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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

  目/录

  最新动态

  1. 最高检发布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 最高检发布4件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3. 最高检发布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新规速递

  1.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 “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于2022年12月1日施行

  4.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截止于12月28日反馈意见

  5. 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审议: 完善虚假诉讼认定规则

  焦点案例

  刑事案例

  1. 某跨境电商上市公司原董事长被立案侦查

  2. 某知名投资类企业涉集资诈骗案一审宣判: 戴某被判十九年, 处罚金2550万元

  3. 最高院发布第193号指导案例: 闻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行政处罚案例

  1. 某上市公司实控人因违规干预基金经营活动被禁入市场5年

  2. 某医药有限公司大幅提高售价哄抬价格案

  3. 某私募机构因挪用基金财产、向投资者承诺支付固定收益被罚

  每月问答

  如何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最新动态

  1. 最高检发布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2月1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11个, 涉及燃气、危化品、工业生产、道路交通、重点文物保护等多个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 监督主体涉及违法经营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应急、住建、文旅、城管、公安、交通等多个行政监管部门。

  律师分析: 安全生产领域刑事案件形态多样, 且部分犯罪的主观方面不一定为直接故意, 例如未及时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因为历史原因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这应当引起相关生产企业的高度重视。建议相关企业应当在开展业务前做好合规工作, 充分防范刑事司法风险。

  2. 最高检发布4件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近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件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聚焦当前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情形, 涉及群众反映强烈、被害人群体广泛的网络“套路贷”、网络舆情敲诈、网络裸聊敲诈、网络“软暴力”催收等信息网络重点犯罪领域, 有较强的代表性、典型性。此次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分别为汤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洪某都等人敲诈勒索案, 袁某厚等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 赵某等人寻衅滋事案。

  律师分析: 与主要在线下现实生活中实施的传统黑恶犯罪不同, 涉网黑恶犯罪在犯罪手段、方式、影响和后果等方面均有其自身的特点, 涉及争议难点问题较多。案例明确将组织实施网络“套路贷”认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条件, 将“软暴力”催收认定为寻衅滋事的条件, 加大了对有组织的网络犯罪行为的规制, 明确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3. 最高检发布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2月1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8件典型案例涉及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多个环节, 包含药品生产质量、非法经营、虚假宣传等多类问题, 监督违法类型多样化。这批典型案例紧盯药品各环节的安全问题, 集中呈现检察机关办理各类型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的做法和成效, 为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律师分析:该批典型案例主要围绕中医保健、医美、网络售药等热点问题, 充分体现检察院和行政机关的联动机制, 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公开听证、提起诉讼、整改效果“回头看”、专题报告等多种方式推动药品安全监管机关依法全面履职, 更为高效的治理药品安全违法问题。

  新规速递

  1.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2年12月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的主基调, 区分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 依法适用强制措施, 区分不同性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 加强业务指导, 做实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配合制约。

  律师解读: 《意见》旨在为各级检察机关立足职能从严惩治行贿、提升办案质效提供规范指引, 以“受贿行贿一起查”为核心, 有利于促进检察院、法院、监察委三方协调和联动, 也为治理行贿受贿类犯罪将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支持。

  2. “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2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为“《解释》”), 本《解释》共12条, 于2022年12月19日起正式施行。《解释》明确规定了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方式, 以及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具体认定等内容; 明确了安全评价中介组织或其人员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说明了实施危险作业犯罪行为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

  律师解读: 《解释》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适用标准, 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 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安全生产相关企业一方面应当关注危害安全生产行为的内涵, 另一方面应当注意法律对相关行为行政执法和刑事责任的认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于2022年12月1日施行

  12月1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施行。新《规定》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该法共7章50条, 包括总则、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统筹发展和安全, 立足各环节、全链条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 精准发力, 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我国首部专业、系统、规范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法案, 为推动形成全链条反诈和全社会防诈的打防管控格局提供全面法治保障。

  4.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截止于12月28日反馈意见

  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将于2022年12月28日停止意见收集。该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三十八条, 包括总则、组织和职责、管理机制、重大案件管理、中介机构管理、奖惩、附则七章, 进一步明确了案件管理机构职责、管理机制、分级管理、外部机构管理等事项。

  律师解读: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系对2005年1月20日颁布的《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新办法修改了体例, 进一步明确管理原则和适用范围, 明确法务部门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 同时为案件管理和案件分级提供指导意见, 为中央企业合规提供更具有实操性的指引。

  5. 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审议: 完善虚假诉讼认定规则

  12月27日, 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草案进一步明确虚假诉讼侵害法益范围, 将虚假诉讼侵害法益从“他人合法权益”扩展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坚决防止虚假诉讼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同时, 草案明确单方虚假诉讼情形, 突出虚假诉讼本质特征, 在“双方恶意串通”情形之外, 增加“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的情形, 准确界定虚假诉讼外延, 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空间。

  律师解读: 公司在解决债务纠纷时, 时常面临个别公司债务人通过虚假诉讼以逃避债务, 或将现有资产违法优先偿还其他债务人, 以实现转移资产的目的。本次民事诉讼法审议中草案完善了虚假诉讼认定规则, 根据该等修订, 受害公司在难以证明债务公司与第三方公司“恶意串通”时, 可以通过证明债务公司“单方捏造基本事实”以实现虚假诉讼的认定,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也为后续刑事诉讼认定提供有力依据。

  焦点案例

  刑事案例

  1. 某跨境电商上市公司原董事长被立案侦查

  2022年12月2日, 某跨境电商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 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已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立案侦查。徐某于2021年5月辞去董事长、总经理一职。在其卸任后, 公司发现其在职期间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犯罪行为, 目前已经公安机关侦查查实, 具体金额及涉案人员尚待有关部门的最终确认。

