撰写与申请人的产品对应的权利要求书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可见权利要求书对于专利保护的重要性。代理人在撰写权利要求书的准备阶段就要考虑到今后可能的专利侵权诉讼问题,预计各种侵权途径[2]。以下介绍撰写与申请人的产品对应的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法。

1.完全理解申请人的技术方案

首先,对于物理结构的技术方案,需要弄清楚包括哪几部分,每部分的结构是怎样的,不同部分之间的位置关系、连接关系是怎样的。对于方法步骤的技术方案,不仅要彻底理解每个步骤的详细过程,还要明确每个步骤的执行主体,是手机终端、基站还是平板电脑等。然后,对于物理结构的技术方案,还要考虑不同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连接关系是否有替代的实施方式。对于方法步骤的技术方案,还要考虑各个步骤的顺序是否可以改变。专利代理师在理解技术方案的过程中,需要与发明人多次沟通,这样不仅能够让发明人解答代理人在研读技术交底书时产生的问题,还能够挖掘各种替代实施方式以及各种变形。

本文所说的“权利要求书与申请人的产品对应”不仅包含权利要求与申请人现在生产的产品对应,还包含权利要求书与申请人现在产品的一般变形产品对应。一般变形产品可能申请人后续会生产,也可能申请人的竞争对手会生产。对替代实施方式的挖掘,能够防止竞争对手轻松绕过专利,以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权利。

2.明确技术方案涉及申请人的哪些产品

首先,了解申请人生产哪些产品,了解的方法或渠道包括:到申请人公司参观学习、申请人的网站、申请人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发明人等;其次,明确技术交底书的方案中涉及哪些产品,涉及的产品都要明确,不管是否为申请人的产品;最后,明确技术交底书涉及的产品中,哪个/哪些产品为申请人的。下面根据真实案例(对具体技术内容进行了简化)进行介绍。

申请人M为笔者所在公司的客户,笔者通过到申请人公司参观学习了解到申请人的产品包括企业会议室用的会议平板以及智能穿戴设备,在参观学习过程中,申请人的专利负责人也详细介绍了其产品架构。

笔者接到一份申请人M的技术交底书,方案为:现有技术中用户在会议室开会时,需要在会议平板上输入复杂的用户名和密码,使用不方便,本方案中用户只需输入简单的信息,会议平板将这个简单的信息发送给云服务器,云服务器进行验证后,向会议平板返回验证结果,会议平板收到的验证结果如果为通过,则允许用户使用会议平板,验证结果如果为失败,则不允许用户使用会议平板。

通过与发明人沟通,在完全理解交底书的基础上,整理出了交底书涉及的产品:

步骤1:会议平板接收用户输入的简单信息,涉及的产品:会议平板,为申请人M生产的产品;

步骤2:会议平板将用户输入的简单信息发送给云服务器,涉及的产品:会议平板,为申请人M生产的产品;

步骤3:云服务器对简单信息进行验证,将验证结果发送给会议平板,涉及的产品:云服务器,为申请人M租的云服务器厂商的;

步骤4:会议平板收到的验证结果如果为通过,则允许用户使用会议平板,会议平板收到的验证结果如果为失败,则不允许用户使用会议平板,涉及的产品:会议平板,为申请人M生产的产品。

方案中的云服务器为租的云服务器厂商(比如阿里云)的,之所以租用云服务器有两个原因:一是节省建设机房的费用,如果申请人自己买服务器还需要考虑将服务器放到哪里,要么自己建机房要么租用机房;二是节省维护服务器硬件的设备。申请人M不生产服务器,不提供云服务器的服务,申请人M的竞争对手也不生产服务器,不提供云服务器的服务。通过以上分析得出,交底书涉及的产品中,会议平板为申请人M的产品。

3.从申请人的产品的角度撰写权利要求书

继续结合上面的撰写案例进行介绍。

根据上表能够得出,步骤1、2、4为申请人M的产品执行的动作,步骤3不是申请人的产品执行的动作,从申请人的产品的角度出发,撰写的权利要求包括步骤1、2、4的动作,不包括步骤3的动作,例如:

一种会议平板,其特征在于,所述会议平板用于:

接收用户输入的第一信息;

将所述用户输入的第一信息发送给服务器;

接收验证结果,所述验证结果根据所述第一信息得到,当所述验证结果为通过时,所述会议平板解锁;当所述验证结果为失败时,所述会议平板继续锁屏。

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要站在机器的角度,这里的“机器”不是任意的机器,而是申请人的产品,也就是从申请人的产品的角度,撰写权利要求。撰写过程中,代理人可以将自己想象成申请人的产品,确定自己接收什么信息,对信息进行怎样的处理,发送什么信息等。对于这个撰写案例,也不建议撰写包括会议平板和服务器的系统级权利要求,因为申请人不生产服务器,申请人的竞争对手也不生产服务器,也就是没有哪个厂商的产品与系统级权利要求对应,如果撰写系统级权利要求,维权时是非常艰难的。

三、对说明书撰写的启示

说明书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方案展开进行详细描述。

在上面介绍的侵权案例中,专利权人还有一种策略是对技术特征6即“进入外壳内的输入端口的屏蔽极连接在一个片状穿心电容(11)的两极”进行解释,但是涉案专利说明书关于技术特征6的描述只有发明内容部分一处,与权利要求的描述相同,没有更多解释说明,没有展开进行详细描述。因此,对技术特征6做其他解释时(解释成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同),是没有根据或基础的,因而法官也不会接受这种解释。

各国的司法实践都表明,如果过分拘泥于权利要求的文字,则不能为专利权人提供有效的专利保护[3]。这里提到了“过分拘泥于权利要求的文字”,为了不过分拘泥于权利要求的文字,就需要根据技术方案的本质来理解权利要求书,而技术方案的本质从哪里获得呢?从说明书获得。说明书对技术方案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包括发明构思、技术特征以及各种替代实施例,审查员或者法官从说明书的记载中获得发明创造技术方案的本质。如果说明书只是复制的权利要求书,或者比权利要求书多一些无关紧要的文字,那么审查员和法官就不能从说明书获得技术方案的本质,只能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出发,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来确定保护范围了。这时候如果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产品有一些偏差,专利权人试图将权利要求解释为与被控侵权产品一致,是很难被法官接受的,因为权利要求的解释在说明书中没有根据或者基础。说明书如果能够对技术方案进行详细描述,那么在授权、确权以及侵权等各个阶段,都会十分有利于专利权人。

四、总结

在上述案例中,涉案专利与专利权人的产品不对应,涉案专利没有保护到专利权人生产的数字电视用户盒产品,导致在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处于不利地位。如果专利代理师在撰写涉案专利时,能够做到权利要求书与申请人的产品对应,同时说明书详细描述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方案,将会提升专利撰写的质量,在侵权诉讼中,也会更有利于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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