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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州市政府部门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市有关单位:

根据《梅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部署和要求,现将《梅州市政府部门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反映。

 

 

梅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4年12月24日



梅州市政府部门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激励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和《梅州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法人守信的激励、失信行为的惩戒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统筹协调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失信行为部门认定标准

第四条  市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梅州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试行)办法》的失信行为标准,对社会法人一般和较重失信行为予以认定。

对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1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以及被处以严重行政处罚(按照各部门或者各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判断)或者被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被认定严重失信行为。

第五条  环境安全方面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不接受环保部门日常监督和监测,拒绝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因管理不善,造成重特大污染事故的;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排污申报弄虚作假、拒缴排污费;拒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挂牌督办的,逾期未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评定结果红牌的。

第六条  安全生产方面的严重失信行为包括: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许可证过期擅自生产经营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的,不积极配合、拒绝、阻碍或以暴力威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治理或整改不到位的,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因安全生产问题1年内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第七条  消防安全方面严重失信行为: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受到消防行政处罚且逾期不改;或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受到消防部门行政处罚的;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受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药品安全方面严重失信行为:违规行为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暂扣许可证的;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它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其它资格的;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第九条 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严重失信行为: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1年内受到 2 次以上行政处罚的;1年内连续 3 次以上责令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出现 2 次以上不合格的;拒不接受监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

第十条 文化市场监管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印制、出售政治性非法出版物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印制、出售淫秽色情出版物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侵犯他人或企业版权情节严重的,拒不接受监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规划设计失信行为: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项目的,冒用他人资质或超越本单位资质承揽设计任务的;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规划设计资质的;对规划设计项目进行违规转让、支解分包的;串标、行贿等扰乱规划设计招投标市场秩序的;在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上弄虚作假的,或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

(二)招标采购活动失信行为:串通投标的;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的;出借资质给他人参加投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被限制市场准入或行政处罚的。

(三)工程建设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被限制市场准入的;发生严重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建设单位不履行工程质量责任,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按法定建设程序实施工程建设,受到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通报,社会影响较为严重的;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者在施工中偷工减料,造成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工程施工的;违法分包和转包、挂靠和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承接业务的;存在严重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并对工程的设计标准、质量和使用寿命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和省其它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和稽察审计中发现的各类重大问题所提出的整改意见不落实,产生不良后果的。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工商行政管理失信行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情形之一且1年内超过3次的;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从重处罚的、拒绝改正其违法行为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采取预付卡消费经营方式未通知有关持卡人处理善后事宜、未进行清算而关闭逃逸的;通过工商部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信息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超过3年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的。

(二)知识产权失信行为:1年内有2次以上恶意侵犯他人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被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处的。

(三)产品质量失信行为:被处以产品质量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被吊销资质证书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资格或者其它有关证书、证明材料的;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情节严重的;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注册登记或申报检验,且情节严重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送检的。

(四)卫生计生监管领域中严重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的;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1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1年内连续3次以上责令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第十三条  财税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财税失信行为:拖欠税款6个月以上且金额达50万元以上的;违反税收征管法或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处以严重税务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因逃税、骗税、抗税犯罪,被税务机关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被财政部门认定为有伪造项目申报材料以骗取财政扶持资金行为的;被财政部门认定为获得财政扶持资金后未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性质较严重的;因违反财经纪律依法被财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金融失信行为:存在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存在内幕交易的;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的;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拒不配合金融机构查验的;信贷企业法人失去联络的;存在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的;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逃套骗汇、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违反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管理规定,擅自砍伐树木、占用挖掘园林绿地、毁坏城市道路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发生暴力阻碍城管执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受到3万元及以上罚款或者被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1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者连续3年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因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人数较多、数额较大,或者其它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导致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性事件或其它严重后果的;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三)未按规定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保证金帐户,也未按规定将工人工资划入专用账户,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用工或恶意拖欠工人工资6个月以上的,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且数额较大或6个月以上的;其它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章  守信行为部门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拥有《梅州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试行)办法》等规定的良好信用信息,且无不良信用信息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应根据不同程度采取相应联动激励措施:

