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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亿放贷的平安普惠涉嫌犯罪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管理 > 转创国际企业研究所 > 集团管控

号外题记:夜路走多了,终于见了鬼。平安普惠与关联公司“担保、放贷一条龙”业务,遇到较真的法院,一不留神被打上了“涉嫌经济犯罪”的标签。

来自法院系统的多份“涉嫌经济犯罪”认定,打了中国平安旗下的平安普惠一个措手不及。

近日,由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数份二审民事裁定书引发关注。在这至少5份的裁定书中,徐州中院均认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平安普惠”)与案外人小贷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

其中最戏剧化的一份判决书,一审平安普惠已经嬴了,但偏要上诉,结果二审出现大转折,徐州中院突然较了真,把话题引向另一个方向:“因该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应裁定驳回平安普惠担保公司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推翻了一审的判决——"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向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支付不当,本院依法应予纠正。”

这些判决书一经披露,引发的地震与余震至今未绝。平安普惠在随后深夜发出的一份声明中,直指某些媒体报道引用“个别地方法院”的判决。在这份声明中,平安普惠表示,报道引用的判决中关于其“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的观点与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完全不符。并表示,“我司并未收到任何公安机关的任何刑事调查通知,未进入任何刑事调查程序。”

网易财经翻阅裁判文书网发现,法院提出的“涉嫌经济犯罪”的平安普惠担保,与其关联方小贷公司,在大量诉讼中均作为业务链上的上下游一起出现,并不仅限于徐州中院的5份裁定书。

此外,在与平安普惠追偿权纠纷相关的多个案例中,平安普惠还至少在两个方面有打擦边球的嫌疑。

其一,是在部分案例中,法院认为相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罚息、担保费、滞纳金等各种利率之和已经超过了年利率24%;其二,是在部分案例中,法院认为相关合同中约定的每日0.1%滞纳金标准高于国家有关规定。

千亿规模“贷款工厂”

先来了解上述案例中,频频提到的平安普惠是怎样一家公司,以及平安集团旗下普惠金融业务的布局与发展。

平安普惠于2007年12月25日在南京市注册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融资性担保业务,目前由香港企业融熠有限公司100%持股,属于外国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YONG SUK CHO(根据司法文书,其中文名为赵容奭),注册实缴资本为55321.908万美元。在2015年7月29日,公司名称由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变更为目前的平安普惠,同年9月28日,公司股东变更为目前的融熠有限公司。

上述变更源于一桩收购。早在2014年8月,中国平安海外控股公司宣布收购淡马锡旗下富登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全资设立的担保公司,并将其更名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公司。

2015年3月18日,中国平安宣布,整合平安直通贷款业务、陆金所辖下的P2P小额信用贷款以及平安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的三个模块的业务管理团队,即打通集团俗称的“天”“地”“网”三大板块,整合成一个统一的“平安普惠金融”业务集群,整个普惠金融业务线由韩国籍的平安高管赵容奭(Y.S.CHO)领衔。

赵容奭曾在2015年11月底的接受采访时指出,收购富登担保就是为了以此为跳板,进入小微企业(SME)市场,他认为,整合之后的战略是,“当和银行同时竞争SME业务时,必须设立一个不同的客户群体,这个群体要比银行服务的群体风险更高一些,也就是那些很难从银行那里轻易获得贷款服务的客户。”同时,他们也从民生银行引进管理人员,一同搭建新的SME风控模型。

另一方面,2015年8月20日,中国平安公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拟将其所持有的Gem Alliance Limited(即“普惠有限”)100%的股权转让给Wincon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即“陆金所”的最终控制公司)。

赵容奭则在上述采访中指出,在平安内部,对于陆金所和普惠各有定位,前者是金融交易市场,连接个人与资产;而普惠更像贷款工厂,为交易市场制造个人资产。

根据官网数据,截止到2017年8月,平安普惠已累计服务554万客户,所服务的借款余额超过2250亿元。而在中国平安2018年年报中,有这样的表述,“平安将金融服务带给更多小微经济体,为普惠金融提供总额逾千亿的资金支持,保障小微经济体成长发展。”

一方面是增长的用户和借款总额,另一方面,平安也在积极将小额贷款进行资产证券化。

梳理平安普惠相关的追溯权纠纷案件,可以发现,与平安普惠有关的小贷公司主要有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小贷)和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安小贷)。

网易财经查询中国资产证券化分析网,普惠小贷共发行10单小贷ABS,总规模达130.23亿;金安小贷共发行13单资产证券化产品,总规模达120亿,其中,1单为规模为10亿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公募ABN产品。前述ABS产品基本在2016年至2017年发行(其中,仅一单规模为2.86亿的普惠2015-1发行于2015年)。

(平安普惠小贷未来偿债情况 来自于CNABS)

可以看到,平安旗下两家小贷公司已发行ABS规模超250亿(含1单规模为10亿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募ABN产品)。

涉嫌经济犯罪

徐州中院在裁决文书中认定,平安普惠、普惠小贷及其投资控股法人股东之间及董事任职之间存在关联性,属关联性公司,借款担保行为存在经济犯罪嫌疑。

梳理裁判文书网中平安普惠与多个自然人的追偿权纠纷案件,可以看到,主要的贷款、担保模式为:小贷公司(例如普惠小贷、金安小贷)与自然人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同日,以平安旗下这些小贷公司为债权人、平安普惠为保证人、该名自然人为借款人再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平安普惠为小贷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项下债务、利息、罚息、违约金、服务费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约定借款人向保证人支付前期服务费、担保费和管理费。

