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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公寓被拍卖、离岸家族信托被“击穿”……俏江南创始人张兰,正因与私募股权基金CVC Capital Partners(CVC)的“恩怨”被推至风口浪尖。

近期,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公布的一则裁决书揭开了张兰的巨额债务问题:张兰位于纽约的一处公寓将被拍卖,所得款项归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LDV,由 CVC成立)所有。在此之前,张兰被判共欠CVC约1.42亿美元(人民币9.76亿元)及其利息。

伴随上述债务的曝光,“张兰家族信托被击穿”一事亦被迅速置于聚光灯下,并一度登上社交平台热搜。

“猪养肥了,狼就来了!”对此张兰在直播间回应称“被资本算计”。

被“击穿”的家族信托

若不是公寓要被拍卖用于还款,张兰与CVC的纠纷或许将被淡忘,其离岸家族信托亦不会公之于众。

双方“恩怨”要追溯至近十年前。2014年,CVC完成了对俏江南的收购,LDV公司即为CVC为收购而设立。根据新加坡高等法院披露的信息,作为收购的一部分,CVC于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6月13日,将约2.54亿美元支付至张兰的嘉盛银行账户(Safra Sarasin Account)。

也是在2014年,张兰作为唯一股东在英属维京群岛成立家族信托壳公司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SETL)。当年6月,离岸信托Success Elegant Trust(SET)成立,受益人为汪小菲及其子女,随后张兰将SETL的全部股份转让给SET的受托人——亚洲信托(Asia Trust Limited)。

在成立SETL后,张兰将资金从个人账户陆续汇入SETL的两个银行账户。根据新加坡高等法院的文书,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7月21日,1.42亿美元从张兰的嘉盛银行账户转入SETL下瑞信银行账户(CS账户)。2014年3月27日至2014年11月27日,其中的8522万美元又从CS账户转入SETL下的德意志银行账户(DB账户)。

然而,根据过往报道,随着俏江南业绩下滑,CVC与张兰矛盾不断,双方一度对簿公堂。CVC曾起诉当初收购俏江南支付的资金去向不明,张兰则指责对方未经同意质押其股权。期间,CVC先后从中国香港及新加坡法院拿到了针对张兰的财产冻结令。2019年4月,张兰被判败诉,共欠对方约1.42亿美元及其利息。

来源:Judg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巨额欠债下,张兰此前设立的家族信托亦成为CVC的关注对象,双方就此展开“交锋”。

2022年11月2日,新加坡高等法院认定,SETL的两个银行账户资金由张兰本人实际拥有(beneficiallyowns), 即张兰被认定为该笔资金的实际控制人(beneficialowner)。

来源:Judgment of the High Court of Singapore

同时,新加坡高等法院同意了CVC旗下公司LDV对银行账户任命接管人的申请。这意味着,张兰的债权人将有权对该等资金进行追索。

至此,张兰所设家族信托被“击穿”。

强控制权下风险隔离失效

“信托资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名下资产完全独立,将所有权从自然人转移至家族信托,如若出现债务,也不将这笔钱追溯作为偿还债务的来源。”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吴飞解释道。

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信托具备资产隔离优势及财富管理的功能,家族信托则是信托的本源业务,充分发挥了信托制度的天然优势。家族信托被“击穿”,意味着其失去关键的“风险隔离”作用。

然而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一现象并不常见。

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正表示,信托制度旨在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确保受益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受益,同时也保护受托人和信托人的权利。根据一般理解,普通法(Common Law)下要否定信托较为困难和少见。

“就国内而言,目前我没有观察到有类似案例出现。”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德怡告诉《财经》记者。

吴飞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指出,家族信托被击穿包括几种情况,一是装入家族信托的资产不合法,二是为了恶意避债,侵害第三方债权人的利益。“还有一种更为常见的情况,虽然已经将所有权转移,但是控制权太大,等同于是个人可以随意处置的自有财产,会让法院认为这只不过是将信托作为代持人,这样的家族信托就很容易被击穿。”

