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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转创 > 转创广佛 > 番禺区

 番农规字〔2022〕1号

           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我局对《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番农规〔2020〕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20日

                       

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及其所属经济实体、自然村、生产队。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农村集体的旧村庄、社区整体合作改造类项目,农村集体引入合作企业的具体流程按照城市更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的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宅基地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

  (三)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

  (五)农村集体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六)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八)农村集体企业经营权;

  (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以下农村集体资产不得交易:

  (一)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

  (二)产权关系不明确,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三)农村集体提交的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

  (五)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交易的。

  第五条 在办理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前,应当先由接受申请的镇街商请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核查意见,其交易按照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和开发建设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交易管理机构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建立和管理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管理镇、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镇、街交易中心)。镇、街应当成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协调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协调小组),由镇、街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农业农村、信访维稳、社会事务、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司法和公安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各相关单位应当派人具体参与交易事项的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 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开展资产清理、台账建立和年度盘点;

  (二)组织农村集体资产进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交易;

  (三)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资料进行审核,监督交易全过程;

  (四)监督农村集体将集体资产交易情况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监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使用情况;

  (五)监督、提示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申请;

  (六)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七)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第十条 农村集体应当成立交易管理工作小组,负责集体资产交易各环节的具体工作。工作小组由村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相关成员及3至5名股东代表组成,由村党组织书记任组长。

第三章 交易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服务机构)包括1个区交易中心、16个镇、街交易中心,分级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

  (二)审核交易资料,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三)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意向人资质,收取交易保证金;

  (四)按照规定组织交易;

  (五)指导交易合同签订;

  (六)收集、整理和保存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七)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八)建立集体资产交易统计台账,承担交易数据统计、查询工作。

  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有权拒绝存在明显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的农村集体资产进场交易。在办理交易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全区农村集体资产均应当根据属地和分级标准进入区交易服务机构或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入区交易中心或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其余进入属地镇、街交易中心交易:

  (一)单次交易额1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集体固定资产的出让、转让;

  (二)出租农用地面积100亩以上的;

  (三)出租非农用地面积20亩以上的;

  (四)出租商铺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五)出租厂房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

  (六)出租资产合同标的首年租金100万元以上的;

  (七)合同收入总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八)合同期限10年以上的(其中,合同期10年以上的小微资产交易可由镇、街交易中心集中申报,经区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在镇、街交易中心交易);

  (九)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其中,农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进入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十)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在区交易中心或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农村集体资产。

   严禁将整体发包(出租)经营的大宗物业和经营项目通过分割立项、化整为零的方式降级交易。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规模、数量和其他情况的变化,调整交易分级标准。

  第十三条 镇、街交易中心应当配备3至5名专职工作人员和固定的场所。

  第十四条 交易服务机构运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其中,区交易中心运作经费由区财政保障,镇、街交易中心运作经费由镇、街财政保障。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应当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集体资产交易相关信息,建立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将集体资产交易及相关经济合同台账、财务收支情况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应当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

  (一)发展普惠性幼儿园、中小学、养老院等公益事业项目;

  (二)地铁、移动通讯基站、社区医院、污水处理站等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三)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

  (四)涉及区级或以上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

  (五)连续两次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均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功交易,在交易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再次申请交易的项目。

  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的,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经镇、街领导协调小组同意后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可以采取协商谈判等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以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

  (一)只有1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二)有2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

  (三)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本农村集体成员、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同时存在2个或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摇号方式确定竞得人;

  (四)竞投人不到场参加竞投的,视为自动放弃竞投,放弃竞投的,所缴交的交易保证金按交易公告列明的规则予以处理;

 (五)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同意,竞得人放弃成交,可按报价高低顺序递补确定竞得人,但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公开竞投应当在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交易中心或镇、街交易中心进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经镇、街交易中心同意,可在标的物所在地公开竞投:

 (一)面积不超过5亩(含5亩)、承包期不超过3年(含3年)且股东自耕的零散农用地;

 (二)农贸市场内的摊位。

  在标的物所在地公开竞投的,镇、街交易中心应当派2名或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和监督整个交易过程,发布竞投结果,并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交易项目虽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但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标的物所在地进行竞投的,应当由农村集体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前,农村集体应当向镇、街交易中心申报交易意向。镇、街交易中心提交领导协调小组针对交易意向所涉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等提供指引。其中,涉及教育用途的农村集体资产,应当书面征询教育部门意见,村集体资产用于办幼儿园的,应优先发展公办园。鼓励农用地集约流转,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须进入区交易中心的项目,还应征求区交易中心的意见。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应当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记后编制交易方案与交易合同,提交镇、街初审。交易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详细信息;

  (二)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

  (三)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四)交易保证金数额;

  (五)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数额;

  (六)违约责任。

  交易合同应根据交易服务机构提供的样本拟定,与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保持一致,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且包含合同相对方不依约履行合同时合同的解除、责任追究等内容。