根据天眼查,普惠小贷为平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后者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为YONG SUK CHO,他同时也是平安普惠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平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则由上文提到的香港公司融熠有限公司100%持股。

金安小贷由融熠有限公司持股90.62%,由平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9.38%。

也就是说,股权穿透后,普惠小贷、金安小贷以及平安普惠三家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融熠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关联关系,简单直接。

(普惠小贷、金安小贷以及平安普惠的控股股东均为融熠有限公司)

此外,这几家公司的高管之间也存在关联性。

比如,普惠小贷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秦福荣,他除了是金安小贷的董事,还是担保公司平安普惠控股公司——平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担保公司平安普惠的董事倪荣庆、YOUNJEONGLIM同时还是金安小贷的董事;担保公司平安普惠的董事邹宣戈,还担任金安小贷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

(几家公司的高管之间也存在关联性)

在2019年9月-10月,徐州中院至少作出5份与平安普惠有关的二审民事裁定书,直指平安普惠与案外人小贷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

具体来看,这5个案例中,4个案例的小贷公司为普惠小贷,一个案例为金安小贷。5个案例中,一审原告和二审上诉人均为平安普惠。

以《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为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2日,刘某与普惠小贷签订《借款合同(个人版)》一份,约定由普惠小贷向刘某提供贷款40000元,贷款期限自2015年12月2日至2017年12月2日,贷款按月计息,月利率为0.70%,期限为24个月。

同日,债权人普惠小贷、保证人平安普惠及借款人刘某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担保费用。借款人同意就本合同项下每笔借款按保证人的要求向保证人支付下列费用:前期服务费1200元,在放款前一次性支付;担保费合计1920元,按月支付,每月80元,按借款合同项下约定的还款日同贷款本息一起支付;管理费合计5760元,按月支付,每月240元,按借款合同项下约定的还款日同贷款本息一起支付。此外,还约定了滞纳金等条款。

签约当日,扣除前期服务费1200元,普惠小贷向刘某指定账户放款38800元。刘某按照本金4万元共计还款14214.99元,其中本金9600元、管理费1920元、担保费640元、利息2004.8元、罚息50.19元。2016年11月12日,平安普惠代刘某向普惠小贷偿还了未支付的借款本息31341.41元。

根据二审裁定书,一审法院认为,平安普惠、普惠小贷与借款人刘某之间通过《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以收取担保服务费的方式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另采取担保费、管理费、滞纳金等方式抬高实际借款利息远超法定利息标准,同时,平安普惠、普惠小贷及其投资控股法人股东之间及董事任职之间存在关联性,属关联性公司,本案借款担保行为存在经济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此,本案因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应裁定驳回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审法院徐州中院认为,上诉人平安普惠与案外人普惠小贷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平安普惠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而根据《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某与于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法院判决,李某一次性偿还平安普惠代偿款294151.9元及违约金,支付逾期管理费1351.38元,一次性赔偿律师代理费3500元等。

平安普惠上诉后,负责二审的徐州中院认为:上诉人平安普惠与案外人普惠小贷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该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应裁定驳回平安普惠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一审法院判决李如剑向平安普惠支付不当,本院依法应予纠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平安普惠的起诉等。

多案息费总和超24%

值得注意的是,在平安普惠已经删除的声明中,对于徐州中院的表述是“个别地方法院”。

但是,认定平安普惠涉嫌经济犯罪的,并不只是徐州中院一个法院。不过,目前已公开做出“涉嫌经济犯罪判断”的法院目前都是在徐州。

在《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某、王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中,有这样的表述,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其他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同类型案件,经其向本市其他人民法院起诉后,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邳州市人民法院以及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已先后以案件涉嫌经济犯罪为由裁定驳回了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除此以外,网易财经发现,在与平安普惠追偿权纠纷相关的多个案例中,平安普惠至少在两个方面有打擦边球的嫌疑。其一,是在部分案例中,法院认为相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罚息、担保费、滞纳金等各种利率之和已经超过了年利率24%;其二,是在部分案例中,法院认为相关合同中约定的每日0.1%滞纳金标准高于国家有关规定。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为平安普惠按照合同约定代偿本息后,有权向刘某追偿。但双方已约定了前期服务费、管理费、担保费,再支付滞纳金有违公平原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偿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约定的前期服务费、管理费和滞纳金总和已经超过了年利率24%,对于超过部分不应支持。

而在另一份判决文件中,一审法院认为平安系列公司与当事人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上约定的利息、罚息、担保费、滞纳金等各种利率之和已经超过了年利率24%,一审法院依法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等。

该案的二审法院同样认定,根据《授信及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逾期而未发生保证人全额代偿的,出借人就逾期款项中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0.1%每日向借款人计收逾期罚息,直至清偿或代偿之日止”,该罚息已经超过了年利率24%。

网易财经注意到,对于合同约定“按照每日0.1%的标准支付滞纳金”这一条款,多个法院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在认为此标准明显过高的法院中,有法院酌定按照年利率24%计算滞纳金较为适宜;也有法院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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