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是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其中,香菇、木耳、茶叶是我国向东南亚国家出口的主要农产品。然而,在我国与东南亚国家的边境,却存在一种奇怪的现象:香菇、木耳、茶叶等农产品从我国出口运输至东南亚国家后,却又偷偷地运输返回我国境内,“货物回流”的背后暗藏着什么玄机呢?
我们通过真实的案件为大家解开谜题。
2020年8月18日,广西南宁海关通报,南宁海关缉私局联合广西、河南、湖北三省区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收网行动,破获了一起走私、骗税全链条特大案件。这一案件为我们揭开了香菇、木耳、茶叶等农产品出境后又偷运进境而后再次出口的玄机。
原来,国内数十家出口企业以香菇、木耳、茶叶等农产品为道具,通过签订虚假外贸出口合同,而后虚开发票、虚假结汇的方式,先将货物出口到越南、泰国、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然后通过边境走私团伙偷运入境,进而实现同一批货物循环往复进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
在本案中,共涉及河南、湖北、广西、广东、江西、陕西六省区59家出口企业,10余个犯罪团伙,虚假贸易出口的货物价值合计达到110亿元人民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14.3亿元。其中,仅广西杨某某等人就通过虚假贸易出口货物17.16亿元,骗税出口退税2.23亿元,另外走私回流货物6.82亿元,偷逃应纳税款数亿元。
实际上,以农产品作为道具循环进出口走私、骗税的案件并不鲜见,而且农产品种类也不仅限于香菇、木耳、茶叶,冷冻海产品也是该类案件的常见“道具”。
在2013年至2014年11月,广东湛江东海某水产公司为骗取出口退税,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1、业务部主管陈某2操作,将其公司的冷冻海产品出口到香港后,再换柜转运到越南,然后通过中越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走私进入我国境内,而后再次申报出口。
经法院认定,该水产公司采取假出口贸易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3294万元,将212个集装箱的冷冻海产品走私进境,偷逃应缴税款7138万元。
以上两个案件,为我们揭开了农产品反复进出境背后的真相,那就是骗税与走私违法犯罪行为。
并且我们可以知道,农产品骗税+走私的常见行为模式大致可以分解为两步,即对于同一批货物:
第一步,假报出口,通过签订虚假外贸合同并配票配汇,将货物出口后,向税务机关申报骗取出口退税款;
第二步,走私进口,利用我国边民互市免税政策,通过边民零散携带进境的方式实现走私进口,进而实施下一轮骗税。
在实践中,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农产品骗税+走私相结合的骗税行为呢?这主要是由于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骗税+走私更为隐蔽、成本更低。骗税+走私,营造了货物真实出口的表象,在海关对出口货物进行抽检查验时,由于货物真实、单货一致,海关无法发现虚假出口的行为,虚假的出口行为通过借助走私行为的掩护变得更加隐蔽。而且,货物出境后复运进境,同一批货物可以反复多次使用,违法犯罪成本更低。
第二,取得虚开发票更为容易。在出口退税的办理流程中,进项发票是办理出口退税的必备材料,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具有申领方便、自开自抵等特殊性,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操作便利。出口企业往往和上游企业合谋,在上游企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后,向出口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游企业可以实现自开自抵,出口企业则可以轻松借助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
第三,边民互市贸易免税政策被利用。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边境地区居民每人每日从边境口岸或从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内带进的物品(仅限边民日常生活需要为目的),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这一政策是为了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活边富民。然而这一免税政策却被骗税者瞄准,利用该政策逃避缴纳进口关税,制造出循环进出口骗税的不法路径。
根据我国刑法第204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行为人面临最高无期徒刑、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罚。而在循环进出口骗税案件中,由于存在走私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53条的规定,行为人还将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同样面临最高无期徒刑、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罚。
当然,对于骗税、走私两罪,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定罪量刑的处理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对于同样行为模式的案件,存在着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处罚的两种处理方式,出现刑罚轻重不一的情况,这需要正确适用刑法,实现同案同判,以达到定罪量刑的公平与正义。另外,对于报关出口后复运进境的行为,也不能一概认定属于骗税与走私行为的复合而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而应当根据进境行为是否属于走私——即进境行为是否滥用边民互市免税政策、是否缴纳进口关税;进境行为与出口行为是否构成循环闭环——即进境行为是否服务于骗税目的,进境行为是否为了再次出口,对整个行为模式做出无罪、一罪与数罪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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