  律师观点: 公司内部调查是发现企业内部舞弊的重要手段, 尤其针对高管等敏感职位, 定期的内部调查、离任审计必不可少。我们建议公司在发现线索时及时固定证据, 利用外部专业人士支持及时判断相关舞弊行为性质, 明确解决方案,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 某知名投资类企业涉集资诈骗案一审宣判: 戴某被判十九年, 处罚金2550万元

  2006年7月, 戴某注册成立某文创公司。为实施非法集资活动, 戴某又先后成立咨询公司、财富管理公司等企业, 并以文创公司为顶层管理。2011年11月至2019年8月, 经戴某授意, 在未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情况下, 咨询公司对外招揽借款人签订主要期限为12-36个月不等的借款合同, 在扣除相关服务费用后放贷给借款人, 再将放贷债权按照借款合同金额拆分包装成期限1-36个月、年化收益5%-15%不等的债权转让型理财产品, 通过对外宣传保本付息等, 由财富管理公司线下或者线上平台发售, 从而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上述企业累计销售理财产品共计596.66亿余元, 至案发造成未兑付本金共计75.21亿余元。前述所募资金主要被用于放贷、兑付出借人资金、支付运营费用等。

  12月30日上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戴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 并处罚金2,550万元。

  律师观点: 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集资类犯罪辩护重点, 二者核心差异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而言, 筹集资金的用途是否为个人挥霍、是否频繁用于拆东墙补西墙; 公司的经营能力和业务状况是否有偿债能力; 以及后续造成未兑付的后果是否严重等因素, 可作为区分两罪的依据。

  3. 最高院发布第193号指导案例: 闻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9年6月至8月间, 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运营总监闻某与微信名为“发乐”等人约定, 以6元/张的价格为上述人员批量注册激活该公司“爱球钱包”APP应用的“中银通·魔方元”联名预付费卡, 并从上述人员处通过利用微信、QQ获得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10000余组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由同事从该网盘链接中下载至移动硬盘内, 交由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以(2020)沪0109刑初957号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闻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观点: “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 且上述信息组合可与公民个人精准匹配, 本指导案例明确认定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特定信息种类范围, 而非第五项中的普通信息范围, 处理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另外, 公司销售、运营等岗位人员应当重视个人信息合规, 防止牵涉刑事风险。

  行政处罚案例

  1. 某上市公司实控人因违规干预基金经营活动被禁入市场5年

  12月1日, 某上市投资公司发布公告, 称公司实控人、时任公司董事吴某于2021年9月28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该上市公司于2016年成立了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后吴某违规干预基金经营活动, 授意基金买入厦门某环保公司股票。截至调查, 基金投资的该股票出现亏损, 未收到补偿款。2017年, 吴某先后以个人名义, 与五家上市公司的实控人或股东签署了涉及保底的协议, 明确指定该基金作为第三方参与保底定增, 但均出现亏损。2018年10月, 吴某指示启动该基金清算程序, 并于2019年9月完成清算事宜。在此期间, 该基金未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所涉保底协议的保底事项, 基金清算财产也未包括补偿款项。

  吴某因违规干预基金经营活动, 被处100万元罚款, 同时被采取证券市场5年禁入措施。该基金因参与上市公司保底定增, 被责令改正并罚款100万元。

  律师观点: 在很多上市公司中, 实控人或个别高管拥有较大话语权, 且公司“人治”色彩浓厚, 实控人或高管可能会违背公司政策、违背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以“一言堂”的形式管理公司事务, 擅自决定投资行为。该等行为存在极大风险, 不仅违反公司法的忠实勤勉义务, 也可能违背相关证券管理规定, 更有甚者可能构成内幕交易罪等信息披露类的刑事责任。公司管理者应当对此高度重视。

  2. 某医药有限公司大幅提高售价哄抬价格案

  12月9日, 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 对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 该公司11月17日至12月5日期间, 在某网络平台销售连花清瘟颗粒(6gx10袋), 进货单价为22.45元 /盒, 销售单价由11月17日的31元/盒提高至12月5日的67.43元/盒, 涨幅高达117.5%, 违法所得共计9167.85元。临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167.85元, 从重顶格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罚款45839.25元的行政处罚, 罚没合计55007.1元。

  律师观点: 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关注防疫物资价格走势, 屡次查处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 “经营者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 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 构成哄抬物价”, 相关从业者应当结合市场情况妥善定价, 防范行政违法风险。

  3. 某私募机构因挪用基金财产、向投资者承诺支付固定收益被罚

  12月28日, 河北监管局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某私募机构管理基金过程中向投资者承诺支付固定收益; 并在基金投资运作中, 以投资A公司为名, 实际将上述5500万元投资款项转给B公司使用, 并由B公司支付投资收益; 另外, 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方账户收付基金财产。河北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以一万元罚款的处罚。

  律师观点: 根据法律规定, 投资者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收入或者资产情况的证明文件, 并应当如实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挪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应严格规范投资和宣传行为, 保证投资内容、方向的透明, 以防止行政违规。

  每月问答

  如何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附带的民事赔偿程序, 即司法机关处理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 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

  一、何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 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 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 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

  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不仅限于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 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不仅限于刑事诉讼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或共同致害人, 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已死亡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等均可以被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律师观点: 刑民交叉案件一直是学界和实务界探讨的重点。鉴于刑事案件中公权力优先以及长期以来打击犯罪的固定思维, 我国一直以“先刑后民”作为案件办理的原则。这使得在刑事案件中, 受害人民事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护。例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与民事赔偿脱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受理受害人因犯罪行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直到2021年3月最高法才出台解释改为“一般不予受理”, 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开辟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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