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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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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金税四期的应用与“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的贯彻,企业被税务稽查似乎已经成为了高概率事件,如何正确合规地应对税务稽查成为了企业必备技能。因此,我们特撰写本文,分析企业常见被稽查原因、税务稽查流程以及各个阶段的应对方略,以帮助企业合规应对。

一、追本溯源:企业易被稽查原因

我国正向“以数治税”时期迈进,税局在“大数据”工具加持下,企业更多的数据将被税务局掌握,无处遁形。一旦被稽查,即可能面临巨额补税、滞纳金、罚款乃至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那么稽查局的案源来源有哪些?企业易被稽查原因又是什么?

(一)案源信息来源类型

通过对《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分析,我们总结出稽查局案源信息来源类型分为以下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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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稽查局的案源部门获得上图所示的案源信息后,就会根据案源类型、线索清晰程度、税收风险等级等考量因素,决定是否立案检查。

实务中,我们发现,企业因被实名举报及因上下游供应商暴雷导致自身被稽查案例比例很高,因此做好企业内外部的合规管理就尤为重要。

(二)企业易被稽查原因

那么,除了被举报及被牵连的外部因素,企业内部的何种行为会成为被稽查的原因呢?

1.发票违规开具

税务稽查中,素有“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之说,企业怎么重视发票的合规性都不为过。在开具以及取得发票时,需要严格按照形式合规与实质合规进行审核,形式合规中,需按照《发票管理办法》领购、开具、检查发票;实质合规中,需确保开具的发票类目、金额、数量与实际发生的业务相符。

2.业务真实性存疑

随着“金税四期”的建设,税收大数据成为了稽查局执法利器,近期许多暴雷的网红、明星均因税收执法大数据落入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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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通常是环环相扣的,特别是在稽查局有大数据技术加持的情况下,企业税务违规行为很容易被识别。如企业常见的财务指标异常、企业客户的经营活动异常等情形,均有可能导致税务系统中企业的税收数据分析预警,进而引发稽查。为避免此类状况,最好的方式就是明确自身的商业模式的税务处理方式,并选择信誉良好的合作伙伴,将业务真实性落到实处。

3.“白条入账”的风险

2023年6月5日,顺利办(其已终止上市并进入退市整理期)旗下6家子公司就相继因委托代征“白条入账”问题,被国家税务总局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税务局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后,又收到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至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配合调查。

“白条”是财务上的俗称,并无规范释义,一般是指不符合规范的单据凭证。在灵活用工等行业中,企业采用白条入账方式较为常见,却忽视了由此带来的风险。一旦行业监管趋严,企业将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自身的合法性,可能面临严格的行政或者刑事处罚(详见《“白条入账”是委托代征模式最大的“坑”》)。

二、厘清流程:税务稽查全流程解析

通过对于税务稽查全流程的解析,我们希望企业能够对于稽查有初步认识,明晰各个阶段税务机关主要工作内容,知晓税务稽查是什么、查什么。

(一)税务稽查是什么?

税务稽查主要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履行情况开展稽核考查的一种管理活动。

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条“税务稽查由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如稽查局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税务稽查阶段及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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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分为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阶段,对于被查企业来说,每个阶段的启动以其收到的税务文书为标志,不同阶段稽查局有不同的工作内容侧重:

1.选案阶段

选案阶段的主要工作为稽查局全面收集整理案源信息,待查对象确定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实施立案检查,必要时可以在立案前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

被稽查企业收到的典型文书:《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提取证据专用收据》《询问通知书》《税收强制措施决定书》《解除税收强制措施决定书》等;

主要工作内容:

检查方式: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发送协查函)等方法;

强制措施:检查阶段强制措施的触发情形有两种:(a)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在限期纳税期间内发现其转移、隐匿财产或收入迹象的且未按照要求提供纳税担保;(b)检查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财产或收入迹象的,经批准后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结果告知: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被查对象有异议的,应当在限期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

3.审理阶段

被稽查企业收到的典型文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主要工作内容:

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1]:稽查局审理后提请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无上述情况的: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a)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b)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c)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d)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4.执行阶段

被稽查企业收到的典型文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催告文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

主要工作内容:

强制执行: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稽查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方式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强制执行方式。

中止执行:死亡/破产清算未终结/财产被依法查扣冻致使无法执行/财物需法院或仲裁确定权属/其他情形。

发现犯罪行为: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对症下药:常见的税务稽查应对方略

针对税务稽查的不同阶段,我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经验总结出“应急响应方案”。由于选案阶段企业无感知且难以把控,我们核心分析税务稽查中的检查、审理及执行阶段的应对方略。

(一)检查阶段: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应当怎么做?