在张兰家族信托的案例中,由于其对财产有干预行为,新加坡高等法院便指出,张兰为SETL名下的CS和DB账户的实际控制人,而未认定上述账户的资金为家族信托的资产。

根据新加坡高等法院披露的证据,嘉盛银行内部邮件指出,张兰向银行账户转账“不仅是税务筹划的目的,其律师正在帮助减轻她对出售给PE的有追索权条款的担忧”。

其次,张兰关于受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的确认,反映在银行的各类文件中。

再者,2014年6月信托开设之后,张兰仍以唯一签署人身份不受限制地运转着(unfettered operation)银行账户,比如在没有解释的情况下分别于2014年9月和2015年2月在CS账户转走资金,又如在2014年11月用DB账户的资金购买了本次裁决书中位于纽约的公寓。

此外,接到中国香港冻结令通知后的两天内,张兰从信托项下银行账户转账共计约3583万美元,其中一些付款指示是手写的“紧急”(TOP URGENT)。

基于以上证据,新加坡高等法院推断,张兰设立信托的动机在于保护自己名下财产免受债权人索赔,但同时她没有放弃利用信托资金为自己谋利。

“绝对的控制就是绝对的风险。”一位法律从业者表示。

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梁晨律师亦认为,家族信托隔离机制的前提在于放权。若委托人依然掌握财产支取、处置的绝对控制权,信托机构就从信托财产管理人沦为了“存款机”,丧失了独立性,财产隔离功效也就没了根基和正当性。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赵廉慧教授撰文指出,并不是所有的委托人保留控制权的家族信托都会被击破,只有委托人为自己保留剩余索取权的信托才会被挑战其效力。

家族信托真的有效吗?

张兰家族信托被“击穿”,引发市场对这一金融产品资产隔离有效性的热议。

在梁晨看来,张兰的家族信托没有达到风险隔离目的,主要是因为其在信托成立后,还屡次按照个人意愿处置信托财产,没有尊重信托机构相对独立的管理、经营权,而这其中的信托机构可能也不够专业,没有及时制止。最终导致了信托根本目的落空。

“自打张兰随意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置信托财产的时候,该信托的作用已经逐渐被减弱,直至超过合理限度,被法院认定丧失信托独立地位和财产隔离的功能。所以并不是信托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张兰的操作没有遵循信托的‘游戏规则’。” 梁晨指出。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敏等在其撰文中建议,在家族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及受托人应当重点关注信托目的合法性、信托财产合法性、委托人权限边界等事宜,确保家族信托设立以及信托相关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并在家族信托后续运作过程中严格遵循中国信托法的规定以及信托文件的约定。

“中国的信托法和美国、新加坡等存在差异,从根本上来说,委托人应该对法律有最起码的敬畏之心,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征求专业律师的意见。尤其在涉及到新加坡、美国等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不能保留在国内的思维,随心所欲。”王德怡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家族信托起源于海外,相对较于“在岸家族信托”,离岸家族信托具有信托立法更加完善、架构更加灵活以及税收环境更为友好的特征。

王正指出,国内信托制度设立时间不长,虽然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财产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但很多人对于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可能较为模糊,过去曾有不少相关机构基于信托人为债务人而直接扣押冻结甚至强制划转信托财产的情况。

“国内部分民营企业家对于所有权有比较根深蒂固的意识,可能会比较难接受家族信托的概念。”吴飞指出,家族信托是实现目标的工具,因此设立的目的很重要。若想传承财富,大多数人都强调控制权;若要做资产隔离,必须牺牲部分控制权来增加其安全性。

不过就功能而言,业内人士指出,离岸与在岸(境内)家族信托并无太大差别。

近年来,受宏观环境变化及市场波动等多重因素影响,国内高净值人士出于避险愈发关注“保证财富安全”与“财富传承”。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数据显示,2023年1月,新增家族信托92.07亿元,环比增长40.44%。

强控制权下风险隔离失效

“信托资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名下资产完全独立,将所有权从自然人转移至家族信托,如若出现债务,也不将这笔钱追溯作为偿还债务的来源。”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吴飞解释道。

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信托具备资产隔离优势及财富管理的功能,家族信托则是信托的本源业务,充分发挥了信托制度的天然优势。家族信托被“击穿”,意味着其失去关键的“风险隔离”作用。

然而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一现象并不常见。

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正表示,信托制度旨在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确保受益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受益,同时也保护受托人和信托人的权利。根据一般理解,普通法(Common Law)下要否定信托较为困难和少见。

“就国内而言,目前我没有观察到有类似案例出现。”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德怡告诉《财经》记者。

