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0日,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特瑞”,835185)发布公告,称其董事长因涉嫌证券市场内部交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同年8月19日,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城数控”,835368)亦公告,其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因涉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同样被证监会采取立案调查的监管措施。同上述日期,贝特瑞和连城数控分别收到北交所关于其董事长涉嫌内幕交易的问询函。现结合北交所发布的问询函就上市公司董监高涉嫌内幕交易进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1. 内幕信息的认定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条第二款以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践中一般从关联性、重大性、未公开性等方面判断相关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其中,关联性是指内幕信息是与发行人本身密切相关的财务或经营等方面的信息,关联性是区分内幕信息与其他未公开的市场信息的关键。重大性指该信息会对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会产生重大影响。未公开性指该信息尚未公开,仍由少部分内部人员掌握。行为人基于已公开的信息进行交易的,通常不构成内幕交易。
2. 内幕交易的行为人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证券内幕交易的行为人包括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其中,《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作了范围界定,具体内容如下:
3. 内幕交易行为
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11〕225号)之“五、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问题”规定,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①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②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③ 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④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⑤ 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由于内幕交易行为的隐蔽性,根据上述规定,在实际认定时,一般由证券监管机构承担主要违法事实的证明责任,通过推定的方式适当向被处罚人转移部分特定事实的证明责任。若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内幕信息公开前存在行为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等情形,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基本吻合或高度吻合等,且行为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则可能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北交所问询内容 | 贝特瑞回复 | 连城数控回复 |
涉嫌内幕交易的标的是否为上市公司股票? | 经向被立案调查人确认,被立案调查人涉嫌内幕交易标的并非本公司股票,也不涉及北交所股票。 | |
说明是否影响被立案调查人在公司正常履职,该事项对你公司生产经营、规范运作、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的影响。 | 被立案调查人目前担任公司董事长一职,其被立案调查未影响其在公司的正常履职。 公司拥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机制,公司按照《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范运作。公司董事会运作正常,公司财务及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正常。公司生产经营、规范运作、重大事项决策未因董事长贺雪琴先生被立案调查而受到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管理层将加强管理,确保公司的稳定和业务正常进行。若未来上述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示风险。 | |
说明公司董事长被立案调查是否影响公司股票发行事项的正常推进,如是,说明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为推进你公司披露的募投项目,公司是否有其他融资安排,如有,请说明融资来源及计划。 |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二)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北交所公开谴责;或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鉴于公司董事长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因此公司暂不符合前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正在积极探讨消除前述事项对公司股票发行的影响的方案,公司股票发行事项的后续推进将根据相关事项的处理进展确定。 | |
对于公司股票发行涉及的募投项目,公司正根据各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公司正(拟)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项目贷款和引入项目合作方在内的措施以解决募投项目的资金需求,尽可能确保相关项目建设进度不受影响。 | 目前,公司股票发行所涉募投项目正根据实际进度安排正常开展,公司将通过以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先行投入的方式解决募投项目的资金需求,尽可能保障各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不受影响。同时,李春安先生也明确表示,如公司生产经营存在相关资金需求,其个人将以无息借款的方式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
综上,针对上市公司董事长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北交所重点关注该交易的标的是否为上市公司股票以判断该行为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其次,关注相关人员被立案调查是否影响其在上市公司的正常履职以及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转。另外,受限于法律规定,针对上市公司董监高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因此,北交所侧重关注上市公司的融资安排以及满足资金需求。内幕交易作为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应遵纪守法,若一旦发现问题发生,应根据上市公司的管理规定以及披露要求如实披露相关情况并寻求救济措施,以维持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行。
© 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转创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备案号: 京ICP备19055770号-4
Transverture International Group Co Ltd, Guangdong Branch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9号尚层国际1601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6号华能大厦
佛山顺德区北滘工业大道云创空间
东莞市大朗镇富丽东路226号松湖世家
梅州市丰顺县留隍镇新兴路881号
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39号文化大厦
欢迎来到本网站,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
稍后再说 现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