当企业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时候,即意味着企业已经进入了税务稽查流程的检查阶段,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异地协查等检查手段,同时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在该阶段,我们建议:

1.明确检查原因与可能的后果

在收到《通知书》后,企业应第一时间依据《通知书》所示的时间阶段进行内部自查,明确该时间段内的票、账、税情况,并固定好企业内部的合同流、业务流、发票流、资金流的四流证据链,企业可内部分析或求助外部专业人士,明确自身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如果存在,那么导致的法律后果有哪些,责任主体有哪些。

2.加强沟通并配合检查工作

被稽查企业面对检查人员时,不要剑拔弩张,要积极与其就稽查事宜进行沟通,如实提供检查人员要求的材料并配合检查工作。同时,我们建议,如果企业自身尚未厘清税务稽查阶段的票、账、税的内容便受到了询问,可以先以口头而非文字的形式进行沟通,并审慎签字,如需对自己尚不确定的笔录内容进行签字时,可在“被查对象(当事人)陈述意见”一栏表明自身的不同意见。

3.做好证据备份工作

考虑到税务稽查的结果是不可控的,后续被稽查企业亦有可能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进行内部追责,因此建议企业将检查阶段的相关全部证据进行记录和备份,包括企业从税务机关接收到的文书、与检查人员相关的沟通记录等;同时,相关证据如能提交复印件就提交复印件,如需提供原件,则需保留扫描复印件。


4.积极表明异议或意见

如若被稽查企业对检查人员告知的检查得出的企业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存在异议的,应当抓住机会,及时提供相关说明和证据材料,该份文书亦会成为稽查案件最终定性的证据之一,企业应当审慎对待。

(二)审理阶段: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应该怎么做?

当企业收到《告知书》的时候,即意味着企业已经进入了税务稽查流程中审理阶段的尾声,并且税务机关认为被稽查企业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我们建议:

1.若无异议,静待处罚

企业在收到《告知书》后,如果企业对于行政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异议的,可以静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收到之后按照《决定书》中的要求,自行缴纳相关罚款、滞纳金等。

2.如有异议,则可及时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很多企业在选择是否行使陈述、申辩等权利时,会有所犹豫:是否会因此导致更为严重的处罚?实际上,《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陈述申辩权是法律赋予被稽查企业的一种自我辩护的权力,以保障其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企业应当重视陈述申辩权利的行使。

因此,对于《告知书》中提及被稽查企业的税务违法行为的事实、理由、行政处罚决定等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业务运营情况,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在最终期限内(如若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被稽查企业会被视为放弃行使该权利)向稽查局提供相关的申明材料。

3.申请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听证后,税务机关发现自己拟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者偏差,应当予以改变,并及时向当事人说明。

通过听证程序,被稽查企业可以对稽查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就事实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给可能到来的行政处罚减减速。对于听证时的申辩重点,可以从违法事实、适用法律两个方面入手。

违法事实相关:即使稽查局在检查阶段,收集到的证据是真实合法的,但稽查局与企业的解读也有可能不同,因此建议企业抓住听证机会,如实阐述业务模式及案件实际情况。

适用法律相关:企业需要在向税务机关厘清业务行为定性的基础上,与其探讨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款,做到过罚相当。

(三)执行阶段: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怎么做?

当《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出现时,则代表税务机关结合被稽查企业的违法事实等情况,认为有必要作出追缴滞纳金、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可以说被稽查案件在税务机关已经定性了,若企业仍旧对《决定书》不服,可以做些什么呢?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实质上都可以起到防止和纠正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作用,以保护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如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税务行政复议的规则概览

企业对于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和行政诉讼比起来,是一种比较温和、灵活、对抗意味比较弱的方式,并且是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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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务行政诉讼的关键作用

实际上,行政诉讼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上,能够起到关键作用。

行政诉讼特殊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中,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同,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即行政机关)来承担。被告对作出的行政处罚等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如若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并且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再次收集证据。此种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定主要是促使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合规合法、程序正当,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院裁判结果:经过审理,如若法院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如若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其他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可以不撤销。

对于涉税高风险企业,除了上述事后的应急响应方案,我们建议,可通过ISO37301合规管理体系认证进行企业事前的刑事合规体系建设,便于企业通过合规整改,获得“合规不起诉”的机会,从而挽救企业,规范行业的法治化经营。(详见本团队文章《ISO37301重磅来袭,灵工平台涉税刑事风险应对的“关键一局”》)。

四、结语

在本文中,我们分析了企业易被稽查原因、税务稽查四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并分析企业在不同税务稽查阶段可以采取的应对方略。

对于税务合规,我们建议,企业应当把功夫下在事前,把合规理念嵌入到日常业务运营中,如若企业在财务及税务法律知识方面比较薄弱,可与专业机构合作,进行日常合规体检,及时填补风险漏洞,此外,对于涉税高风险企业,可通过ISO37301工具建立事前的刑事合规管理体系;如企业被稽查,则可依据不同的稽查阶段采取相应的应对方略,对症下药。

文中备注:

[1]《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三)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

(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税务行政复议中,实际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规则比较复杂,在此仅以最常见的情形简单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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