(一)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审批、定期检验、金融支持、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专项资金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办理;

(二)市发改、建设、财政、环保、国土等部门,在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国有产权转让、土地出让、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优先予以办理;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

(三)市财政、发改、经信等部门,在申请财政性资金的,优先安排或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医药采购招投标的,在评选时予以优先考虑;

(四)市建设、规划、经信、国土等部门,对申报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物业服务、招标代理、供电营业、测绘、地质勘查等资质的,优先予以办理;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

(五)市建设、规划、工商、环保、安监、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对申报工程规划、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危险废物经营、污染物排放、燃气经营等许可证照的,优先予以办理;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

(六)市国土、林业、国资、水务等部门,对参与土地、矿产、水、森林等有限资源开发利用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授予相关权利;

(七)市工商、质监部门,对申请登记注册的,优先予以办理;在申报名牌产品时,优先推荐申报;优先提供产品标准备案服务,指导和帮扶企业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优先推荐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

(八)市税务部门,对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以及其他税收优惠的,优先予以办理;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四章  失信行为部门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信贷支持、资质管理、环境管理、财政资金补贴等工作中,应当查询信用情况,并根据各自管理职能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动惩戒。

对一般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措施包括:提高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在行政审批、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并不得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减少或降低政策支持、资金扶持力度;进行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不授予或取消荣誉称号;其它联动惩戒措施。对较重失信行为按《梅州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动惩戒。

第十八条  对具有本办法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市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并根据情节实施下列联动惩戒措施:

(一)市发改部门,对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核准等的,予以严格限制;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

(二)市经信部门,在项目申报和享受政策优惠时限制或者不予支持,对其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取消其参与评先评优资格;限制或者不予以考虑享受政府补贴扶持等国家政策。

(三)市建设部门,在参与工程招投标中依法予以限制,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明确的限制性条款或依法禁止参加招投标;在办理资质、资格、许可证照等评定、申报、验证、年检中,予以严格限制;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力度;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依法从严处罚。

(四)市财政部门,可以不予安排财政性资金;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招投标、有限资源开发利用等;限制或者禁止参与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扶持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

(五)市民政部门,在办理资质、资格、许可证等评定、申报、验证、年检中,予以严格限制;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依法从严处罚。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在办理资质、资格、许可证照等评定、申报、验证、年检中,予以严格限制;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依法从严处罚。

(七)市规划部门,依法对其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等事项中予以限制;将其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依法从严处罚。

(八)市林业部门,依法对其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等事项中予以限制;将其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依法从严处罚。

(九)市安监部门,将其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力度;依法对其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等事项中予以限制;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依法从严处罚。

(十)市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其在办理资质、资格、许可证照等评定、申报中,予以严格限制;将其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力度;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依法从严处罚。

(十一)市环保部门,将其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力度;在环境影响评价依法予以严格限制;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依法从严处罚。

(十二)市工商部门,依法对其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等事项中予以限制;将其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力度;撤销相关荣誉称号,不予推荐参与各项评先评优。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依法从严处罚。

(十三)市质监部门,将其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力度;撤销相关荣誉称号,不予推荐参与各项评先评优。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依法从严处罚。

(十四)市税务部门,对其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从严审核、审批,依法不予确认或者停止办理出口退(免)税;实施减免税后续重点管理;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十五)市国土部门,在用地预审依法对其予以严格限制;限制其参与国土、矿产等有限资源开发利用等;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依法从严处罚。

(十六)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将其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力度;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依法从严处罚。

(十七)市农业部门,将其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在行政许可审批和财政性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

(十八)市卫计部门,将其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在行政许可审批和财政性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依法从严处罚。

(十九)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其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力度;对其在办理资质、资格、许可证照等评定、申报、验证、年检中,予以严格限制;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依法从严处罚。

(二十)文化广电出版部门,将其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力度;依法对其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等事项中予以限制;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依法从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和权限制定本部门或者本行业领域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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