吴飞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指出,家族信托被击穿包括几种情况,一是装入家族信托的资产不合法,二是为了恶意避债,侵害第三方债权人的利益。“还有一种更为常见的情况,虽然已经将所有权转移,但是控制权太大,等同于是个人可以随意处置的自有财产,会让法院认为这只不过是将信托作为代持人,这样的家族信托就很容易被击穿。”

在张兰家族信托的案例中,由于其对财产有干预行为,新加坡高等法院便指出,张兰为SETL名下的CS和DB账户的实际控制人,而未认定上述账户的资金为家族信托的资产。

根据新加坡高等法院披露的证据,嘉盛银行内部邮件指出,张兰向银行账户转账“不仅是税务筹划的目的,其律师正在帮助减轻她对出售给PE的有追索权条款的担忧”。

其次,张兰关于受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的确认,反映在银行的各类文件中。

再者,2014年6月信托开设之后,张兰仍以唯一签署人身份不受限制地运转着(unfettered operation)银行账户,比如在没有解释的情况下分别于2014年9月和2015年2月在CS账户转走资金,又如在2014年11月用DB账户的资金购买了本次裁决书中位于纽约的公寓。

此外,接到中国香港冻结令通知后的两天内,张兰从信托项下银行账户转账共计约3583万美元,其中一些付款指示是手写的“紧急”(TOP URGENT)。

基于以上证据,新加坡高等法院推断,张兰设立信托的动机在于保护自己名下财产免受债权人索赔,但同时她没有放弃利用信托资金为自己谋利。

“绝对的控制就是绝对的风险。”一位法律从业者表示。

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梁晨律师亦认为,家族信托隔离机制的前提在于放权。若委托人依然掌握财产支取、处置的绝对控制权,信托机构就从信托财产管理人沦为了“存款机”,丧失了独立性,财产隔离功效也就没了根基和正当性。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赵廉慧教授撰文指出,并不是所有的委托人保留控制权的家族信托都会被击破,只有委托人为自己保留剩余索取权的信托才会被挑战其效力。

家族信托真的有效吗?

张兰家族信托被“击穿”,引发市场对这一金融产品资产隔离有效性的热议。

在梁晨看来,张兰的家族信托没有达到风险隔离目的,主要是因为其在信托成立后,还屡次按照个人意愿处置信托财产,没有尊重信托机构相对独立的管理、经营权,而这其中的信托机构可能也不够专业,没有及时制止。最终导致了信托根本目的落空。

“自打张兰随意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置信托财产的时候,该信托的作用已经逐渐被减弱,直至超过合理限度,被法院认定丧失信托独立地位和财产隔离的功能。所以并不是信托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张兰的操作没有遵循信托的‘游戏规则’。” 梁晨指出。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敏等在其撰文中建议,在家族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及受托人应当重点关注信托目的合法性、信托财产合法性、委托人权限边界等事宜,确保家族信托设立以及信托相关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并在家族信托后续运作过程中严格遵循中国信托法的规定以及信托文件的约定。

“中国的信托法和美国、新加坡等存在差异,从根本上来说,委托人应该对法律有最起码的敬畏之心,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征求专业律师的意见。尤其在涉及到新加坡、美国等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不能保留在国内的思维,随心所欲。”王德怡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家族信托起源于海外,相对较于“在岸家族信托”,离岸家族信托具有信托立法更加完善、架构更加灵活以及税收环境更为友好的特征。

王正指出,国内信托制度设立时间不长,虽然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财产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但很多人对于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可能较为模糊,过去曾有不少相关机构基于信托人为债务人而直接扣押冻结甚至强制划转信托财产的情况。

“国内部分民营企业家对于所有权有比较根深蒂固的意识,可能会比较难接受家族信托的概念。”吴飞指出,家族信托是实现目标的工具,因此设立的目的很重要。若想传承财富,大多数人都强调控制权;若要做资产隔离,必须牺牲部分控制权来增加其安全性。

不过就功能而言,业内人士指出,离岸与在岸(境内)家族信托并无太大差别。

近年来,受宏观环境变化及市场波动等多重因素影响,国内高净值人士出于避险愈发关注“保证财富安全”与“财富传承”。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数据显示,2023年1月,新增家族信托92.07亿元,环比增长40.44%。

