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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已发展成为“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特别是在竞争激烈的商业服务、大宗买卖、房地产、建筑业等行业。
外部的商业贿赂必然到导致内部的贪腐,因此,企业家应该两手都要硬,一手抓业绩,一手抓管理;应该有法律风险意识,有危机处理措施。
皮长山,皮总,经商十几年,专靠打听各种消息帮别人介绍生意,收取中介费赚钱。有天得知一项国家大型基建项目要进行招投标,便想参与竞标,等拿下一个标段项目后转手赚钱。但苦于自己没有资质,便找到在一家民营企业做副总的老黄帮忙,要老黄用自己的企业资质给他做套材料,去参加投标。老黄表示这个很难,办不了。闻听此言,皮总把一只装着三十万现金的包往桌子上一放,老黄当即表示没问题,他很快就搞好了一套专业文件,皮总也顺利拿下标段,转手赚了一笔大钱。
后来,因为标段施工质量问题,皮总给老黄送钱一事败露。
皮长山,皮总给一家民营企业的副总送钱,会涉嫌犯罪嘛?“清酒红人面,财帛动人心”,黑银珠子盯着一包钱,没有不动心的。咱们国家刑法对商业贿赂行为也做了明确规定。
黄总的身份特殊,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国企央企的老总。皮长山给黄总送钱的行为,属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个人行贿数额一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二十万以上就应立案追诉,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跟大家分享一个经验:我们律师发现但凡存在商业贿赂的公司,企业内部必然存在职务侵占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外贿赂对内侵占是一对孪生兄弟,如果大家要想杜绝这种现象,那必须建立严格的企业合规审查制度,对权力进行制约。
转创法律服务平台提示您:商业贿赂罪是一种刑事罪名,指的是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给予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那商业贿赂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业贿赂罪是一个类罪名,它包括商业受贿罪、商业行贿罪。
(1) 行贿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种特定的行贿主体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一个重要特征。
(2) 目的明确化。经营者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这是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
(3) 手段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如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等。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也是商业贿赂中一种比较常见的行为。所谓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由于商业贿赂名目繁多,无账可查或账目虚假,具有极大的隐蔽性,给查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4) 侵犯客体复杂化。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破坏,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又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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