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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律
| 稽查案例:承债式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被查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税律 > 华税律所 > 税务稽查

关注点:

一、承债式股权转让下,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定?

二、扣缴义务人被处罚后如何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纳税人面临什么税务后果?

三、当评估价低于实际转让价时,依然以评估价作为转让收入,面临巨大的税务风险。

以下是两个扣缴义务人的相关处罚信息:

1、行政相对人名称: 惠州市金墺置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0MA51D7LM0X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1D7LM0

法定代表人: 刘锴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30502********3019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稽 罚 〔2023〕 4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1、股权转让情况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股权转让合同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原自然人股东刘某辉与你(单位)、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丰公司”)存在关于惠州大亚湾朝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上述三方于2018年6月28日签订《项目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对价款总额4,800.00万元,约定将目标公司的60%股权转让给德丰公司、目标公司的40%股权转让给你(单位),并于2018年7月9日办理工商信息变更。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显示,目标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6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9,616,030.25元。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债权债务处置确认书、目标公司会计凭证显示,上述股权转让款4,800.00万元,包括原自然人股东刘某辉转让在目标公司取得惠州市大亚湾西区的5000.00平方米商业用地过程中,向目标公司投入资金或代目标公司支付款项所持有的债权共计10,601,000.00元。

2、资金收付情况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银行回单显示,你(单位)于2018年7月3日通过公司账户向刘某辉私人账户支付400,000.00元,附言:股权转让款。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你(单位)收购目标公司40%股权所需支付的资金由合作方德丰公司代为支付,合作项目全权由德丰公司经营管理。

3、原自然人股东原始成本情况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原自然人股东刘某辉的验资报告显示,刘某辉2009年成立目标公司,认缴注册资本1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已于2009年2月24日分两笔实缴转入目标公司对公账户。

4、纳税申报情况

经查询系统2018年度申报明细查询、入库明细显示,你(单位)合作方德丰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代扣代缴上述股权转让业务所涉及个人所得税1,723,206.05元,计税依据:8,616,030.25元,代刘某辉申报缴纳印花税500.00元;你(单位)申报缴纳关于上述股权转让印花税200.00元,计税依据400,000.00元。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股权转让合同、情况说明、德丰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申报明细查询显示,由于你(单位)合作方德丰公司在办理代扣代缴业务人员非财税专业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错误,导致按照目标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6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9,616,030.25元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计算应代扣代缴原自然人股东刘某辉个人所得税,导致与实际股权转让对价款总额存在差异。

同时你(单位)按照原自然人股东刘某辉实际出资1,000,000.00元为基础,以股权受让比例40%申报缴纳印花税,即你(单位)按照400,000.00元(计算:1,000,000.00×40%)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印花税;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股权转让对价款总额4,800.00万元为基础,印花税计税依据应为19,200,000.00元(计算:48,000,000.00×40%),两者存在差额18,800,000.00元(计算:19,200,000.00-400,00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按照原自然人股东刘某辉实际出资1,000,000.00元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印花税,导致少申报缴纳印花税9,400.00元的行为是偷税,对你(单位)少缴印花税9,400.00元处以50%的罚款4,700.00元(计算:9,400.00×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受让方德丰公司与你(单位)代扣代缴时少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股权收入27,782,969.75元,导致应扣未扣原自然人股东刘某辉个人所得税共计5,551,793.95元,其中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220,717.58元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税款处以50%的罚款1,110,358.79元(计算:2,220,717.58×50%)。

罚款金额(万元): 111.50587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6-0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06-0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行政相对人名称: 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07701572909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770157290

法定代表人: 李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32503********0085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稽 罚 〔2023〕 4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1、股权转让情况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股权转让合同显示,原自然人股东刘某辉与你(单位)、惠州市金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墺公司”)存在关于惠州大亚湾朝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上述三方于2018年6月28日签订《项目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对价款总额4,800.00万元,约定将目标公司的60%股权转让给你(单位)、目标公司的40%股权转让给金墺公司,并于2018年7月9日办理工商信息变更。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显示,目标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6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9,616,030.25元。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债权债务处置确认书、目标公司会计凭证、刘某辉资金支付情况显示,上述股权转让款4,800.00万元,包括刘某辉转让在目标公司取得惠州市大亚湾西区的5000.00平方米商业用地过程中,向目标公司投入资金或代目标公司支付款项所持有的债权共计10,601,000.00元。

2、资金收付情况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银行回单显示,你(单位)于2018年7月2日通过公司账户向金墺公司公司账户支付400,000.00元,附言:往来款;于2018年7月3日通过公司账户分5笔向刘某辉3个私人账户分别支付600,000.00元、23,400,000.00元、15,600,000.00元,附言:股权转让款或协议款;于2018年10月10日通过公司账户向刘某辉私人账户支付2,000,000.00元,附言:股权转让款;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公司账户向刘某辉私人账户支付2,173,204.74元,附言:股权转让款;于2018年7月6日通过公司账户向目标公司对公账户支付3,810,000.00元,附言:付金墺借款;于2019年3月19日通过公司账户(向目标公司对公账户支付16,795.26元,附言:社保。上述支付款项合计4,800.00万元。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显示,你(单位)2018年7月2日,向金墺公司公司账户支付400,000.00元,其原因是根据与金墺公司的合作约定,由你(单位)负责资金的筹措支付,该笔款项已于2018年7月3日由金墺公司支付到原自然人股东刘某辉私人账户;2019年3月19日,向目标公司对公账户支付16,795.26元,主要用于目标公司转让后,应由原自然人股东刘某辉负担的刘某军的社保费用;2018年7月6日,向目标公司对公账户支付3,810,000.00元,主要用于清偿刘某辉以目标公司名义欠下的债务。

3、原自然人股东原始成本情况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原自然人股东刘某辉的验资报告显示,刘某辉2009年成立目标公司,认缴注册资本1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已于2009年2月24日分两笔实缴转入目标公司对公账户。

4、纳税申报情况

经查询系统2018年度申报明细查询、入库明细显示,你(单位)于2018年7月19日代扣代缴上述股权转让业务所涉及个人所得税1,723,206.05元,计税依据:8,616,030.25元,代刘某辉申报缴纳印花税500.00元;你(单位)申报缴纳上述股权转让印花税300.00元,计税依据600,000.00元。(税收缴款书号码:(171)粤地现01281828、(171)粤地现01281829、(180)粤地证07304666)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股权转让合同、清算报告、情况说明显示,由于办理代扣代缴业务人员非财税专业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错误,导致按照目标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6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9,616,030.25元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计算应代扣代缴原自然人股东刘某辉个人所得税,导致与实际股权转让对价款总额存在差异。

同时你(单位)按照原自然人股东刘某辉实际出资1,000,000.00元为基础,以股权受让比例60%申报缴纳印花税,即你(单位)按照600,000.00元(计算:1,000,000.00×60%)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印花税;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股权转让对价款总额4,800.00万元为基础,印花税计税依据应为28,800,000.00元(计算:48,000,000.00×60%),两者存在差额28,200,000.00元(计算:28,800,000.00-600,00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就惠州大亚湾朝辉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业务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印花税的行为属于偷税,对你(单位)少缴印花税14,100.00元处以50%的罚款7,050.00元(计算:14,100.00×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受让方你(单位)与金墺公司代扣代缴时少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股权收入27,782,969.75元,导致应扣未扣原自然人股东刘某辉个人所得税共计5,551,793.95元,其中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331,076.37元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税款处以50%的罚款1,665,538.19元(计算:3,331,076.37×50%)。

罚款金额(万元): 167.25881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6-0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06-0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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