家族信托被击穿的过往案例及原因

香港终审法院在“潘氏家族信托案”中虽未直接“击穿”潘氏家族信托,但基于对信托财产“财产源”的认定将家族信托中的财产平均分配给潘某和他前妻。在判决中,香港终审法院给出了以下几点理由:

① 委托人潘某作为“潘氏家族信托”委托人和保护人,他可以控制施加给受托人;

② 作为信托保护人,潘某的权力已实际取代受托人;

③ “潘氏家族信托”是一个酌情信托,潘曾发出五份意愿书取代前面一份,而受托人质疑地全盘接受;

④ “潘氏家族信托”的唯一资产是安乐集团84.63%的股权;

⑤ “潘氏家族信托”作为控股大股东未参与集团公司的管理事务,实际是由潘某控制着安乐集团。

香港终审法院认为“潘氏家族信托”并不是一个靠受托人管理、投资进而产生收益的信托,实际上可以被视为整个信托基金为潘某可用的财务资源。

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在2017年10月11日作出的判决中认定俄罗斯银行家谢尔盖·普加乔夫的五个新西兰资产保护信托为“虚假信托”。法院判决中以:

① 所有信托中保护人的权利都不是信托责任,而只是普加乔夫的个人权力;

② 普加乔夫设立五个信托的意图是为了隐藏其对资产的控制;

③ 普加乔夫的子女享有受益权,但必须取得普加乔夫同意;

④ 信托中的受托人总是从普加乔夫获得指示;

⑤ 作为受托人的公司的董事都是普加乔夫的代持人”为由认定信托契约是虚假的,所以,债权人可以向其追偿信托财产。

在美国安德森夫妇案中,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认为安德森夫妇成立FCG公司,通过电话营销从投资者手中骗取了1300万美元投资款并于1995年即在库克群岛设立了不可撤销的家族信托的财产来源于诈骗所得,且信托仅是一种架构形式,信托委托人实际上包揽了信托当事人的各种角色和权利义务,故要求他们将海外的一切利益转移回美国。

2013年和2014年,泽西皇家法院先后下达了两个冻结令,冻结印度尼西亚的前银行家罗伯特通过泽西岛信托结构持有的外国资产,这些资产原本是印尼政府用于拯救受2008年次贷危机影响的世纪银行的,被罗伯特借助职务便利收入囊中。该案中法院认为只要是涉及到犯罪问题,即使再复杂的信托架构,也是可以被击穿的。

上述几个案例中,笔者总结发现,当委托人保留的权利过大足以完全控制受托人并超越保护人得以实现其对信托资产的直接控制时,信托极易被穿透;信托资产的来源不合法,将违法违规所得或他人的财产植入信托则导致信托无效而被穿透;此外,部分地区则因涉及到犯罪问题,为配合惩治犯罪也会将信托击穿。

家族信托设立和运行应注意的问题

通过上述几个地区、法院家族信托被击穿的案件,笔者总结了设立家族信托时应考虑的以下四点问题。

1. 信托财产的来源合法性

上述几个被穿透的家族信托中,安德森夫妇以及印尼银行家罗伯特的信托财产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因此法院在判决中直接将家族信托内的财产认定为可以执行的财产,进而导致费心筹划的家族信托被击穿。为此,笔者提示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应对于信托资产的来源进行识别,以免因信托资产归属问题导致信托无效。

2. 谨慎选择信托服务机构

在某些国家的信托法框架下,委托人既能保留控制权,又不妨碍家族信托资产的独立性,但由于法律以及规则的差异,在某些法域委托人保留控制权的界限,受托人、保护人的选择等问题都需要依靠专业的服务机构,在选择受托人时也要考虑平衡选择独立第三方事务性受托人,银行系受托人或者私人信托公司(PTC)。

3. 委托专业人士与受托人进行沟通

从张兰家族信托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张兰存在大量直接或者委托企业的律师对受托人传递意愿的情形,且邮件中存在用词不当的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委托人可以委托家族信托领域的专业人士或家族办公室与受托人进行沟通、发出指令,从而起到隔离的作用。

4. 把握信托委托人控制权的界限

设立家族信托保护家族资产,就必须让渡部分个人的控制权,在委托人对财产的控制权与资产保护作用之间寻求平衡。张兰的家族信托、潘氏家族信托案及谢尔盖·普加乔夫的家族信托,均由于委托人保留的权力过大,导致法官认定委托人为家族信托项下资金的实际权利人,进而导致家族信托被击穿。

