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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开商务规字〔2022〕3号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关于促进新型离岸贸易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关于促进新型离岸贸易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开发区商务局反映。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
2022年12月26日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关于促进新型离岸贸易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等文件指导精神,推动南沙自贸区新型离岸贸易高质量发展,助力南沙自贸区打造成为新型离岸贸易试验区,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业务种类。本措施所称新型离岸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不实际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及经南沙自贸区认定的新型国际贸易。
第三条 支持范围。企业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及统计关系在南沙自贸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企业。企业应未被纳入监管部门公开发布的限制性分类管理目录,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B、C类,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等。
第四条 业务奖励。
1.企业达到本措施第三条认定条件的,对企业上一年度新型离岸贸易业务在本区经济贡献的75%予以奖励。
2.奖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22010-离岸转手买卖”,“122990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等国际收支申报交易代码的离岸贸易业务。
3.探索适应新型离岸贸易创新发展的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对开展新型离岸贸易业务的企业探索试点支持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税收相关政策。
4.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五条 支持新型离岸贸易结算便利。支持内控完备、管理规范、有新型离岸贸易相关业务经验的银行在展业原则基础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实施客户分类,提升服务水平,对诚信守法企业自主优化新型离岸贸易业务审核流程,便利跨境资金结算。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和重点企业参加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和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支持银行按国际通行规则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国际结算、贸易融资在内的跨境金融服务便利。
第六条 建立特殊需求研判及会商机制。针对企业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贸易特殊业务需求,区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商业银行、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专家等开展个案分析与政策研究,根据行业的不同属性为其量身定制个性化解决方案,满足企业多元化业务需求。
第七条 建设离岸贸易综合服务平台。对接融合海关、商务、公安、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商业银行等部门数据信息,结合南沙全球溯源中心,紧扣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新型离岸贸易发展目标及实际需要,推进离岸贸易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促进新型离岸贸易业务便利化、规范化发展。
第八条 实施主体分类监管。积极探索“负面清单+正面清单”管理模式,由区金融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商业银行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分类调研,引导行业自律,推动商业银行根据新型离岸贸易特点优化业务操作规范,分类实施差异化管理,重点关注关联交易、收支金额异动、大额高频收支、融资杠杆比例和融资过度集中等现象。
第九条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南沙自贸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享受本措施扶持的对象,应签订相关承诺书,承诺不存在虚假或构造贸易、违规转移资金或骗取银行融资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文件要求的行为,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本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措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 2022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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