  农村集体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提出交易底价,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底价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第二十一条 镇、街对交易方案及交易合同初审通过后,农村集体将交易方案及交易合同按照《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民主表决。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应当自民主表决通过之日起180日内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超过180日未提交的,应当重新进行民主表决:

  (一)经民主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交易合同、农村集体成员名单、参加表决成员名单及签名表、表决票数等表决情况;

  (二)交易意向登记情况、交易申请、信息发布申请;

  (三)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标的物权属的证明材料;

  (五)进入区交易中心的,应同时提交镇、街审核同意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的书面意见。

  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接收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受理立项。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再次交易的,村集体可在合同到期前1年内(含1年)申请立项。因行业特性、产业发展规划、重点项目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形确需在合同到期前1年以上申请立项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前1-5年(含5年)申请立项的,由镇、街领导协调小组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二)提前5年以上申请立项的,由镇、街领导协调小组初审同意后报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交易服务机构受理立项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广州市农村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以及其他政府规定的平台网站和交易服务机构公告栏发布交易公告。农村集体应当同时在村务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所发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交易底价;

  (三)竞投人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交易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六)交易时间、地点和方式;

  (七)违反竞投规则的处理办法;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监督电话;

  (十)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交易公告期限根据交易底价确定:交易标的总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不得少于20天,10000万元以上的不得少于60天。

  公告期间需撤销交易申请或者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于公告结束3个工作日前向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撤销、变更公告。因政府征收等不可抗力需紧急撤销交易公告的,不受3个工作日的限制。变更公告的内容涉及租金、租期等实质性条款的,应当重新提交民主表决结果资料并重新计算公告期限。

  第二十六条 竞投意向人按交易公告要求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交报名资料,交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在交易期间由交易服务机构集中管理。保证金专户产生的利息全部上缴财政,每年年底清缴一次。

  第二十七条 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竞投意向人的报名资格进行确认并告知确认结果,并在交易竞投日前3天通知资产业主方到场参与见证和监督。资产业主方接告知后不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交易的见证和监督权。

  交易资产属村级集体的,村交易管理工作小组应当组织村党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各2名或以上成员及3-5名股东代表到场见证;交易资产属队级集体的,应当组织村党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各1名或以上成员,队长及该队3-5名股东到场见证。

  第二十八条 交易完成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农村集体和竞得人现场签订《交易结果情况表》和《成交确认书》,在场见证的农村集体人员及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上述材料上作为见证人签名。

  交易服务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结果在广州市农村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以及其他政府规定的平台网站和交易服务机构公告栏予以公示,农村集体应当同时在村务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

  (二)竞得人;

  (三)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

  (四)公示期限;

  (五)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和竞得人应当到交易服务机构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因竞得人的原因,在约定时间内未与农村集体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交易,交易保证金按交易公告列明的规则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签订合同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交易项目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并按规定将相关情况及时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

  第三十一条 无竞投人、竞投无效或者交易失败的,农村集体可以在不变更交易条件的情况下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若变更交易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交易意向。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具体组织流程、规则和使用的文件、表格范本均由交易服务机构制定。

第六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纳入农村廉情预警防控系统,进行实时预警、实时分析和实时监管。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纳入镇、街和村两级的年度考核内容,镇、街应当将考核情况作为村级班子的奖惩依据。

  第三十五条 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区交易中心和镇、街交易中心应当对资产交易、合同履约等信用情况进行实时记录,并由区交易中心每月汇总,建立动态的竞投人信用名单。在全区范围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信用评价差的竞投人,应当限制其参与竞投:

  (一)累计3次不到场交易的(有正当理由提前告知或书面委托他人的除外);

  (二)累计3次到场交易时,所有竞投人均未举牌报价的;

  (三)累计3次不填报暗标交易价或填报无效交易价的;

  (四)无正当理由在成功竞得标的后不签约或签约后毁约的;

  (五)累计3次拖欠租金或拖欠租金总额超过50万元,经农村集体向交易服务机构报告并举证的。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交易时,村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代表应当派人到场见证监督,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服务机构和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在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经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交易服务机构可以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确有证据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需调查确认的;

  (四)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

  第三十八条 竞投人应当按照交易公告要求以现金、转账等方式交纳保证金,一份保证金只能参加一项交易的竞投。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总标的金额的30%,非农用地和建筑物租赁的保证金一般不低于总标的金额的10%,具体数额由农村集体确定。

  竞投人到场竞投未能成功竞得的,交易保证金在该项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

  竞投人放弃竞投的,交易保证金按交易公告列明的规则予以处理。

  竞投人成功竞得的,交易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或按公告约定转为合同履约金。

  第三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监察部门接到涉及交易违规的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扣减薪酬或者绩效奖金、建议罢免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农村集体资产进入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的;

  (二)对标的金额、面积、期限等进行分拆,规避相应的民主表决程序或者规避进入上一级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

  (三)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

  (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八)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九)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扣减薪酬、辞退、问责、处分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竞投意向人、竞投人、竞得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他人、农村集体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引起纠纷的,可依据合同约定或协商解决;没有约定或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和交易文件范本。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番农规〔2020〕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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