张兰家族信托案中的几点思考

通过对于张兰家族信托被击穿案的深入了解,笔者对于张兰家族信托的设立目的、新加坡法院对于该案的管辖权以及双方的举证责任几个问题,提出了几点思考。

1. 张兰设立境外家族信托的目的

[2022] SGHC278判决中,载明自2010年以来,张兰女士曾打算成立一个家族信托,以使汪小菲先生和他的子女受益。根据公开消息显示,汪小菲于2010年与知名艺人徐熙媛结婚,且张兰境外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只有汪小菲及其子女,不包括汪小菲的配偶,因此,笔者更有理由认为张兰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是防范汪小菲的婚姻风险。

此外,张兰自开始筹划设立家族信托至2014年6月3日正式设立Success Elegant Family Trust,张兰与CVC之间的债务还未产生,CVC是因为俏江南的业绩下滑向提出索赔,且贸仲的裁决中载明“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答辩人(张兰)对财务资料进行了欺诈性操纵,也不能说2014年的销售额下降是由于欺诈活动的停止而导致”,故该笔债务是由于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保证条款而发生的;另,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中载明,CVC在2014年10月才开始委托第三方介入调查,2015年2月才得出结论。综上,张兰设立家族信托其与CVC的债务还没有发生,故新加坡高等法院认定其是为了躲避债务而设立家族信托不甚合理。

2. 新加坡法院的管辖权

自从看到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的[2022] SGHC278判决时,笔者一直有个疑问,即新加坡法院为何具有管辖权?为此笔者找到了新加坡高等法院在2016年的一份判决中关于其管辖权的论述,“根据《最高法院司法制度法》上诉法院认为,原告必须举出一些可信的证据,证明新加坡与指称的第三方不当行为有联系。张兰家族信托下的两个账户CS银行账户和DB银行账户都位于新加坡,新加坡银行账户的存在,加上资金已转入CS账户的证据,以及资金可能已转入DB账户的推断,导致如果款项仍在新加坡银行账户中或已转入新加坡的其他银行账户,则可能会在新加坡启动后续程序”法院据此认定其具有管辖权。

新加坡高等法院基于张兰家族信托下的两个账户是在新加坡开立的,故认定其具有管辖权,但笔者看来这一连接点较为牵强。CS银行账户和DB银行账户内的资产都属于Success Elegant Family Trust内的资产,而资产所有人是设立在库克群岛的Success Elegant Family Trust,故笔者认为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新加坡的连接点较弱且法院也明确后续“可能会在新加坡启动后续程序”而非必然在新加坡启动后续的程序。

3. 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

此外,笔者还发现,新加坡高等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张兰在家族信托下设立两个银行账户的意图是相同的,是为了保留实益所有权”,但是法院此处所说的“意图”是如何得出,以及该“意图”应该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并未明确。

但笔者通过查阅新加坡高等法院引用的Chan Yuen Lan v See Fong Mun案,发现该案中明确了信托证据推定的适用情形即“只有当法院无法找到任何明确证据证明信托设立者的意图,或者根据现有证据对信托设立者的真实意图没有定论时,那么在这种相当有限和特殊的情况下(证据在任何一方都非常平衡的情况下),法院才应该应用由此产生的信托的证据推定”。故双方应首先提供证据证明张兰设立家族信托的意图,只有在CVC方提供的证明张兰成立家族信托用以逃避债务的证据与张兰方提供的证明其设立信托仅为进行财富传承的证据平衡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依据双方的证据进行推定。

新加坡高等法院引用的Tan Yok Koon v Tan Choo Suan and another and other appeals案例中,法院则认为“围绕TKT的信仰和愿望的证据非常不清晰,但根据背景,可以评估TKT将AAS股份转让给他的孩子时的意图,即出于他的父爱,因为他认为AAS是他的继任者,因为他想鼓励和激励他的孩子将他们的努力投入到AAS中。”即使根据现有的证据进行推定,一位母亲设立以儿子以及后代为受益人的家族信托,是否应推定为出于财富传承、维持后代的生活更为合适?篇幅有限,我们的分析也是浅尝辄止,相信张兰会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和行动,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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